「最高院案例解读」委托贷款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下面是宇宙YG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1年银行贷款利率
一、委托贷款概述
委托贷款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2号]第7条第2款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第3条规定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沿用了上述《贷款通则》的规定,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货币、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而且,在该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此外,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公报案例)主旨:“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笔者认为,委托贷款涉及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等三方主体,其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在前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4条中已经予以明确;二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因是委托人本身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且资金来源于委托人而非银行。因此,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资金融通行为只能定义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不是金融借款法律关系。
本文中,笔者选取了最高院在2018年12月作出的公报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5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通过这个案件进一步解析委托贷款的法律问题。
二、最高院案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54号
(一)基本事实
1、2011年10月1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酒店”)及侯某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侯某委托浦发银行向地中海酒店出借人民币1.2亿元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4月25日;如地中海酒店未能如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贷款加收合同利率上的50%的罚息。因地中海酒店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浦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地中海酒店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年息36%)主张罚息,一审支持了浦发银行诉讼请求。
2、地中海酒店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首先,委托贷款独立于金融机构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国家对其利率有严格限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5条规定“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为商业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金融借贷关系错误,本案实质为民间借贷,其利率受到国家严格控制。一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不当,并错误认为委托借款利率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利率一样,不设定上限。
3、浦发银行针对地中海酒店答辩认为:
首先,地中海酒店的上诉理由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不适用于本案。
(1)其援引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并未通过相关的立法程序,仅为征求意见稿。所以该办法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甚至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就已经明确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该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系于1996年2月8日颁布,早已被2003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取代。该通知明确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该公告不适用于本案。
其次,地中海酒店上诉认为不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本案的借款形式采用的是委托贷款,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属于贷款的一种,那么委托贷款当然被包含于贷款这一大范围之内。则两通知的内容适用于委托贷款。一审判决将两通知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最后,关于地中海酒店称其已经清偿了2011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这一事实问题,以浦发银行的银行流水清单为准。
(二)案件主要争议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贷款利率不设利率上限规定,还是委托贷款需要参照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上限规定?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最高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
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
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
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
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三、案例解读
首先,上述案例中,最高院没有直接简单将委托贷款定性为民间借贷性质,似乎改变了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公报案例)主旨,在该案明确委托贷款实质属于民间借贷。但事实上,最高院上述(2018)最高法民再54号判例是进一步解释了委托贷款不同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于需要受到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并且适用相关委托贷款的规定。
其次,委托贷款从主体和资金出发与民间借贷相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仅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发放贷款,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内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承担该笔委托贷款风险。正因为如此,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应当是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而不是适用金融借款的规定。
最后,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值得关注的是,最高院从两个维度讨论了委托贷款,即从金融监管层面委托贷款需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限制和管理,区别于民间借贷,其原因是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所致。从委托贷款权利义务角度出发,本金、利率、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则是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如此可以更好的理解委托贷款的性质,不是简单等同于全部按照民间借贷规则来处理。比如:如果委托贷款违法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可能导致委托贷款终止、解除或者甚至无效,这不同于单纯的民间借贷。又比如:缺乏发放贷款资质的主体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进行经常性的发放贷款,否则将可能涉及经营性放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团队介绍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银行与金融业务团队由多位高级合伙人和资深律师组成,团队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银行与金融、金融监管与合规、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目前本团队为多家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提供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高度认可。电子邮箱:qichengwei@tiantailaw.com。
2011年的基准利率是多少
财联社5月12日讯(编辑 潇湘)投资美国国债仍然是一个安全的押注吗?
过去几十年里,答案似乎是“YES”。美国国债代表着全球最大的债券市场,支撑着世界各地的退休计划、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账户。在动荡时期,投资者蜂拥购买美国国债,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保障资金安全万无一失的方式。
但在这期间,人们显然也曾经历过怀疑。标普评级在2011年曾首次剥夺过美国的AAA主权信用评级,因为在那之前,美国严重的债务上限僵局,一度令政治摊牌拖延到了触发违约前的最后时刻。
而如今12年的轮回过后,在又一个农历兔年,美国政府显然处于又一次债务上限的决裂式对峙中,一些分析家认为,这一回不排除会再度出现美国主权信用评级被调降的可能性!
