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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网上贷款可贷款多少(比较靠谱的小额贷款)

9月20日起民间借贷一年期利率法定上限为13.80%,超出可以不还!,下面是在野法曹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个人在网上贷款可贷款多少

9月20日‘LPR’更新了!民间借贷一年期利率法定上限为13.80%,超出可以不还!

编者按:

最新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下一个LPR报价日(10月20日)期间,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一年期最高利率不得超过13.80%(即:3.45%×4)。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LPR历史数据:日期1y5y1y×4倍5y×4倍2023-9-203.454.2013.80%16.80%2023-8-213.454.2013.80%16.80%2023-7-203.554.2014.20%16.80%2023-06-203.554.2014.20%16.80%2023-05-223.654.3014.60%17.20%2023-04-203.654.3014.60%17.20%2023-03-203.654.3014.60%17.20%2023-02-203.654.3014.60%17.20%2023-01-203.654.3014.60%17.20%2022-12-203.654.3014.60%17.20%2022-11-213.654.3014.60%17.20%2022-10-203.654.3014.60%17.20%2022-09-203.654.3014.60%17.20%2022-08-223.654.3014.60%17.20%2022-07-203.704.4514.80%17.80%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5073637/index.html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法务之家

比较靠谱的小额贷款

每经记者:刘嘉魁 每经编辑:马子卿

如果你最近想申请一笔消费贷款来满足自己的购物或旅游需求,那么你可能会发现,许多银行都在推出各种优惠活动,让你享受低至3%的年化利率。这样的利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近一个百分点,甚至低于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资料来源:央行网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年中以来,多家银行消费贷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抢券、打折活动眼花缭乱,引发了金融消费者热议。

有的消费者表示,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可以用来购买大额耐用品或者装修房屋;有的消费者则担心,这是银行的营销手段,可能会有一些附加条件或者风险。那么,银行为什么要降低消费贷利率?消费者应该如何理性选择和使用消费贷呢?

低至3%?银行低息消费贷“卷”价格、“卷”还款方式

据记者了解,目前多家银行均推出低息消费贷产品,主要针对日常消费、耐用品消费、装修等领域。例如,民生银行的“民易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年化利率为3.68%,额度最高20万元。广发银行“E秒贷”年利率3.38%起,额度最高20万元。

资料来源:浦发银行官微

除了直接降低利率外,一些银行还通过发放优惠券、折扣券等方式吸引客户。比如,浦发银行推出“浦闪贷月月享”活动,活动期内,每周二上午10点起,浦闪贷授信审批通过并完成授信签约的客户,可领取一张浦闪贷一年期利率3%优惠券,优惠券每周100张;招商银行的“闪电贷”产品在活动期间向新客户发放6.8折优惠券,优惠后年化利率可低至3.4%。

除股份制银行外,国有大行也纷纷“参战”。农行“网捷贷”1至5年期年化利率均为3.65%。工行个人信用贷款“工银融e借”产品,推出了年化利率低至3.7%的活动。

资料来源:建行江苏省分行官微

建行江苏省分行推出“快贷”利率优惠活动,年化利率最低可至3.5%,贷款期限最长36个月,贷款金额最高20万元。不过要注意,其适用对象是建行代发工资、存量房贷、有资产、公积金缴存等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

各大社交平台上,不乏“哪家银行消费贷利率低”的热议。银行消费贷利率“价格战”的“内卷”程度,可见一斑。除了“卷”价格,也“卷”还款方式。据悉,中行安徽省分行则优化了“随心智贷”产品的还款方式,3年内,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这减轻了消费者的还款压力。

资料来源:中行安徽省分行官微

这些低息消费贷产品受到了不少金融消费者的欢迎。有的消费者表示,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可以用来购买大额耐用品或者装修房屋;有的消费者则表示,这样可以节省一些利息支出,提高自己的资金使用效率。

银行消费贷利率下行:与政策和市场有关,也有竞争压力

根据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的监测数据,2023年5月,全国性银行消费信贷最低可执行利率的平均水平降至3.61%,环比下降17BP,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5BP。其中国有行消费贷最低可执行利率的均值为3.56%。股份行消费贷利率均值则下降至3.64%。

截至2023年5月,全国性银行线上消费贷最低利率走势

资料来源: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

那么,银行消费贷利率为何会下行呢?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旨在降低实体经济和居民的融资成本,促进消费回暖和升级。银行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主动下调消费贷利率。

比如,今年6月20日,央行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结束了连续9期“按兵不动”,均较上一期下降10个基点。1年期LPR下调至3.55%,为银行消费贷利率下调提供了参考;7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被业内称为“促消费二十条”,其中明确提及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

二是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目前市场上不仅各家银行提供消费信贷产品,还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机构也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了争夺客户和市场份额,各家银行不得不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三是受到自身业务结构的影响。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银行的房贷业务增长乏力,而消费贷业务则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和较低的资本占用。因此,银行有动力通过发展消费贷业务来弥补信贷增长缺口,提高资产收益率。

“馅饼”还是“陷阱”?金融消费者要控制好债务水平和杠杆率

虽然银行下调消费贷利率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消费增长,但也不可忽视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金融消费者在吃“馅饼”的时候也要注意“陷阱”。

比如,部分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利率低而过度负债,导致还款压力增大;部分消费者可能会将贷款资金挪用到股市、楼市等投机领域,引发资产泡沫;部分银行可能会因为追求规模而放松风险管控,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

因此,银行和消费者都应该理性对待这种现象,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

对于银行来说,过低的消费贷利率会进一步压缩银行的息差和利润空间,并且会增加银行的风险管理难度和成本。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道,“信用贷款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银行很难确保贷款资金只用于消费,而不是流入股市、楼市或者其他投资领域。

一方面,银行要加强对消费贷产品的设计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银行还要加强对消费贷客户的审查和评级,加强对消费贷款的审批和监督,以及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者滥用,防范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

对于消费者来说,该人士认为,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消费贷产品,不要盲目跟风或者被诱导;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个人财务计划,控制好债务水平和杠杆率,避免过度消费或者投机。

总之,银行消费贷利率下行是市场竞争和政策导向的结果,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生活的表现。但是,在享受低息消费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其中潜藏的风险。

“从目前来看,银行消费贷利率已经处于较低水平,后续下行空间有限。”该人士表示,未来银行应该更多地关注产品创新、服务提升、风险控制等方面,而不是单纯地靠价格竞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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