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下面是随性随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特殊贷款计酬标准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福利,可以由劳资双方进行约定。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劳动报酬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有:
1)工资支付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
· 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具体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等为单位结算,最长不超过15日。
此外,用人单位无需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72条。
例:
王某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王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7年4月1日正式上班。王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厂区清洁工作,每日工作4小时,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元。
2009年10月15日,王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1,091.5元、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46,980元、2009年8月及9月高温费90元、三八妇女节节日费1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2009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亲属伤亡补助费900元、对王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7.5元。但王某某每天工作都在12小时以上,某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某公司给王某某发放的工资条与王某某实际拿到的工资不符,每次都少发给王某某,某公司应当补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父母伤亡的,单位给予900元的慰问金。2009年遇到高温天气,单位向其他同事发放了高温费90元和三八妇女节节日费100元,唯独王某某没有享受到。现起诉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1,091.5元、支付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延时加班费20,550元、双休日加班费27,8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830元、2009年度高温费90元、2008年及2009年度三八妇女节节日费2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总计57,410元。原审庭审中,王某某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已超额支付了王某某工资。某公司从未要求王某某加班,王某某也未主动要求加班,故王某某无加班费。某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2009年度高温费90元、2008年及2009年度三八妇女节节日费2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其关于加班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存在加班的事实,结合王某某系某公司非全日制员工,从事厂区清洁工作的性质的情况,对王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现某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2009年度高温费90元、2008年及2009年度三八妇女节节日费2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1.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09年度高温费人民币90元;
2.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08、2009年度三八妇女节节日费人民币200元;
3.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亲属伤亡补助费人民币900元;
4. 王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延时加班费人民币20,550元、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27,8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人民币7,8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每天工作4小时,因王某某及丈夫系外来人员,某公司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故提供免费住宿,让王某某夫妻居住在门卫室,王某某24小时在某公司门卫室内,王某某就此认为其存在加班情况,与事实不符。某公司是一个只有30人左右的公司,王某某的清洁工作范围不仅仅是清洁工作,偶尔帮公司总经理清洗车辆。王某某在星期六焚烧垃圾说明其在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履行好正常的工作职责。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某某的工资。故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非全日制用工有其特殊的计酬方式和工作时间要求;
· 滞留在公司不是认定加班与否的标准;
· 法律对非全日制员工的福利待遇没有规定,是否给予由用人单位决定。
本案中:
1)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某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工资为7.5元,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某公司考虑到王某某及丈夫系外来人员,让王某某及丈夫免费住宿在门卫室,故王某某24小时待在某公司门卫室,并不意味王某某24小时都在工作,还是应从王某某总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来认定王某某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王某某从事厂区清洁工作,其工作性质具有一定弹性,可以自己支配工作时间,王某某在同一时间并非持续从事同一工作,具有相对自由性。鉴于王某某的工作量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且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王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某公司自己同意支付王某某2009年度高温费90元、2008年及2009年度三八妇女节节日费2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操作提示:
1)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报酬的计算,发放及工时等有其特殊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
2)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时,对于是否发放各种福利待遇最好事先予以约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职业放贷人的利息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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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长期活跃于社会生活中的传统借贷方式。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贷,民间借贷本质上属于一种互助的合同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行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民间借贷的利率,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应当遵循“禁止高利放贷”原则。民间借贷的利息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否则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约定无效。
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故民间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但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将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合法性标准:
一、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的,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约定借期利息的:对跨越新旧利率的各种情形如何适用?
1、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该部分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支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已给付的不能以不当得利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
2、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计算利息,节点前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节点后利息以起诉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央行开始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3、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更新浮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2023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如果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了13.8%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三、逾期利率: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有约定的。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变相约定利息的情形: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者: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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