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下债要怎么还?,下面是标准HR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一般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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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
1、杨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孙某持杨某写给王某的借条来我家,称王某在2000年3月向其借款10万元,为了还款,王某已将杨某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杨某向他清偿。
这种情况法律是允许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王某对杨某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孙某。
2、杨某说:王某并未通知我,我只向王某还款。
这样说也是对的。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新官更要理旧帐
某厂进行改革,实行竞聘上岗,优胜劣汰,原来直接经手向银行借款的厂长、财务科长落聘,银行向新一届厂委会催收所欠贷款,新任厂长以只对任期内帐目负责等理由不承认上届厂委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该厂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并非基于原厂长、经办人的个人行为。他们依照职权订立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是厂委会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厂委会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的变更不能对此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该厂新任厂长以没有经手借款等理由,拒绝偿还银行借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条规定,是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限制性规定。
三、擅自变更贷款合同,失去债权担保权利
A厂贷款,B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到期后,一时无力还贷,A厂遂与银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延迟半年还清贷款。后银行多次催要贷款无果,将A广和B厂告上法庭,要求B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B厂没有担保责任,不应代为还款。
理由:银行和A厂未经担保人同意约定延期还款,已形成了变更合同的事实。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个是借款合同关系,一个是担保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的变更对从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主合同的变更经保证人同意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可视为借、贷双方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如不经担保人同意,表明贷款人放弃了对保证人的追索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此,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教训: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变更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经担保人同意,最好签订一个书面协议。
我想借10万分期三年
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特定养老储蓄,养老多出三种新选择,但很多人可能还分不清楚,这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不同人群又该怎么选择?
均为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中新财经表示,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特定养老储蓄,其实都属于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
其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目前覆盖人数已达10.4亿。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截至2021年底,两项年金参加职工7000多万人。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概念不同
从概念上来看,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
商业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规划顾问、产品购买、长期领取等一站式服务。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属于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较一般存款产品有优势。
试点范围不一样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包括36个,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雄安新区、晋城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建省、南昌市、青岛市、东营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庆阳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
商业养老金试点区域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自2023年1月1日起,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五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试点期限为一年。
购买门槛不同
董希淼指出,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特定养老储蓄,这三类产品都是自愿参加的,其中,商业养老金购买门槛限制较少。
根据规定,参加个人养老金,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参加商业养老金,年满18周岁即可。年满18周岁的个人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
特定养老储蓄方面,从试点来看,要求满35岁才能买。例如,工行明确,办理客户年龄需大于35岁,且满足实际年龄+产品期限大于等于55(其中整存零取需年满55周岁才可存入);建行明确,销售对象是持有身份证件发证机关为销售地区的境内满35岁公民,且选择的期限品种需满足持有到期客户年龄满55周岁的特定要求。
限额不同
其中,个人养老金、特定养老储蓄有购买限额。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缴费额度上限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特定养老储蓄方面,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上限为50万元。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
优惠政策不同
个人参与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缴费者会得到实实在在的节税好处。举个例子:假设纳税人目前适用税率为10%,每年缴纳1.2万元,每年可以减少个税12000×(10%-3%)=840元,缴纳30年的话就能节税2.52万元。
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以工行为例,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同一个计息周期内利率水平保持不变。整存整取:广州、成都、西安地区为4.0%,青岛、合肥为3.5%;零存整取:广州、成都、西安地区为2.25%,青岛、合肥为2.05%;整存零取:广州、成都、西安地区为2.25%,青岛、合肥为2.05%。
支取条件不同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养老金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
特定养老储蓄原则上年满55周岁方可到期支取。
不同人群该怎么选择?
三类产品的特点不一样,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等来选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
专家分析,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个税优惠,个税税率较高的居民可以考虑参加个人养老金,从而节省个税。另外,个人养老金投资的产品相对更稳健,但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要考虑自己的年龄因素调整投资结构,如年轻时可以更多配置权益类产品,临近退休年龄时逐步增加固定收益类产品配置。
商业养老金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
对于特定养老储蓄,董希淼表示,其兼顾普惠性和养老性,产品期限长、收益稳定,本息有保障,在利率下行周期能锁定相对较高的利率,可满足低风险偏好、对流动性要求不高、追求固定收益的居民的养老需求。(记者 李金磊)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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