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现有抵押贷款利率?银行公布实施细则 大部分将分批调整,下面是谪仙大人76433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房屋贷款利率下调
来源:新京报
9月7日上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正式发布关于调整存量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并宣布从2023年9月25日,他们将与现有个人住房借款人协商贷款。同意并调整实际利率,并公布相关业务规则。
经建咨询创始人张宏伟表示:“随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正式宣布出台存量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细则,后续住房存量利率下调各大银行的贷款将集中在9月份。”
9月7日,四大银行正式宣布将与现有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协商协调执行利率。图片/IC照片
哪些其他方必须作为单批调整的一部分单独申请?
与新京报记者对比发现,对于原贷款发放时实行首套房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款,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报价均相似。并于2023年9月25日共同调整打包合同,贷款利率自打包调整后的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是按照原合同利率计算的。
“目前看来,各大银行都会采取一揽子交易的方式来减少工作量。根据近几年购房城市的房贷利率下限与现行利率的比较,楼层会套餐调整,特别是首次购房者,会直接实施套餐调整。”张宏伟说。
那么,除了上面提到的贷款机构外,您还需要独立申请哪些贷款机构呢?他以工商银行为例指出,原来发放贷款时,就出台了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公告称,符合本市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住房贷款目前符合本市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即“第二套房转首套房”的存量住房贷款。或者,为了偿还因不良贷款而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现有抵押贷款,客户必须主动要求银行调整利率。经银行审核合格后,贷款利率将按照上述调整规则进行调整。还有一种情况是,目前按固定利率或参考利率评估的现有抵押贷款,必须由客户主动向银行调整利率,并首先转换为由银行确定的浮动利率。 LPR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2019]第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30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这意味着“将第二套住房转换为第一套住房”、偿还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且目前采用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现有抵押贷款客户必须独立申请。
“如果由于首次购房者的认定等因素(“认房不贷”政策刚刚公布,“首次购房者”的认定将发生变化),部分购房者可能到银行当场沟通解决现有房贷问题。”张宏伟解释道。坚持全市政策落地,“一切都可以调整,调整到底”
从实施细节来看,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立场虽然略有不同,但都是基于地点和时间两个因素来实施。
对于建行等存量抵押贷款利率下调实施标准,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将按照相关期间的LPR利率执行。 (贷款协议的原始条款)。 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5月14日期间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照国家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初始期限)LPR利率执行。贷款协议); 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期间发放的贷款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照政府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利率,即LPR-20基点执行对应期间(原贷款协议期间)。
建行指出:“规定时间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计划执行水平的,调整后的利率率将被强制执行。须遵守适用的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为准。”
对此,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玉佳表示:“四大国有银行的调整思路体现了对规则和历史的尊重。所谓尊重规则就是尊重当时当地的贷款利率下限,下限体现了差异化。房贷政策体现了目前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利率管制需要考虑。所以如果当地下限较高的话贷款利率低于国家下限的,地方下限进行调整;贷款利率低于国家下限的,不调整。
不仅如此,这次定制还体现了“一切定制、一路定制”的理念。李玉佳表示:“如果这次有调整空间,全部调整都会一次性全部调整,要么调整到当地下限,要么调整到LPR+0。此外,现有首套房贷款客户将自动调整,无需调整。”提出申请,减少申请流程、银行审核等程序,让群众立竿见影。”
行业:存量按揭贷款平均每月减少500元至1000元
相比目前已出台细则的四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说法略有不同。
以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期间发放的贷款为例,在不考虑地方政策利率下限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其称“调整后的利率以全国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准”,而工行相应的说法是“调整最低可能为全国首套房贷款政策下限”。
按照此前央行的例子:“目前,房贷利率是在LPR的基础上加点或减点确定的。这次调整并不包括LPR的变化,而是加点或减点的调整。”比如现在的LPR是4.2%,你的贷款再加80点,那么你现在的有效贷款利率就是5%(4.2%+0.8%)。如果你的贷款发放,你的房子所在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LPR+10点,那么调整后你现有的贷款不得低于LPR+10点,你的贷款利息调整后的利率至少为4.3%(4.2%+0.1%)。 ”
李玉佳表示:“现有房贷80%是首套房贷款。其中,2016年至2021年发放的贷款利率较高,约为60%。这次平均利率降低了80个基点。”点,对应现有房贷下调50个基点,每月房贷还款额降低500元至1000元,有效降低月供成本,温和释放签约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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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抵贷利率
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往往会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计算,以何种方式计算,以何日作为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不计息的情况等种种问题均是执行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息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互无关系并共同构成迟延履行利息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吴志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互无联系。故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起始日起至该文书确定的截止日止。
案情简介
一、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远海公司”)与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森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7日在天津二中院成讼。据远海公司申请,天津二中院冻结了森然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公司的款项3393413.84元。
二、2015年7月23日,天津二中院判决:森然公司10日内返还远海公司货款2416878.6元,并以241687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当事人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天津高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远海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1130号执行裁定,扣划森然公司被冻结款,欠款及利息共计2797858元,余款解除冻结。
四、森然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异议,二中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规定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
一般债务利息,依据《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的规定,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2416878.6元。迟延履行期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即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执行法院扣划、提取执行款之日止。
所以,依据裁判文书内容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及法定加倍债务利息,二者求和相加之后即可得出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计算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时需注意分别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结合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迟延履行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如本案二中院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向债权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二者相加但互无关系,并共同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以,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需要注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的一般债务利息也计入本金,不包括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为计算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2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逾期天数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施行后将一般债务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分离出来,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共同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且两部分分别进行计算。所以,当事人应注意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分别进行计算。
