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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免息贷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到期还不上)

贷款知识 光明网 投稿

“无息借款”助贫困户住新房,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危房改造免息贷款

近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白沙镇大田村新村屯贫困户莫华革带着一家老小住进了新房。“能住进新房,特别感谢政府的好政策!”莫华革激动地说。

莫华革的母亲因患病无劳动能力,家里有3个孩子。全家主要靠种田维持生计,一家6口人一直“寄居”在大哥家里。鱼峰区政府推出的“免息借资建房政策”,为他们解决了无力筹资建房的难题。

鱼峰区共有2个镇18个行政村900多户贫困户。国家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来,很多有条件的农户陆续参与了农村危房改造,住进了新房。但较为偏远的村屯,仍有部分困难群众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改造危房。

为了解决贫困户建房难问题,鱼峰区有关部门的干部经过大量实地调研走访,最终推出通过借资改造方式推进自筹资金帮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措施办法。借款额度为农户应当获得的各级建房补贴以及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与实际建房合同费用的差额。贫困户主动申请,由村集体提供资金保障,经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以及村干部、村民代表共同评议、公示后,村委会与困难群众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0年为还款期限,无息提供资金用于困难群众新建房屋。

截至目前,有2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参与到借款建房中,占全区当年实施危房改造总数的18%。

据统计,2019年鱼峰区共实施危房改造79户,目前竣工率已达98.73%,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46户,竣工率达100%且全部实现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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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到期还不上

一、南宁蓝光雍锦澜湾业主起诉银行的纠纷

最近看到新闻,蓝光地产在广西南宁某烂尾楼盘的一名业主起诉银行,要求在房屋交付前停止还款、并停止计息,案件于7月3日首次开庭,将择日宣判。这个案子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因为他涉及到一个目前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烂尾房的贷款偿还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的,王琦女士的母亲四年前的买了广西南宁蓝光雍锦澜湾的一套商品房,同时,跟农行南宁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女士是担保人,其母为主贷人,贷款金额57.5万元,期限30年。房子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2021年11月,开发商发布了交房时间顺延的告知函,房子至今烂尾。在而在延迟交付期间,王女士和妈妈一直坚持还贷,直到2022年4月,在依然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停贷,而三个月后,她妈妈发现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但比起“每个月花几千元买一个征信”,王女士和妈妈都觉得“停贷”值得,她说了一句话,老百姓是为一口饭而活,不是为征信。于是,王女士起诉了农行南宁分行。

王女士起诉农行的理由是银行违规放贷,要求在交房之前,银行停贷停息,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因为银行没有把预售贷款资金打入监管账户中,而是划入了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她认为,农业银行南宁分行违规放贷,也没有履行对开发商挪用账户资金的监管义务,应该为工程项目烂尾、房子延期交付承担责任。

而银行的律师银行将贷款支付至非监管账户,与房屋能否按期交付,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责任也并不在银行。

这个案件并未当庭宣判,而是择期宣判,因为法院也不敢轻易做出判决。

我今天想聊这个话题,就不得不引出南宁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2016年1月19日,该网站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通知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生效。

不过,这个办法并不长命,在2020年3月9日被废止。王女士是4年前买房,也就是2019年买房的,正好在这个办法的生效时间内,所以她买的房子的预售资金是需要按照这个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这个制度主要内容就是,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在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接受市住建局的监管,银行配合市住建局完成监管工作。每一笔预售款,不管是全款、首付款还是按揭款,都必须直接打到监管账户中,等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申请提取相对应的比例。并且,每一张预售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内容比较多,我们摘录几条: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下设的房产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以上几条说了什么事情呢?是在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是市住建局,银行是配合住建局工作,跟住建局是合作关系,银行不是监管机构。说得更白一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法定监管责任在住建局,而不是银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   购房人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交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持交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票据。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点看第十六条,这里约定了,发放贷款的银行必须将贷款直接划转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王女士母亲可以不还银行贷款吗?

我们回到王女士那个案子中,王女士的母亲跟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约定了王女士的贷款是要划转到开发商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但很遗憾,发放贷款的银行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借款(也是这个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划入指定的监管账户,而是划入了开发商的另外一个账户。这个有银保监局的监督意见函为证。

按照媒体报道的银行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也承认了没有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只是辩称该行为与房屋能否按期交付,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责任也并不在银行。

看到这里,我有点不理解原告王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了。她起诉的诉求是,要法院认定农业银行南宁分行违规放贷,也没有履行对开发商挪用账户资金的监管义务,应该为工程项目烂尾、房子延期交付承担责任。

为什么要去扯银行的监管义务让他承担工程烂尾、房子延期交付的责任呢?我们上面已经捋清楚了,监管资金的监管责任在市住建局,不在银行,银行没有监管义务,银行这是配合住建局进行监管。

其实,这个案件问题的本质,不应该是银行违约吗?借款合同约定的是,借款人(王女士的母亲)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农行南宁分行)将全部借款划入开发商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未授权银行将借款划入开发商的其他账户。

什么意思呢?银行私自将借款划入开发商设立的其他账户的行为,不能视为已经向王女士的母亲支付了借款,因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

再通俗易懂一点吧,王女士的母亲去贷款,约定银行将钱打到开发商开设的监管账户,现在银行打到了开发商的其他账户。理一下关系,借款人是王女士的母亲,贷款人是银行,本来钱应该打到王女士母亲账上,现在双方约定打到开发商的A账户视为银行履行了付款义务,王女士母亲开始还钱,现在你打到了开发商的B账户,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啊,也叫我还钱?

而且农行南宁分行的做法,不仅违约,还违反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违约又违规。

四、结论

银行违约,没有按约定发放贷款,王女士母亲视为未收到贷款,可以不还款。

银行违规,没有按照《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银行可以向开发商追讨(如果开发商还有钱的话),然后再将相应的资金划入监管账户,才算银行完成了对王女士母亲的付款义务。

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应该是银行违约,未发放贷款,而不是追究其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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