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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贷款抵押贷款(贷款夫妻一方无法到场)

最高法司法观点: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处理,要区分两种情况,下面是狄城普法驿站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夫妻一方贷款抵押贷款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夫妻一方对外抵押了共有的房产,该房产被执行时,夫妻另一方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抵押合同,能否支持?我们认为,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处理,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实为共有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按《民法典》第31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第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按表见代理的原理处理;如构不成表见代理,则按无权代理处理。

相关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4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以及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周伟东作为夫妻一方,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对外抵押,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则。虽然《反抵押担保合同》上附有“配偶声明",但该担保合同亦明确约定,乙方(周伟东)保证合法拥有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如系共有财产,乙方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本案中,案涉房产为周伟东、程晓春夫妻共同财产,但无证据证明周伟东按照该条款约定,如实陈述其不具备抵押物的处分权,故而,虽《反抵押担保合同》中附有“配偶声明",但此条款不应理解为对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尽到的合同审查义务,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担保人婚姻状况及配偶声明尽到审查义务。综上,程晓春关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7)最高法民申1078号

第一,涉案房产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直登记于韩金龙人名下,且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态,吕彩红对韩金龙个人对外进行出租获利(包含涉案房屋,一年租金达360万元)并未提出异议;同时,从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登记情况看,该房屋自2007年至2009年曾多次进行抵押,吕彩红作为共有人也一直未提出异议。本次再审申请中,对上述出租、抵押等权利行使或权利处分行为,韩金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过吕彩红同意,换言之,吕彩红对涉案房屋在韩金龙名下并由韩金龙予以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否则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之事实,依法应该推定其对韩金龙对涉案房屋抵押知道或应该知道。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以及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韩金龙作为夫妻一方以共有房产予以抵押,认定有效,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则。据此,韩金龙以涉案房屋抵押时未经吕彩红同意主张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贷款夫妻一方无法到场

正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必须买卖双方到场,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和保障双方利益。

现实场景中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导致一方不能到场,这样的情况合同可以签订吗?后续交易流程能进行吗?当然可以!但是有以下情况我们需要注意:

业主不能到场签订合同

业主可以委托别人代为签署,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业主亲笔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即可代为签署。受托人如果没有取得书面授权委托书签约时,必须填写《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业主本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出售的是继承房产,全部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如部分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应授权他人代理(他人可包括其他继承人),同样需要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如果夫妻一方能亲自到场,配偶不能到场的,需要配偶填写《关于配偶同意出售承诺书》,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配偶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买方不能到场签订合同

买方委托别人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受托人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客户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双方在交易全程都不能到场办理买卖房屋事宜,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出售或购买房屋的情况下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办理委托公证时,不需要受托人到场,委托人到场办理(如委托人为多人则需全部到场),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售房委托公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原购房合同、购房至今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买房委托公证: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者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委托公证的认证机构:

(1)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2)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3)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公证书是外文需要翻译成汉语;委托人长期在国外没有国内银行卡,资托卡可使用受托人的银行卡;有些银行不接受委托公证办理贷款,具体可咨询银行工作人员。

注:本文由德佑吴江大区经纪人王桂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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