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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的四要件是哪些?,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湖南高院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1

法律分析: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2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间,万某伙同某银行职工苏某、周某、廖某三人,共同借用53人的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用途,从临湘市某银行进行贷款,每人贷款10万元,共计贷款530万元。每次贷款均由万某联系,并帮助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及贷款银行卡或存折,由苏某等人进行贷款的信息录入和贷款审批发放。现大部分贷款均已逾期,并且未归还本息。万某共计获违法所得2万余元。案发后,该案部分借款人偿付了借款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通过他人介绍贷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万某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万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本案部分借款人偿付了借款,可酌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万某在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2万余元,应返还给银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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