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夫妻另一方并未到现场,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是法律的生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民间贷款机构没给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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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霞与阮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4日,易某霞向杨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我今借到杨某某(身份证号:53011119********)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整),借期从2016年6月14日到2016年11月30日,到期一次性归还。(附加:到期如不能归还,本人愿意卖车卖房归还)。此据。借款人:易某霞,身份证号:53250219********。
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易某霞、阮某某偿还杨某某欠款275000元;2.依法判令易某霞、阮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以本金28万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73583.2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易某霞、阮某某承担。
庭审中,杨某某与易某霞一致确认上述借款系杨某某于2014年3月、10月分两次交给易某霞共计36万元,因至2016年6月归还过3万元借款本金,故由易某霞重新向杨某某出具了涉案《借条》。自2014年3月起易某霞曾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向杨某某支付了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之后,易某霞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并委托他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杨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易某霞主张涉案借款实际是借给了其他案外人使用,其只是中间人,并陈述其向杨某某出具了涉案《借条》,并由案外人向其另行出具了《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根据杨某某与易某霞的陈述及杨某某提交的易某霞于2016年6月14日向杨某某出具《借条》可以证实杨某某在2014年分两笔向易某霞交付借款36万元、易某霞在2016年6月14日确认尚欠杨某某33万元并承诺2016年11月30日偿还的事实。易某霞虽辩称涉案借款系案外人实际使用,应由案外人向杨某某偿还借款,但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涉案借款系杨某某交付给易某霞并由其向杨某某出具了借条,即使款项又交由案外人使用,但易某霞亦陈述案外人已经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且在涉案借款出借后亦是由易某霞按约向杨某某支付了相应的利息,故易某霞的该项辩解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认定杨某某与易某霞之间存在涉案款项的借贷关系。
现易某霞承诺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杨某某要求易某霞偿还借款2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杨某某要求易某霞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以本金28万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73583.22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杨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以易某霞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予以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7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支持。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第二项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查证事实可以证实杨某某在2014年向易某霞交付涉案借款时,阮某某并未在场,阮某某对杨某某与易某霞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知情,且杨某某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借款系用于易某霞、阮某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杨某某现认为涉案借款属于易某霞、阮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进而对杨某某要求阮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易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275000元;二、易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支付杨某某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的利息(其中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7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易某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借款主体的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依据书面证据确定借款主体为易某霞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借款也是杨某某交付于易某霞,至于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系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主体的确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贷款合同必须拿吗
“有一个月逾期也可以办理贷款,我可以专门针对您的个人实际情况做贷款方案。实在不行,您也可以找一名‘担保人’,不过有资产抵押会更容易申请到。”一位自称来自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记者调研发现,AB贷等灰产生意又起。这类营销电话的那头,绝大部分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贷款中介。他们其实是一种金融居间,做着帮助金融机构“拉客”的生意,为用户提供不同贷款方案赚取相应收益,但在具体操作上“暗藏玄机”。
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促进贷款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在监管重拳整治不法贷款中介之外,业内专家提示,金融消费者须选择正规贷款渠道,勿轻信营销话术。
模糊话术引人入套
AB贷,通常是指因A资质不够,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便在不法贷款中介游说下,寻求资质较好的B为A担保,用B身份信息申请贷款。
在话术方面,不法贷款中介通常打着银行旗号,隐瞒贷款关键信息,办理AB贷,其中或存在欺诈风险。通常情况下,信用良好、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等资质的人往往会成为B角色。
刘琳,一位在上海工作的白领,因为人情世故成为了B。刘琳对记者表示,最开始她的一个好朋友说,需要借用她的征信去代收一笔钱。后来打印了征信报告才知道是贷款,于是她朋友又带她去了一个贷款公司。其间,贷款中介一直强调,不需要签材料,看征信就可以代收。
“后来的话术是,我的征信不过关,只能加上我朋友的征信一起申请贷款。签了一份材料之后,中介又说相较之下,我朋友的征信更差,只能用我的身份信息独立贷款。放款后到我卡上,我再转给朋友。”刘琳说,“我的征信明明很好的,无逾期,且稳定交五险一金。”
刘琳补充说,这个贷款中介拿着她的手机申请了好多银行的贷款,总共贷了100万,他们解释了很多,但是重点的费用、风险等信息都没有解释,比如20%的服务费。
记者发现,刘琳签署的材料显示的助贷中心是上海欣机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
多位受访者向记者表示,整个贷款过程,不法贷款中介一直强调,“没有风险,就是帮帮忙”。
“我当时都懵了,满脑子想着只是帮忙做个征信而已,根本没注意他引我入套。”一位受访者表示。
随后,记者假扮A角色,向北京、武汉等多家贷款中介了解贷款事项。尽管已经向中介表明自己有银行当前逾期等,征信较差,但部分中介仍告诉记者,这并不影响。
武汉某贷款中介说:“可以做非标单业务,有相关资产抵押会更好。这种业务一般是按人头批量申请,通过线下人工审核资质,贷款通过率会较高,但不可逾期。”
也有中介宣称:“也可以找一位好朋友帮忙提高征信,贷款还是你来做,跟你朋友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真是如此吗?
