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心贷”来了,男女朋友可一起还房贷!网友:分手了怎么办?,下面是上观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共同还款人
和男(女)朋友一起买房
一起还房贷,你愿意吗?
2月22日,据媒体报道称,农业银行针对雄安购房者的商业贷款推出了一款产品——“连心贷”,主要以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有工作人员表示,已有员工看到相关文件,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
2月22日午间,雄安新区农行某业务员回答:“我们有针对未婚人群的‘连心贷’,可以让你们共同来办房贷,具体操作可以让我们的信贷人员为您解答。”
据了解,农行“连心贷”业务并不是雄安新区特有,别的区域也存在,媒体电话咨询了该行天津支行,对方表示也可以办理“连心贷”相关业务。
“连心贷”引发关注
农行2014年文章就曾提及
近日,雄安新区首个商品房华望城面世,其配套的贷款方式“连心贷”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农行业务员的说法,“连心贷”是为了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或者增强还款能力,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有权人,由双方或者一方申请的住房贷款。该业务是总行的业务,由各分行进行实施。
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官方可发现,“连心贷”并不是新鲜事物。该银行官网曾于2014年7月8日发布一篇题为《个人住房贷款“贷”出品质生活》的文章。
文章提到,该文主人公郑志了解到农业银行新推出了一种“连心贷”的房贷产品,可以加强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未婚的男女朋友可以作为共有权人一起申请贷款,并一起作为新房的所有权人。这样的贷款产品,也可以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平等明晰,少了不少还款方面的压力。客观上,也能减少不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
文章称,“连心贷”指为明确婚前财产归属或增强还款能力,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有权人,由双方或者一方向农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连心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登载的买受人应为男女双方,所购住房应归属双方共有,既可由男女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也可由一方单独申请贷款。一方单独申请贷款的,另一方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何界定男女朋友关系?
分手后怎么办?
值得注意的是,“连心贷”引发关注后,有网友关心分手后怎么办?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连心贷’实际上是把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其目的就是增加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减少贷款方面的违约风险。此类事件的讨论焦点是,若是夫妻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还款人都可以理解,但是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实际上还是很容易引起大家的顾虑和质疑。”
“一些贷款的尺度过大,也和传统对于房贷方面的认知有偏差,所以很容易引起大家关注。尤其是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那么若是分手或情感有问题,还款方面是有一定问题的。关键是要防范中间产生合同纠纷和违约事件,最终导致贷款出现违约,这是包括‘连心贷’在内的各类信贷产品创新所需要注意的。”
除了分手以外,还有一大争议的方向是如何界定未婚男女朋友关系?
对此,上述农行客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男女双方提供未婚书面声明和恋人关系书面声明,银行需要留档,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办理网点。
严跃进认为,类似“连心贷”的出发点是好的,从一些购房者的角度看,也可以理解。年轻人一起购房的时候,肯定都希望多贷款。而且既然要购房了,未婚的男女朋友也一般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所以单纯从还贷的角度看,其也完全有能力和有意愿帮对方去还贷。
“但从现实来看,如果某个购房者为了多贷款,那么是否就可以找中介或第三方来做共同还款人,对银行名义称是未婚的男女对象,这种风险并不是没有,如何证明是男女朋友关系,从我国家目前对于购房者婚姻状况的情况看,只有单身、结婚、离异等几种证明,男女朋友关系似乎是没有可查询渠道。即便是订婚,从法律层面上也是不存在的。”严跃进说。
那么,“连心贷”后续会不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据媒体报道,严跃进称,此类产品属于小众化的产品,所以即便是合规的,那本身也没有铺开的意义。而且类似产品很容易引起争议,估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铺开的可能性是不大”。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共同还款人共同借款人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下面,我们就通过来宾法院“民法典第一案”来看看这部法典如何“典”亮我们的日常生活吧!
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该院依法适用民法典宣判的首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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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江某某、莫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3日,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黄某某借款11万元。借款到期后,因三人未能全部还款,黄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偿还借款,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共同向黄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为避免产生个人征信问题,主动履行判决的所有给付义务。随后,杨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作为原告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江某某、莫某返还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杨某某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旧法对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作明文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债权人黄某某也在已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请求三人履行全部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江某某、莫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诉讼,现三人之间的债务份额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故依法改判江某某、莫某与杨某某平均分担已偿还的借款。
法官说法
实际上这个案件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简单地讲,就是几个人一起写借条借钱,其中一个人还了,在其他借款人玩失踪不出来解决问题或者是共同借款人内部存在僵局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共同借款人的其中一人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旧法的变迁
原规定:
《民法通则》第87条和《民法总则》第178条虽规定履行了连带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但对于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大体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第一种认为共同借款人属于共同债务,不属于连带之债,不应支持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追偿;第二种认为共同借款人实质上与担保人的性质一样,应适应担保法相关规定,享有追偿权;第三种认为共同债务属于连带之债,应支持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第四种认为,共同借款人的内部关系直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
现规定: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本案债务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理解为一种意定连带债务,对债权人黄某某均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因此本案共同借款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人应对涉案债务进行平均分担。应该说,从体系和逻辑来讲,较之旧法,《民法典》的规定更加明确和清晰,尤其是在共同借款人内部出现僵局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来分担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也更有利弘扬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这里需要提醒朋友们,和亲戚或者朋友一起借钱,在打借条的时候,最好是能在借条里把份额写清楚或者私下签一个关于份额分担的协议,避免日后出现互相扯皮的事情发生。如果已经和别人一起打了借条,又没有在借条里约定份额,私下也没有签书面的内部分担协议,那么在一个人已经还了全部借款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的,要求共同借款人一起来分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来源:来宾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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