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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批下来想撤销贷款(贷款没放款能解除合同吗)

最高法院:银行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审查认定,下面是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批下来想撤销贷款

01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6628号,山东省博兴县永盛发物资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永盛发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

永盛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于博兴齐商银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认定,确有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将博兴齐商银行对远大公司享有的两笔债权的起算时间确认为已消灭的旧债的发生时间,否定新债的效力,从而认定博兴齐商银行据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合法有效,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其一,博兴齐商银行对远大公司享有的两笔债权分别源自2018年3月12日《银行承兑协议》和2017年9月15日远大公司为博兴齐商银行对案外人银行承兑提供的担保债务,该两笔债权到期后,均于2019年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处理。原审判决将上述两笔债权的起算时间分别确认于2018年3月12日银行承兑协议之时和2017年9月15日远大公司为博兴齐商银行对案外人银行承兑借款提供保证之时。

(二)原审判决以错误的主观推断否定永盛发公司已通过债权债务抵销的方式向远大公司支付合理对价的客观事实,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

(三)永盛发公司与远大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未侵害博兴齐商银行的债权。

其一,原审判决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博兴齐商银行对远大公司所享有债权均未到履行期的认定系错误认定。旧的债权已通过借新偿还而消灭,新的债权是发生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但已不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有效债权。

其二,博兴齐商银行对远大公司设立的债权从一开始也并不是基于对永盛发公司与远大公司所转让的债权的信赖而设立,因此该债权的受偿也不依赖于永盛发公司与远大公司所转让债权的存在与否;而且根据远大公司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底,单就房屋建筑物价值一项有1.7亿余元的价值,足以清偿其对博兴齐商银行的债务,因此原审判决中提及“远大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尚存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认定错误,即便不谈合理对价的问题,债权转让行为也不会构成对博兴齐商银行的债权的损害。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通过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在远大公司与永盛发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博兴齐商银行对远大公司享有未到期债权。且相关债权到期后,通过双方合意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借新还旧”在消灭旧债的同时产生了替代旧债而生的新债,并未改变博兴齐商银行系远大公司债权人的事实。

远大公司无证据证明历次“借新还旧”行为违背了其作为主债务人和担保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构成不公。因此,原审法院对永盛发公司关于博兴齐商银行对其不享有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永盛发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将博兴齐商银行对远大公司享有的两笔债权的起算时间确认为已消灭的旧债的发生时间,否定新债的效力,从而认定博兴齐商银行据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合法有效,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原审法院结合远大公司与永盛发公司提交证据载明的债权金额与合同明确约定的数额、债权债务形成时间段均不相吻合,无法证明与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债权不具有终局性、截止2016年12月底远大公司尚存超付永盛发公司款项的事实不能证明永盛发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支付了合理对价,永盛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购买单位与远大公司人格混同、监事和财务总监曾以不同身份参与远大公司或远大公司关联公司对外日常事务办理,永盛发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时具有明知低价或者无偿转让的高度可能性,以及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永盛发公司在天宏公司受偿的金额有多少都不影响本次债权转让的有效进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悖常理等原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认定永盛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就案涉债权转让支付了合理对价,并无不当,永盛发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以错误的主观推断否定永盛发公司已通过债权债务抵销的方式向远大公司支付合理对价的客观事实,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通过原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远大公司与永盛发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直接导致了远大公司可供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减少,截至本案博兴齐商银行起诉之时,远大公司亦无力清偿案涉债务,并在诉讼过程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原审法院认定永盛发公司与远大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权人博兴齐商银行造成了损害并无不当,永盛发公司关于其与远大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未侵害博兴齐商银行的债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贷款没放款能解除合同吗

银行贷款额度高、利率低、期限长、产品多,一直是有各类资金需求人群的首要选择。但贷款申请条件会筛掉一部分人,材料和资质审核又会筛掉一部分人。好不容易过关斩将终于得到贷款获批消息了,欢欣鼓舞开始接订单了、房子谈过户了、办转账手续了,一切准备都提前做好就等银行贷款到账。

但是银行却告诉你贷款审批过不了了,这无疑是晴天霹雳,还不如一开始就别说审批成功。那么为什么银行通知贷款获批之后,还会突然反口说不批了呢?

1)终审阶段发现问题

普通人以为银行说贷款审批通过就一定能放款,但其实首次通知只是初审过了,表明你符合银行该贷款产品的标准条件及基础要求。

接下来还有“终审阶段”,该阶段会对借款人各项情况进行更深入详细地调查核实。例如房抵贷要查房产状态、信贷要查网贷大数据。

并且还会有其他不会公布出来的审查细节,其中任意一项有问题,都会导致贷款终审阶段无法通过,自然也就不会放款了。

2)未达到审批条件

其实银行审批通过在内部叫做“带条件批复”,也就说贷款审批是有条件的,你作为借款人必须完成某项要求后,该审批才能真正生效。

比如说银行消费贷要求结清所有网贷、抵押贷要求抵押物没有被抵押且需要做公证、信用贷要求提交的平均半年内银行流水高于1万,或者负债率不超过50%之类的。

如果你无法达到这些条件,那么批复就是废纸一张,最后结果自然是审批不通过无法放款。

3)信贷政策发生变化

银行贷款审批通过距离正式放款还会有一段时间,如果在此期间国家政策改变,例如房贷资金缩紧、信贷规模缩紧等等原因,都会造成不放款的现象。

而银行政策也会造成影响,风控偏好改变、控制贷款资金集中度、贷款产品下架都会让之前的审批结果直接作废,只能自认倒霉重新申请了。

4)放款前审查发现重大风险

借款人有新的逾期贷款、出现了大额诉讼、公司存续情况不正常、受托支付合同虚假、风控大数据未通过等重大风险,银行也会叫停贷款审批和放款。

5)必要工作无法完成

贷款批复条件达成,终审通过之后还有四个必要操作需要完成,分别是开户、签约、抵押、放款,每一步都会有新的审查措施。

开户:除信贷和消费之外的其他贷款,需要在贷款行新开账户,而开户人在银行必须没有污点。例如冻结账户、久悬账户、不合理资金往来之类的。

签约: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银行客户经理所有贷款相关人员都到场,如果时间调配不过来就只能推迟放款时间。

抵押:如果是抵押贷款,例如房抵贷,要求房屋不能有违章搭建、不能有查封历史、不能有未撤销的抵押,必须携带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放款:之前所有步骤都走完了,最后放款之前银行还要再查你的征信,如果有新增债务或者逾期贷款,那只能终止程序,驳回审批。

而最让人恼火的原因还不是这几个,就算你符合所有条件、走完所有程序,放款之前银行恰好当前季度或者今年贷款资金用完了,没钱放款了。就得等银行新季度信贷指标确定才能重新申请,这次的贷款批复也就作废了。

必要注意事项

看完银行这些骚操作和繁琐的信贷审批流程之后,这你知道为什么贷款审批通过还能不放款了吧。所以在审批完成之后,以下几点关注度提到最高:

1.放款之前不要有任何新增贷款和逾期;

2.确认清楚抵押物状态是否正常,准备好抵押物证明或证件;

3.不要在季度末和年末申请贷款,不仅需要排队还很容易碰上银行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

希望本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评论、留言、私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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