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款项分别签订买卖及借贷合同如何认定?,下面是道华房产律师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的购销合同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5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XX公司向朱X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X与XX公司约定用XX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XX公司偿还借款,朱X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XX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XX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X与XX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XX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道华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本案中,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款项和《借款协议》涉及的款项,在数额上虽有差额,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款项和《借款协议》所涉款项属同一笔款项并无异议。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在XX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同一笔款项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
从本案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涉及的款项为同一笔款项;其二是《借款协议》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同时《借款协议》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XX公司还清借款,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借款到期,XX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XX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 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XX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的流押条款。 首先,《借款协议》上述条款并非约定XX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所称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朱X所有。在XX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朱X并不能直接按上述约定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所有权。朱X要想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即十四套商铺所有权,只能通过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
正基于此,朱X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XX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就履行《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就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从合同的选择履行的角度看,XX公司更具主动性。 XX公司如果认为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不公平,损害了其利益,其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XX公司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并未行使合同撤销权,而是拒绝履行生效合同,其主张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借款协议》上述关于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XX公司抵押物来抵顶借款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的规定。
综上,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
一、朱X与XX公司签订的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XX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四、道华律师建议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向银行贷款提供的购销合同样本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阳泉煤业集团平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31211171)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1.委托单位:阳泉煤业集团平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标段
商品类别
供货煤矿
提货地
运输方式
价格类型
委托数量(吨)
基价(元/吨)
出价上限
(元/吨)
每次最小加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加价
幅度
(元/吨)
A标段
喷吹用煤
兴裕矿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公路运输
含税装车价
5000
80
不限
1
不限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竞买加价为 1 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挥发分
(Vdaf)
(%)
灰分
(Ad)
(%)
灰熔点
(St)
(℃)
哈氏可磨性指数
(HGI)
A标段
无烟煤
混煤
900-1200
≤7
≤1.09
≤10
≤76.58
≥1500
≤60
备注:以上指标为参考指标,煤质不稳定,建议买方实测,以实际发运为准。报名参与本场交易的交易商需提前到现场查看并进行充分了解,凡参与本场交易的交易商,视同已经实地勘察过场存实物。
二、报名事项1.报名资格: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运距小于600公里的煤炭经营、洗选加工企业。
2.报名时间: 授权截止 2023-09-27 15:0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1.保证金交纳标准: 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 电商平台
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化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1.交易平台: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能源电子商务平台(http://e.ctctc.cn)
2.交易模式: 延时竞价销售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A标段:2023-09-27 15:30
4.交易结果公告。 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交易中心电商平台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五、合同签订1.关于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承诺书。 2. 华阳集团煤炭采购用户准入信息登记表。 3. 华阳集团廉洁共建承诺书。
六、交易交收1.交收地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2.运输方式:公路运输,用户自提。用户在竞价报名前需 联系阳泉煤业集团平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资质审核。竞价用户需充分考虑自身疫情因素,影响合同履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3.提货期限: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6日18:00 出卖人按时安排买受人拉运,买受人应在限定的期限内 逐日、均衡完成提货任务。 4.竞价成交企业在规定提货期限截止前,运输完成合同 约定数量或合同约定数量的95%(包含95%),即可视为全部履行。 5.在提货期限内,如受到当地环保限产及政策限制,影响矿方生产,未能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双方互不追究,视为履行合同完毕。
A标段:2023-09-27至2023-10-06
七、货款支付1.价格:现汇含税装车价。 2.支付方式:①竞价结束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应及时与出卖人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买受人以现汇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全额货款,不履行付款约定视同违约,将扣除违约方全部履约保证金赔偿守约方;②出卖人发货后,开票结算;③买受人应用现汇支付煤炭货款,付款至煤炭购销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户;④竞价成交后、合同签订前,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竞价成交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竞价成交方收取交收服务费;⑤买受人必须按时提货,在规定提货期限截止前,运输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或合同约定数量的95%(包含95%),即可视为全部履行完毕,确认无任何异议后,按实际提货量结算;⑥对于不同价格中标的标段,原则上按标段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拉运、结算。若中标用户先行打款的优先先打款用户进行拉运、结算。对于买受人竞价成交2个及以上标段时,按各标段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结算。
八、煤质验收1.数量:以兴裕煤矿过磅数量为准。 2.质量:以兴裕煤矿化验结果为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竞价成交后、合同签订前,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竞价成交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竞价成交方收取交收服务费
十、其它事项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十一、联系方式委托企业:程子书
电话:13835331073
交易中心:孙亚君
电话:15201452385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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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的购销合同(向银行贷款提供的购销合同样本)":http://www.ljycsb.cn/dkzs/164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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