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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30年后悔了)

快讯丨明日起,省直住房公积金个贷倍数调整至“16”,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省直公积金贷款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1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奕楠 通讯员 安玉)1月31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2023年个贷倍数的通知》和《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明日(2月1日)起,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倍数由15调整至16,即省直中心缴存职工的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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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30年后悔了

常言说:小心使得万年船,一旦后悔真是难!后悔药是真的没地儿买啊……

书接上文,前段时间陆陆续续的上传了5篇文章,关于劳资纠纷中的后悔的情形,正常情况无论是员工辞职、企业裁员,协议解除后觉得补偿要少了,还是发现自己怀孕了,想反悔大概率是无效的。

这里面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信息:

但凡是用人单位后悔,后悔了被仲裁或者法院判定无效后!阅读量和点赞/收藏量就很大;

但凡是劳动者后悔,后悔了被仲裁或者法院判定无效后!阅读量和点赞/收藏量就寥寥无几;

我一度怀疑,我是不是阶级立场不够明确!好吧!今天来个翻转话题:如何后悔有效!

一、案例呈现:

(一)劳资双方协议解除,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再追究经济责任,怎料劳动者之后要求补缴公积金:

1、熊大凌是公司的一名员工,2018年2月,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熊大凌离职。

2、2018年4月4日,熊大凌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公司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2018年4月25日,公积金中心经核查后,向公司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查实公司未按规定为熊大凌缴存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公司为熊大凌补缴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814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5、2018年6月21日,公司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18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二)协议解除已经签订,劳动者反悔有违诚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1、一审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根据《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者存根联)》、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纳税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司与张雪存在劳动关系,以熊大凌提供的相关证据作为基础,初步查明公司欠缴熊大凌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后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并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已给予公司陈述、申辩的机会及举证的权利。

2、公司接到核查通知后,仍未为熊大凌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市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74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3、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公司继续不服,提起上诉:

1、认为公司与熊大凌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上述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合法有效。

2、熊大凌反悔后再次主张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应得到支持。公积金中心未充分考量民事纠纷的处理和当事人意愿,亦属不当。

3、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或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自然免除。因此,公司主张与熊大凌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约定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4、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术士分析:

之前的案例,劳资双方反悔都无效,为什么这次有效了?!

1、先看法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劳资双方的协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些事情协商不了,或者说协商无效

关于法规法规确定应当履行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关联方不仅仅是劳资双方的时候,仅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反悔也是随时的。

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是劳资双方私下协商就可以确定的,这样的私下协商无效!

因此劳动者即使签字画押,因为协商本身就是无效的,劳动者再反悔也谈不上诚信不诚信的问题。同样仲裁/法院也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判决执行!

最后说一下人设问题:

我是一个人力岗位工作者;

我是一个工薪族,俗称打工的;是穷二代,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老百姓;现在我也不靠发文章挣钱,也不为谁代言,目前也的确没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饭……HR岗位分分钟是一个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

备注说明:

1、文章内容是基于笔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编写,不代表本人从业的真实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整理编写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淀思想,一方面以文会友,贻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会现象均从常规平台如今日头条、百度、微信公众号的检索,如有不实请告知,我配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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