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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看几年征信)

河南:洛阳市民买房3年迟迟无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一查心凉:房屋已被查封,下面是大河报洛阳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保安公司公积金贷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韶萌 文图

核心提示丨

“如果不是我多了个心眼,至今还被蒙在鼓里。”4月7日,洛阳市民王女士拨打大河报热线反映称,她2017年在高铁站附近的丽都名邸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先后分两次交房款37万余元,之后多次找开发商要求签合同和后续工作,却一直遭销售推诿。直到2019年8月份,王女士带着疑惑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后一惊: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

讲述

交款三年多未签合同

据王女士介绍,2017年11月份,她以8502.18元的价格,在丽都名邸小区购买了一套87.64平方米的房子,并签署了商品房定购协议。

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上看到,房屋出让方为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付款方式为“组合贷”(备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款22万余元,首付比例为30.21%。此外,协议上还注明了王女士定购房源的详细信息。王女士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收到了盖有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收据。

“当时销售说次年6月就能交房。”王女士说,其购房时,该小区的楼体已盖得差不多,可以说是“准现房”,所以她对销售的话深信不疑。但随后很长一段时间,她多次催销售签署购房合同,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推辞。

直到2019年6月份,销售顾问再次联系王女士,声称“组合贷”办理起来比较麻烦,劝其全部走公积金贷款。

“我为了能尽快签合同,便同意了这一提议。”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19年6月9日,又交了15万元房款。

本以为接下来可以顺利签署购房合同,没想到却又成了遥遥无期的等待。王女士告诉记者,此后她多次催促销售顾问,对方仍旧以各种理由推脱。

这次,王女士多了一个心眼,于2019年8月16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该套房源的状态,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原来她购买的房子早在2018年2月2日已被洛龙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2日。

“房子都已经被查封了,还骗我再去交钱,这不是明摆着是骗人吗?”王女士说,这一发现让她觉得第二次缴纳房款就是开发商的陷阱,目的就是为了骗钱。随后,王女士多次联系销售讨要说法,均无任何结果。

调查

丽都名邸销售顾问建议“调房”

7日中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跟随王女士及其亲属,前往丽都名邸售楼部了解情况。在现场,记者看到,小区楼体已落成,出入口有保安值班,不时有居民进出。随后,记者和王女士一行,见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销售方相关负责人耿经理。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耿经理坦诚,目前王女士所购房屋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暂时无法签订购房合同。

而后耿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017年,王女士购房并敲定房源时,房屋状态是正常的。2017年正是楼盘销售的旺季,洛阳市房管部门出台了限制网签的相关措施,对开发商每月网签备案的房屋有数量限制。他们也很无奈,只能按购房的先后为客户签署合同,办理网签备案。

至于王女士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为何又第二次通知缴纳房款的质疑,耿经理坦诚,销售人员2019年通知王女士缴纳房款,是因为看到王女士选择了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的形式,建议王女士只选择公积金贷款,这样批下来更快一些,王女士也同意了,便缴纳了剩余的商贷部分房款。

“我们也是之后才查询到房屋状态不正常。”耿经理说,在销售人员着手为王女士办理网签时,才发现王女士所购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状态。“我们这边没收到任何手续,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耿经理说。

耿经理告诉记者,此后她便着手处理此事,积极为王女士提供解决方案,并寻求公司法务积极为王女士处理她所购买房子的相关事项。

“因为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无法进行网签,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事。”耿经理说,王女士希望仍按原认购协议执行并尽快签署购房合同的意愿,他们实在无法满足,公司为其提供了解决方案即将剩余房源供其挑选。

“王女士相中的房子没有房源了。”耿经理说,如果王女士选择调房,只能补楼层差和面积差,但至于补多少、价格依据是什么,都取决于王女士在剩余房源中相中的房子,“价格我会积极向公司反馈,争取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协商结果。”

王女士认购的房子为啥被法院查封?耿经理以这是职责范围之外并不掌握详情为由,没有正面回答。当记者表示是否可联系到其公司法务或相关知情人士,对方表示可以帮忙协调。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询问结果,耿经理仍未正面回应。

针对开发商提出的解决方案,王女士表示不认可,希望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并已委托律师,正在积极走诉讼渠道。

律师

开发商第二次收房款的行为涉嫌欺诈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谢亮认为,在王女士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存在严重瑕疵之时,开发商第二次收取房款的行为系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

“销售称对房屋状态不知情的说辞站不住脚。”谢亮说,盖有开发商财务部门公章的发票和收据,说明购房者支付的一切款项均由开发商财务部门专项收取。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亦是基于对开发商的信赖而认购商品房,因此,开发商应承担隐瞒房屋重要事实,致无法履约的责任,购房者有权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向开发商追偿。

公积金贷款看几年征信

“商转公”

具体规定来了!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尚未还清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02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期房须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为期房的,该期房楼盘须为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

(二)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正常归还贷款一个月以上,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征信的有关要求;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或商转公申请人父母、子女;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六)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01

贷款额度



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按照公积金管委会最新确定的贷款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02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期(月)为单位,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60个月。原商业贷款的房源是二手房的,转为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二手房贷款期限执行。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03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如产权共有人中有父母、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用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所购住房为未交付使用的期房,须提供《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三)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四)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贷款还款明细;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贷款办理

(一)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及贷款还款明细;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确认贷款,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签订《商转公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上签字认可;

3、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受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受托银行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录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当公积金放款金额略多于商贷结清余额时(申请至放款间隔时间差异款项),各受托银行在抵冲商贷后将多余部分金额打入借款人还贷银行卡内,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公积金放款金额少于商贷结清余额时,由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补足差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

6、受托银行应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并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二)采用重新抵押自还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盖章确认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确认贷款,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上签字认可;

3、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受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以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在收到短信后的一个月内自行筹资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原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由借款人通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录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公积金贷款划入商转公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贷款账户,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0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管委会制定的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封闭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或者未及时发放商转公贷款,未及时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根据《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湖州市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湖公积金委发〔2014〕3号)自新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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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公积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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