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大院线AMC恐因疫情原因现金流断裂,系万达控股,下面是封面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amc 并购贷款
封面新闻记者 杨帆
10月14日,据《好莱坞报道者》《综艺》杂志等多家外媒报道,全球最大的电影院线AMC周二在公开文件中警告称,如果观众不大量返回影院,AMC影院将有可能在今年年底或2021年初耗尽现金。
《好莱坞报道者》对AMC现金流断裂的报道
这家万达旗下的连锁影院指出,最近几周在美国开设的598家影院中,494家的上座率下降了约85%。洛杉矶和纽约市等主要市场的电影院仍因疫情而关闭,重新开放的州由于社交距离限制,上座率也受到限制。影院业务也因缺乏吸引人的大片上映而饱受煎熬,《007:无暇赴死》和《心灵奇旅》等电影被推迟或转移到流媒体平台。
有美国制片公司认为,在美国和欧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率持续攀升的情况下,院线发行昂贵的电影是不够盈利的。他们还认为,在大城市电影院关闭的情况下,一部商业大片无法力挽狂澜。
《综艺》杂志关注AMC史上最大危机
外媒称,AMC正在考虑一系列的选择来度过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可能申请破产以缓解债务带来的负担。据了解,目前院线已经和贷款机构进行了初步的谈判,如果AMC决定申请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法院保护,那么贷款机构就会向其提供融资。
有知情人士表示,这笔新的资金将使AMC在制定复苏计划时继续运营。另外,还有不具名人士称,目前还没有与AMC交换任何正式的建议,情况仍然不确定,计划可能会改变,这取决于谈判和市场条件。要考虑的情况中包括新冠疫情的实际影响,由于观影人数的减少,电影票的销售处境非常艰难。
AMC创立于2007年6月6日,是美国最大的连锁电影院运营商,拥有600多家分店。大连万达集团曾在2012年以26亿美元的交易金额购买AMC娱乐100%股权。这是万达在海外的第一笔收购,得益于这笔并购,使得万达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影院线运营商。并购后,AMC短时间内扭亏、上市等表现也使得万达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投资收益翻番。
自今年3月份新冠肺炎感染率上升,迫使AMC关闭影院,并让大部分员工休假以来,AMC几乎没有任何收入。近年来,AMC利用债务重振影院的新席位,并收购竞争对手,如Carmike和Odeon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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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属于什么业务
作者:李昀昊、任娅琴 长城点金
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银行改革和国有企业脱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AMC”)于1999年应运而生,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作为金融AMC的“看家法宝”,从其成立之日起至今都毫无疑问是金融AMC的主责主业。近年来,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监管部门先后于2021年、2022年下发文件启动并扩大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那么在2021年试点之前和试点之后,对于金融AMC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收购业务的合规性应如何理解?本文拟结合金融AMC业务发展变化和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解读,供业界交流探讨。
01初心不改,只要是银行不良贷款均属于AMC收购范围
根据2000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AMC成立之初的业务范围即包括“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条例中并未按户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划分,也就意味着只要是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均属于可收购范围。从上述政策发展变化可以看出,财金〔2012〕6号文发布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并未按批量和非批量进行区分,财金〔2012〕6号文发布后也未对非批量转让业务进行禁止。从金融AMC展业视角而言,不论是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还是批量对公不良贷款,只要是符合监管规定的不良资产,都属于可收购范围。
随着金融AMC政策性业务向商业化业务的转型发展,财政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将金融AMC商业化收购的范围定义为“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该通知亦未按户数对不良资产进行划分,即只要是根据商业化原则收购的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均符合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财政部、原银监会于2012年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户数进行规范,明确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金融AMC的行为”。自此,批量转让业务较非批量转让业务而言,有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
为推动金融企业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财政部于2016年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企业批量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财金〔2016〕88号),将批量转让业务中不良资产组包户数由“10(户/项)调整为3(户/项)”,即3(户/项)及以上即可称之为批量收购,需严格遵从批量转让相关监管要求。
从上述政策发展变化可以看出,财金〔2012〕6号文发布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并未按批量和非批量进行区分,财金〔2012〕6号文发布后也未对非批量转让业务进行禁止。从金融AMC展业视角而言,不论是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还是批量对公不良贷款,只要是符合监管规定的不良资产,都属于可收购范围。
02因势利导,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处置渠道进一步拓宽
随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需求的不断提升,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1年1月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明确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可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进行处置,并首次对银行单户对公贷款转让渠道和流程进行规范。在26号文取得良好示范效应的基础上,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2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以下简称“1191号文”),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延长试点施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银登中心也配套发布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对业务流程等操作规范进行明确,为试点机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
从上述政策变化可以看出,26号文发布前,监管部门对于单户对公贷款转让行为和转让渠道均并无禁止性规定;26号文发布后,也未对银行通过其他转让渠道转让单户对公贷款进行禁止。从金融AMC展业视角而言,26号文和1191号文的发布,不仅拓宽了收购单户对公不良贷款的渠道,还对通过银登中心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收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明确。
03回归本源,26号文发布前、后应如何看待单户收购业务?
从金融AMC业务范围看,在26号文发布前,金融AMC收购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并不违反监管规定;26号文并非金融AMC开展单户对公贷款收购的准入性文件,而是拓宽单户对公贷款处置渠道的规范性文件。
从金融AMC收购渠道看,在26号文发布前,金融AMC收购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可通过转让方银行依法合规选定的交易方式进行,监管部门对于交易场所的选择并无明确指向性规定;在26号文发布后,可选择通过银登中心与试点范围内的机构进行交易,但并非强制性要求。
从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出让方看,在26号文发布前,各家银行均可对符合不良资产定义的单户对公贷款债权进行自主转让;在26号文发布后,纳入试点范围内的机构可优先选择通过银登中心进行转让,但未纳入试点范围内的机构仍可以通过其他依法合规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向金融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
综上,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作为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之一,与批量对公不良贷款并无实质性不同,一直以来都属于金融AMC业务的使命担当。金融AMC应在监管部门的支持引导下,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收购,为化解金融风险和盘活问题企业贡献力量。
1本文中AMC系指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金融AMC。
作者单位:长城资产经营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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