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生活资料极大丰富,大众消费逐渐成为可能,“消费者”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人们慢慢发现,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实质上存在着弱者与强者间不对称的力量对比和抗衡,立法干预势在必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过两次修正,笔者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实务经验,就消费者应当知晓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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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二章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定,共设定了九项权利。
01 消费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02 消费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03 消费选择权
消费者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 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04 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05 索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06 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07 受教育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08 受尊重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09 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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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第29条对经营者的义务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01 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02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03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04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05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06 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07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及瑕疵举证责任
08 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义务
09 部分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10 不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1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12 远程购物、非现场交易、金融服务信息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13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确保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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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
(一)民事赔偿责任
01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02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3 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4 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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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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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三)、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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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01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02 请求消费者协会和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03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热线“12345”。
0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05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6 涉及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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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种种权利,但同时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01 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02 按商品所附说明使用或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03 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侵权商品,不让制假售假分子有可乘之机;
04 维权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05 保持理性消费,选择自己熟悉和商誉较好的商品,同时杜绝挥金如土、铺张浪费的畸形消费观念,养成科学消费、合理消费习惯。
来源:嘉定法院
编辑: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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