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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由谁决定(银行批贷函)

为什么要找贷款中介办理贷款?如何选择贷款中介?,下面是邓总说金咨询服务邓云龙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银行由谁决定

  坐标北京!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现如今,很多人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都会寻找中介的帮助,但还有一些人因为对中介这一行业存在芥蒂,不愿意寻找中介办理贷款。为什么要找贷款中介办理贷款呢?他们有哪些优势?

  一:为什么要找贷款中介办理贷款?

  (1)贷款申请人对贷款政策、所需材料、流程不熟悉。

  银行贷款申请需要有明确而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用途,有的人根本不知道有政策限制,对于办理贷款要提交各种资料,如银行流水、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财产、担保人、抵押的资产等,也是一知半解……导致银行根本无法对你的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自然难以通过贷款审批。

  通过中介可以节省很多弯路,这是贷款中介的优势,也是一些人找贷款中介办理贷款的原因。

  现有很多贷款中介确实与贷款银行有广泛的联系,从而可以针对你贷款申请的种类和业务类型而有针对性的申请贷款,当然要比你自己办理贷款容易。

  (2)贷款中介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以起到助贷和增信的作用。

  比如第三方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增信助贷,通过引进各种担保公司,事实上对银行贷款申请审批偿还提供了担保,担保公司在贷款风险控制和银行的风险控制审批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在银行不能直接贷款或者被拒绝以后通过贷款中介引入了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就提高了贷款通过率的重要原因。

  同样的道理是,有的贷款中介在办理贷款时会引入保险公司对贷款申请进行保险增信,这时保险公司实际上为银行的贷款提供保险保障,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由于贷款中介引入了保险公司的保障,当然就可以从银行得到放款。

  二:如何选择贷款中介?

  对于第一次找中介的朋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做贷前,费用说清楚,不要存在隐形费用;

  2.操作人员的从业经验是否丰富,这决定你找人服务的舒适过程;

  3.该公司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工商局备案,你要知道你个人对公司,公司更怕被投诉或者举报;

  4.操作流程是否清晰,准备工作分别是什么,在做之前问清楚。尽量当面谈一谈,可以主观感受下人,公司,方案,合同,对主要贷款人都是有好处的,不要吝啬那点时间和路费,这样不会让你在其他方面要付出更多信息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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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批贷函

2013年12月24日,原告家园公司(出卖人)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坐落为中城区xx路x号x号楼x层x,商品房用途为公寓;总价款为1536828元,买受人采取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向建设银行借款支付;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该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前述合同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买受人按银行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房款466828元于2013年12月24日付清。

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刘某某向家园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466826元,并积极向建设银行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建设银行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了批贷函。2014年2月25日,杨某某、刘某某向家园公司出具提前收房保证书,承诺:1.本人承诺提交给贵司的银行批贷函是有效的,因家园公司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原因、银行原因等)导致退房,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承担;2.本人承诺自提前收房日起计算并按时向贵司缴纳本人的物业费、杂费等其他因个人行为支出的所有费用。后建设银行未发放贷款。家园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某就解除合同或尾款分期付款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因催促杨某某、刘某某支付购房尾款未果,2018年1月3日,家园公司向中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杨某某、刘某某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杨某某、刘某某从涉案房屋内腾退。杨某某、刘某某以因家园公司原因导致银行拒绝提供贷款为由,反诉要求家园公司继续履行现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9380元。经法院释明,杨某某、刘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家园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不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家园公司有权就剩余房款支付等问题另行主张。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杨某某、刘某某向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中城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2月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杨某某、刘某某。2021年3月4日家园公司收到刘某某转账的购房尾款1070000元。强制执行完毕后,原告家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支付违约金1336430元及租金收益损失共计42116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家园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某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前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家园公司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杨某某、刘某某有支付购房款项的义务。家园公司称于2021年3月4日才收到杨某某、刘某某交付的购房尾款,该时间严重迟于合同约定的2014年5月1日,杨某某、刘某某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生效民事判决书,认为造成金融机构未发放贷款并非杨某某、刘某某原因导致,并认为无法认定杨某某、刘某某存在迟延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事实。家园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另外家园公司在前述案件中不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故法院认定在前述判决做出前即2019年11月11日前杨某某、刘某某不存在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前述判决已判决家园公司协助杨某某、刘某某将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家园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回复短信要求杨某某、刘某某于12月15日前支付购房尾款1070000元,并告知了收款账户和账号,故杨某某、刘某某付款义务最迟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杨某某、刘某某未按时支付款项,并在家园公司再次催要时仍未付款,故已构成违约。家园公司要求杨某某、刘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法院调整为2019年12月16日,因家园公司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杨某某、刘某某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法院予以调整,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场报价利率计算。

家园公司称杨某某、刘某某在未付清购房款的情况下提前收房给其造成了租金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条件,并未以购房款的全部付清为前提,且造成金融机构未发放贷款并非杨某某、刘某某原因导致,另外,杨某某、刘某某出具的提前收房保证书中仅对退房情况下损失承诺承担责任,故家园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杨某某、刘某某向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已认定造成金融机构未发放贷款并非杨某某、刘某某原因导致,家园公司虽然提供其他购房人获得贷款情况,但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在建设银行未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双方多次协商沟通付款事宜,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杨某某、刘某某未按家园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付款有客观原因,就此不能认定杨某某、刘某某恶意拖欠尾款,故对家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生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已认定家园公司协助杨某某、刘某某将中城区x路x号x号楼x层x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杨某某、刘某某,故杨某某、刘某某在家园公司协助过户的义务明确后,应当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审法院以家园公司短信通知杨某某、刘某某付款时间为基础,确认杨某某、刘某某应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杨某某、刘某某上诉称家园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使房屋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并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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