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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罪案例(虚假购销合同去银行贷款案例)

贷款知识 山东高法 原创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下面是山东高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骗取银行贷款罪案例

鲁法案例【2023】128

为了要“面子”

从银行贷款借给他人使用

结果既伤了感情又赔了利息

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从银行贷款借给被告使用,在起诉索要欠款时,法院判决他们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其索要约定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导致他借钱给别人得到的利息远少于他付出的贷款利息。

基本案情

鲁某和闫某是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鲁某向闫某借款,而闫某手中也无资金可供出借,鲁某遂要求闫某向银行贷款给其使用。碍于情面,闫某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银行“快贷”贷款59900元,同日将该款项转账给鲁某。鲁某为闫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鲁某因资金周转向闫某借款59900元,期间利息以银行“快贷”计息标准计算,借款期限2021年6月20日到2022年4月20日。闫某将款项通过银行“快贷”专项账户转入鲁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经闫某多次催要,鲁某却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闫某无奈诉至法院。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闫某从银行贷款,而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闫某与鲁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鲁某与闫某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鲁某应向闫某偿还本金,并按照鲁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涉案借款发生时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鲁某返还闫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元;赔偿给闫某造成的利息损失,以本金59900元为基数,202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22年6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借贷双方应携手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要承担贷款合同义务,如按时还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等,还会面临被诉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如果转贷人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犯罪。

亲戚朋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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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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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购销合同去银行贷款案例

“我不是诈骗,我们履行了合同,是你们不提货.....”“你明知我们之间的合同、转账都只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你说到账后就立即全部取现给我们。”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普通经济纠纷还是涉嫌诈骗?检察官抽丝剥茧,揭开案件真相。3月28日,由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诈骗案,先后经海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伪造资金流,转出去的“货款”“飞了”

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海安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大量口罩原材料却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少缴税款,A公司负责人王某四处寻找能提供多余发票的公司。2020年11月,王某经他人牵线认识了无锡B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陆某声称公司有大量多余的发票。

双方经中间人商定由B公司为A公司开具总金额300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28张,B公司收取7.5%的开票费,为此,他们还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载明“B公司为A公司供货无纺布,合同金额300万余元,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全款汇后安排分批发货”,后B公司如约开具发票给A公司。

同年12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转账22万余元开票手续费。收到手续费后,陆某即表示,如果没有资金流,仅有“合同”,应付不了税务机关的检查,要求A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将剩余货款280万元支付给B公司,并承诺汇款到账后当日立即取现返还给A公司。王某虽心存疑虑但也只能同意。

为了保险起见,12月24日,王某派公司会计张某到无锡,打算在A公司汇款到B公司账户后,立即通过取现方式收回钱款。当天“出差”的陆某,称已向银行预约大额取现,还安排了公司会计周某接待,只要资金到账即可取现。

张、周二人到达银行后,周某却称自己忘带公章,银行工作人员也告知B公司并未提前预约,不能取现。张某连忙联系陆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而此时她通过银行柜台发现转给B公司的钱款正陆续被转移。

这之后,A公司多次收到陆某发来的收货通知书、律师函,要求A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且拒绝返还A公司的280万元汇款。

2021年1月21日,权衡再三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陆某经海安警方传唤到案。

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陆某到案后,声称A、B两家公司的交易真实存在,并摆出一堆“证据”。

“A公司转来的货款,我们用来采购无纺布了。”讯问中,陆某拿出一份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中间人以B公司名义与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无纺布,合同金额为180万元。又拿出2020年12月24日汇款13万余元至C公司的转账凭证。

“我们公司专门生产无纺布,现在市场供远大于求,我们有必要向一家不知名的厂家再购买无纺布吗?我们从未见过陆某提供的这份合同。”面对陆某的说辞,A公司王某反驳道。

到底谁在说谎?警方经调查发现,陆某所谓的B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注册仅一年多,从未正常营业,也未有多余发票,单纯靠收取手续费开具发票只会是一桩赔本买卖。陆某向C公司进货,他既未直接联系C公司,也未查看无纺布样本以确定质量,更未告诉A公司,在C公司多次催促提货时,陆某也未予理睬。约定取现给A公司那天,“出差”的陆某不仅补缴了税款,还以“奖金”“工资”以及购买汽车等名目从B公司账户支取100余万元。种种迹象表明,陆某的行为很蹊跷。

2022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向海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抽丝剥茧,揭开真相

“检察官,我一直在履行合同,怎么能说我诈骗呢。”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陆某振振有词。

检察官审查中发现,A、B公司双方出于各自逃避侦查的需要,交易中微信聊天都比较隐晦,多数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口头传达,证明陆某涉嫌诈骗的关键证据处于缺失状态。

为找到关键证据,检察官从三个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通过询问中间人,找到部分关键微信聊天记录,还原A、B公司商议虚开、走账、取现的过程;通过调查陆某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前后的具体情形以及当时无纺布的市场价格,证明陆某与A、C公司签订合同均不符合市场交易常理;通过调取与陆某相关联的多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纳税情况以及诉讼情况,查询到陆某有多起“空手套白狼”的“民事诉讼”,已有被害人以被诈骗为由报案。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开做幌子,致使A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将280万元过账资金转入B公司账户。陆某拒不返还,并转移部分款项,同时,用部分过账资金立即缴纳了票载税款,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造成A公司资金损失,最终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29日 ,海安市检察院以陆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王中月 何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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