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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贷款公司电话(北京贷款机构)

老赖曝光 | 怀柔法院公布第五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面是北京市怀柔区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怀柔贷款公司电话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468号

立案时间:2017年9月4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占纲

年龄:31岁

身份证号:1308241987****0534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6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福春、王占纲连带支付李玉怀住院费9万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肖福春、王占纲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李玉怀与被执行人肖富春、王占纲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肖福春、王占纲连带支付李玉怀住院费9万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肖富春、王占纲承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玉怀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占纲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60

联系人:周法官

执行案号:(2016)京0116执3486号

立案时间:2016年12月1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徐志伟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1102271982****3811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6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志伟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子良借款24.7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被执行人徐志伟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4**号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胡子良与被执行人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志伟偿还申请人胡子良借款24.7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被执行人徐志伟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胡子良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志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志伟仅履行2万元还款义务,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60

联系人:周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794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0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陈颖

年龄:25岁

身份证号:1102271993****1224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颖给付申请人常建国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被执行人陈颖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太平庄村5**号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常建国与被执行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颖给付申请人常建国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被执行人陈颖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建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颖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60

联系人:王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688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0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保玉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1326261966****3595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保玉给付申请人孟凡惠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执行人李保玉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火斗山乡刘营村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孟凡惠与被执行人李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保玉给付申请人孟凡惠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执行人李保玉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凡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保玉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60

联系人:王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8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吴方波

年龄:31岁

身份证号:6124291987****3616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6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方波给付申请人张金荣借款15万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执行人吴方波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陕西省旬阳县红军镇红军村*组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张金荣与被执行人吴方波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方波给付申请人张金荣借款15万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执行人吴方波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方波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60

联系人:王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31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9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明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1326271970****5333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6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明给付李永峰煤款295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前给付145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15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付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3**号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李永峰与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永峰煤款295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前给付14500元,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永峰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89

联系人:任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576号

立案时间:2017年9月20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付强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1102271977****1510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6民初3718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付强于2017年8月1日之前给付王占华20万元,于2017年9月16日前给付王占华55万元,于2017年12月16日前给付王占华755258元(总数共1505258元,打入王占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18517715571;逾期不给,被告付强自应给付日期的次日开始,按未给付的费用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滞纳金)。二、案件受理费11334元,由被告付强负担(原告王占华已预交,被告付强于调解生效后10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王占华与被执行人付强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37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付强应于2017年8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占华200000元;于2017年9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占华550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占华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75

联系人:施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3133号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2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喻爱青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1102271982****2714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6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喻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维借款二万元;二、被告喻爱青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维利息,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付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局里村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王玉维与被执行人喻爱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喻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维借款二万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维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89

联系人:任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827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建猛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6104241966****2893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6民初5766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刘建猛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货款80 000元(分三次给付,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前给付30000元,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20000元,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30000元);二、如刘建猛未按期偿还前述任何一期欠款,应当向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支付以逾期欠款金额为基数,自欠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刘建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韦里村养殖小区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刘建猛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5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建猛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货款80000元(分三次给付,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前给付30000元,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20000元,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30000元);如刘建猛未按期偿还前述任何一期欠款,应当向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支付以逾期欠款金额为基数,自欠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88

联系人:朱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116执2665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0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彭兴柱

年龄:54岁

身份证号:1102271964****5310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京0116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彭兴柱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祁文海劳务费5000元(被告彭兴柱将劳务费打入原告祁文海在北京农商银行6210676857008272366的账户)。二、被告彭兴柱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12 000元(被告彭兴柱将劳务费打入原告祁文海在北京农商银行的账号为6210676857008272366的账户)。三、若被告彭兴柱于2017年10月1日前未按上述约定给清原告祁文海劳务费17000元,彭兴柱需于2017年10月3日前另行赔偿原告祁文海损失2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刘建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黄粱村8*号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祁文海与被执行人彭兴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2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彭兴柱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祁文海劳务费5000元(被告彭兴柱将劳务费打入原告祁文海在北京农商银行6210676857008272366的账户)。被执行人彭兴柱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12000元(被告彭兴柱将劳务费打入原告祁文海在北京农商银行的账号为6210676857008272366的账户)。若被告彭兴柱于2017年10月1日前未按上述约定给清原告祁文海劳务费17000元,彭兴柱需于2017年10月3日前另行赔偿原告祁文海损失2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北达惠荣耀建材商店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9689488

联系人:朱法官

北京贷款机构

9月8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北京中关村银行因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监管局罚款20万元。

随后,该行又因存在“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区域不符合监管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额度及期限不符合监管规定;互联网贷款贷后管控缺失”共4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罚款130万元。

天眼查显示,北京中关村银行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是北京市首家获批筹建的民营银行。

据该行官网消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中关村银行资产规模达到615.17亿元,营业收入14.8亿元,同比增长28%,实现净利润4.43亿元,同比增长24%。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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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怀柔贷款公司电话(北京贷款机构)":http://www.ljycsb.cn/dkzs/166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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