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转经营贷看似“三赢”,真的无风险吗?,下面是21世纪经济报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转贷是什么意思
作 者丨家俊辉,胡天姣
编 辑丨曾芳
图 源丨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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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房一族,如果有一个可以帮你节省大笔房贷利息支出的方案摆在面前,你是否会心动?理论上,大家都想试一试,尤其是那些房贷利率“高位站岗”的还贷族。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发现市场的眼睛,也就有了所谓的方案——转贷降息,即贷款人借助第三方助贷机构的一系列操作,将个人房产按揭贷款转换为利率更低的个人房产抵押经营贷款,以达到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负债成本的效果。
看似一个很“绝妙”的方案,但对普通购房者而言,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且听21投教君一一讲解。
市场从何而来?
首先,要从房贷利率说起。去年上半年,在“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下,为了有效抑制投机炒房、稳定楼市预期,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持续加码,全国各地房贷利率节节攀升。
以一线城市广州为例,去年前8月,广州房贷利率五次提价,最高时该地区主流商业银行的首二套房贷利率分别不低于5.85%和6.05%。更有大量二三线城市首套房贷利率直接破“6”,比如苏州首套最高达到6.2%,杭州首套最高达到6.3%,郑州首套最高则达到6.37%。
但去年下半年开始,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部门有序调整楼市金融监管政策,全国房贷利率进入调降期。尤其是今年以来,受国际形势动荡、国内疫 情多点散发等因素的超预期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稳增长的要求下,央行多次下调LPR报价并降低房贷利率下限,这直接推动全国各地房贷利率大幅度调降。
根据贝壳研究院观测,今年9月住房信贷环境进一步宽松,整体房贷利率再创新低。103个重点城市中超八成的城市主流房贷利率低至首套4.1%、二套4.9%的下限水平。而业内人士普遍指出,未来房贷利率有望进一步下调。
房贷利率持续下调,对新增房贷无疑是极大的利好,但存量房贷却享受不到此种优惠,这让早已背负上高额房贷利息,特别是去年上半年刚“上车”的供房族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也让善于“包装”的贷款中介发现了“商机”,有针对性地推出了“转贷降息”的“解决方案”。
再来说说房抵经营贷。作为一款带有普惠性质的信贷产品,房抵经营贷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的7成甚至更高。
近年来,国家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等群体的发展,持续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该群体的金融供给,并要求贷款利率要逐年下降。比如今年4月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指出,银行业要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在这样的要求下,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有了明显下降。根据央行披露,截至今年8月末,我国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05%,是有统计以来最低值。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普遍在4%以下,优质客户甚至可以做到3.5%左右。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加强了考核管理,业务人员承担了较大的业绩压力,而这也给了贷款中介可趁之机。
有多次为客户成功办理房贷置换经营贷经验的中介人士向记者直言,“在我们的操作下,客户少付了一大笔利息,银行员工完成了考核任务,而我们也赚到了手续费,这样的结果大家都满意”。
风险从何处来?
在上述中介人士的口中,房贷置换经营贷是一个三方都满意的方案,但他却对这一系列操作背后的风险只字未提。更没提的是,这些风险最终几乎由贷款人独自承担。
一般而言,小微企业在申请房贷经营贷时,银行会要求企业营业执照满半年或一年,有实际经营地点,企业流水可以覆盖贷款本息偿还。此外,用于抵押的房产要结清之前的贷款。
显然,对于只想省下一笔利息支出的供房族而言,基本都难以满足在银行办理房抵经营贷的标准,但这些在贷款中介眼中都“不是事儿”。
“没有营业执照,我们负责帮你办,经营流水、地点等资料也能操作,肯定能通过银行审核,你只需要付一定的手续费”,上述中介人士向记者表示,他们还向客户提供用于结清之前房贷的过桥资金,客户可按天付利息,但年化利息普遍在20%以上
据上述中介人士介绍,房贷置换经营贷的整个流程基本都能在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贷款人就可以按照计划还款了”。然而,这时候贷款人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首先,相比于房贷长达30年的贷款周期,房抵经营贷的贷款期限往往只有3-5年。置换之后,贷款人的还款压力骤增,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还款计划,就要面临较大的违 约风险。一旦违 约,还款人会上征信黑名单不说,其房产也会被银行拿去拍卖。
当然,在大部分中介的“包装”下,房贷经营贷的贷款期限被“拉长”到20年,甚至30年。但实际上,这中间存在一个续贷行为,比如每5年向银行递交一次申请材料,接受一次审核,而更大的风险恰恰藏于其中。贷款人需要明白,中介帮忙办理的材料均系伪造,经不住多次审查。
透过表象,房贷置换经营贷本质上就是一种违规操作导致经营贷流向楼市的行为。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这是对监管“红线”的严重挑衅。此前多个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已明确指出,一旦发现贷款人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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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江佩佩 实习生 罗新雨
个人贷款转贷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典型案例】
唐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A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建设、验收等工作。2019年,唐某为工程建设老板甲、乙在A公司获得多个工程项目牟利。同年,唐某以购房为由向甲无息借款500万元,再转手有息借给乙,乙将资金用于其工程项目,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截至2021年底,唐某共计获利80余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唐某的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行为系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违纪更不涉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曾利用职权为乙牟利,通过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乙80余万元,符合权钱交易本质,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系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借贷收息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受贿罪
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在貌似正常的民事行为的表面下,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一本万利”“无本万利”的收益,且不承担市场风险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应以受贿论处。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贿赂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免除利息型;高息放贷型;强迫放贷型等。认定党员干部以借贷收息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有无实际资金需求,是否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掩盖利益输送的行受贿合意。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他人没有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向他人高息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或者凭借自身的职权地位主动甚至强行要求向对方高息出借资金获取利息,可以考虑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中,唐某的行为实质是“借鸡生蛋”,行受贿双方合意不确定。甲将钱无息借给唐某,至于唐某是否转贷他人、是否收息、具体利息不清楚,并且也未明确表示将应该得到的利息送给唐某;而乙不清楚唐某资金的来源,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未违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规定,且乙确有资金使用需求,并将相关资金投入经营活动。同时,唐某、甲、乙三者之间也无行受贿的合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宜认定唐某构成受贿罪。但是,如乙没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唐某利用其职权迫使其接受有息借款,则可考虑认定唐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
二、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同时符合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交易公平、事由正当四个条件。党员干部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允许的,但如存在下列情形则应结合借贷双方的动机和目的准确认定:一是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二是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的关联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三是未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但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存在将来为其谋利的可能。本案中,唐某从甲处借钱,放贷给乙的行为均与其职权有关联,双方地位不平等,甲、乙二人均考虑到唐某职权地位而接受借贷关系,且甲未向唐某收取正常的借款利息。唐某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息借款,向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息放贷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三、唐某的行为属于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以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违纪行为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纪律处分。该规定系新增条款,构成该违纪行为主体要求系手中掌握一定公权力的党员干部,主观方面是希望在借贷活动中牟取个人私利,客观方面要求借贷的金额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达到较大标准,且存在持续时间长、交易次数多、获利金额大等情节较重程度。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既包括实际影响也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实践中,区分党员干部实施的借贷行为正当合法还是违纪违法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公权力介入、是否与职务相关、是否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唐某为违规获利,在不使用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从甲处无息借得资金,再有息放贷给乙,“借鸡生蛋”,赚取差价;借贷金额超过500万元,持续2年多时间获得利息80余万元,情节较重;唐某与甲乙二人均存在业务往来,且为甲乙二人牟利,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冉从江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纪春艳
审校: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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