三、此外,关于《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部分清偿时其整体顺序应该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判决书明确中确定的利息)>主债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以确定该案件存在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一般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二中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77号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向远海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241687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依据该规定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第一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故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二中院扣划、提取之日止。”
案件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津执复36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迟延履行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判决内容,如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不得超过2%,故当执行法院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超过判决内容时,上级法院认定该执行裁定有误。
案例一:《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桂莲、刘晓艳民间借贷执行复议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执复61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东胜区法院根据(2014)东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期间(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6日)计算出734510.7元的一般债务利息,平均每月利率确实超过了2%。东胜区法院显然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为月利率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时,忽略了不得超过2%的判决内容,多计算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2、判例中相关生效判决未确定被执行人负有向债权人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义务,故本案中不存在一般债务利息,无须对此予以计算。
案例二:《霸州华泰堂制药有限公司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65号】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问题。《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本案中,相关生效判决未确定奥伊尔公司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中油资产公司负有向华泰堂公司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义务,故本案不存在一般债务利息,无须对此予以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7月31日以前加倍计算,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以后,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利率均应按法定的标准计算,执行法院按复议申请人单方面主张的年利率8.4%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三:《李凤英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执复25号】
本院认为,“关于迟延履行金问题,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之规定,万豪公司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和该解释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之规定,本案房屋面积损失26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7月31日以前加倍计算,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以后,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利率均应按法定的标准计算,四平中院按复议申请人单方面主张的年利率8.4%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主张按现行市场房屋价格每平方米5100元计算赔偿房屋面积损失、漏算诉讼费迟延履行金等问题,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解释》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的一般债务利息也计入本金,不包括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批复》中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为计算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2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逾期天数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施行后将一般债务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分离出来,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共同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且两部分分别进行计算。
案例四:《邢长春与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执复2号】
本院认为,“关于邢长春异议称3006号调解书利息计算基数有误的问题。本院认为,2014年7月30日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借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3006号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456及利息18.24万元,因此2013年1月27日至2014年7月30日,3005号案件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为(456万元+18.24万元)×5.33‰月息×2倍×18个月=90.9971万元。
关于邢长春异议称2014年8月1日以后,3006号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56万元应计算一般性债务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一般性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3006号调解书并未约定逾期给付的一般性债务利息,在执行中不应予以计算。”
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同于执行依据中的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依据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五:《欧阳郴燕等其他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执复47号】
本院认为,“澳亚视公司主张在2014年1月23日已收到欧阳郴燕开具的七份利息收据,并提供(2014)京东方内民政字第6999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政字第707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其中,(2014)京东方内民政字第6999号公证书是对收据原件的公证,但其公证时间并不是2014年1月23日,而是2014年7月30日。(2015)京东方内民政字第7070号公证书是对邮件的公证,并不是对收据原件的公证。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澳亚视公司在2014年1月23日当天已收到欧阳郴燕开具的七份利息收据,对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澳亚视公司主张本案应不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同于执行依据中的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依据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对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澳亚视公司的各项复议理由均不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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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抵押房屋贷款利率下调(2021房抵贷利率)":http://www.ljycsb.cn/dkzs/157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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