时隔12年的岁月轮回
Whalen Global Advisors银行分析师R. Christopher Whalen在5月10日的一份分析报告中就写道,“美国国会眼下还在债务上限问题上耍花招。而我们认为,美国举债的数量本身就已经足以令其信用评级被下调了——仅仅是偿债成本的增加就足以成为采取评级行动的理由。”
2011年,当标普评级有史以来首次下调美国主要信用评级时,该机构同时提到了财政和政治问题。当年8月2日——就在美国财政部资金即将耗尽、触发债务违约X日的最后时刻,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签署了一项提高联邦借款上限的法案。
然而,标普评级认为当时奥巴马签署的法案仍并不能令人满意。三天后的8月5日,标普将美国主要信用评级从AAA下调至AA+,展望为负面——这意味着可能会进一步下调评级。
标普当时表示,“在我们看来,美国国会和政府最近达成的计划未能达到稳定政府中期债务动态所需的水平……最近几个月的政治边缘政策凸显了我们所看到的美国的治理和政策制定变得比我们之前认为的更不稳定、更低效、更不可预测。”
而12年后的今天,美国的财政状况客观上其实正变得更糟。
美国政府的举债规模已经从2011年的15万亿美元激增到了今天的逾31万亿美元。联邦债务总额占GDP的比例已经从2011年的65%激增至95%。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预测,10年后这一比例将进一步升至132%。与此同时,美国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将开始缺钱。
过去十几年,美国数万亿美元国债的利息支付一直相对较低,因为基准利率长期保持在历史低位,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美联储15年来的货币宽松政策。但美联储在去年已将利率大幅调升了500个基点,这是历史上最为激进的加息周期之一。
就在近期,美国国会还批准了2020年和2021年约6万亿美元的新冠疫情纾困计划,其中大部分资金来自举债。因此,美国的借贷成本正在迅速飙升。
一组对比显示,2011年,美国所有债务的利息支付总额为4250亿美元。而到了2022年,利息支付达到了7100亿美元。2023年第一季度的年化利息支出更是来到了9290亿美元。事实上,美国政府现在花在利息支付上的钱已经与国防支出一样多!
评级机构开始磨刀霍霍
虽然穆迪和惠誉在2011年时,并没有跟随标普下调对美国的AAA评级,但这两家评级机构在当年也曾将美国的评级展望从稳定调整为负面,这表明接下来下调美国评级的可能性更高。
这三大全球评级机构在此后均重新将美国的评级前景重新调整为了稳定。但是自那以来的十多年里,标普就一直未再恢复过美国的AAA评级。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美国今年所面临的最新债务上限僵局风险,标普和惠誉在近几个月都曾发表过评论。
在3月16日对美国财政状况的最新分析中,标普确认了对美国的AA+的评级,展望为稳定。该机构表示,“稳定的前景假设国会要么会提高债务上限,要么会(延期)暂停债务上限……我们预计国会将采取边缘政策(拖到最后一刻),但最终通过债务上限立法,就像之前80多个先例一样。”
不过标普也提到,“如果意外的负面政治发展对美国机构的偿债能力构成压力,它可能会调降美国的信用评级。一旦不能提高债务上限,或者出现某种形式的违约,便可能会勾选这一选项。当然,标普也仍可以恢复美国的AAA评级——如果有效和积极的公共决策导致财政状况的改善,大大扭转了最近公共财政恶化的话。"
惠誉听起来则似乎更为“磨刀霍霍”。
惠誉在4月23日的一份备忘录中表示,只要美国国会在不损害金融市场的情况下解决债务上限僵局,其将维持美国AAA评级。然而,如果违约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美国的评级可能会被列入负面观察,并可能考虑采取进一步的评级行动。”
惠誉还更进一步地抨击了美国整个提高债务上限的过程,许多分析师已认为这个每年要经历的债限戏码几乎毫无意义。该机构表示,“债务上限在指导财政决策方面没有任何意义。围绕债务上限的辩论引发的一再接近违约的情况,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美国政府的偿还能力是否能够抵御政治功能障碍的信心,并可能影响惠誉对美国主权信用状况的看法。”
事实上,大凡国际政治、经济等领域一旦绷紧事态神经或者危机风险乍现,标普、惠誉和穆迪这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几乎都会立马跟进并祭出“锋刀利刃”。例如,在去年俄乌冲突发生后,它们就迅速将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主权信用级别从投资级快速拉到了投机级,惠誉上月底还颇为意外地下调了法国的主权信用评级。
当然,人们也都知道,这三大评级机构的“真正大本营”在美国,很多情况下美国政府需要它们公开出面为政治与经济进行强势背书。而这也意味着这三大评级机构在美国的主权评级上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则往往会更为石破天惊。
标普500指数在2011年标普下调美国评级后的首个交易日曾暴跌近7%,而历史是否会在又一个兔年踏入同一条河流?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本文源自财联社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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