可能隐藏诸多风险
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AB贷背后暗藏诸多风险。
首先,AB贷或涉及违法违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贷款都是有专门用途的,偏离目的,AB贷有挪用贷款的可能。
“其中或涉及部分机构无贷款业务资质,违规发放贷款,这本就是黑灰色地带。”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说。
此外,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季昂表示,A利用B的同情、信任等心理,由B签订贷款合同后,B将贷款资金交付给A,其中部分情形很有可能涉及诈骗罪。
也有部分正规贷款中介向记者坦言:“我也碰到很多客户做了AB贷,但其实这种贷款很不靠谱,万一朋友不给还款了,负债都是自己的,建议慎重选择。”
其次,若A违约,则B要承担过度负债风险。多位受访者向记者表示,一般来说,A前几个月还款都正常,但大部分到后面就不还款了,最后自己欠下一大堆负债。
例如,一位受访者表示,也是朋友叫去帮忙做抵押,通过与一家租赁公司合作办理了车辆融资业务,该公司又将申请推荐给了一家贷款中介机构,最后贷款共发放6万元,砍头息到手约5.3万元,还有其他费用,最后还款在8万元左右。“但是那位朋友还了1年就不再还了,最后自己欠下一堆债,还有人上门暴力催收。”受访者说。
季昂表示,发生AB贷诉讼案件时,通常B会被列为被告。B作为贷款的“帮忙人”,自己没有从借款中获利,反而背负了一大笔债务,又极难向A进行追偿,最后还不得不还款。
记者调研时,某国有行工作人员表示,当客户申请贷款时,如果客户符合银行的放款条件,银行就会审核通过发放贷款,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不知道客户是否存在被骗而进行贷款。银行近期也在持续扩大宣传,提醒客户不要上当受骗。
监管重拳整治
产业经济资深研究人士王剑辉分析,贷款中介的存在,主要是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很多潜在贷款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这给贷款中介提供了存在土壤。“贷款撮合收取一定费用也具有合理性,最大问题在于不法贷款中介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他说。
其实对于不法贷款中介,监管已有相关举措。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提出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2023年3月15日-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近期,多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传出自检消息,也有多地对线下不法贷款中介进行了整顿打击。
例如,重庆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多个部门开展了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现场检查行动,梳理出多家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发现被检查的企业存在冒充银行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涉嫌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提示市民接到骚扰电话请及时举报。
如今,专项整治即将结束,不法贷款中介生存空间也被压缩。
董希淼说,对于非法贷款中介,应持续加大整治,同时也需要尽力培养一批阳光下的合法贷款中介。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应选择正规贷款渠道。季昂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需要提供自身身份证信息或者需要本人签字的材料,金融消费者都要慎之又慎,杜绝侥幸获利的心理,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清清楚楚地签字,明明白白地贷款。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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