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 | 未约定决算期,第三人能否随时终止债务加入的承诺?,下面是供应链律师姚成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再不贷款的保证书
一、基本案情
A银行和B公司有长期信贷业务合作,张三、李四是B公司的股东王五的好友。
2020年1月,张三、李四共同向A银行出具单方《承诺书》,载明“B公司已经在贵行贷款1200万,我自愿作为其债务加入人,与B公司共同清偿所欠贵行债务,并自愿接受B公司与贵行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与借款人同样的权利义务。本承诺书适用于B公司在贵行的现有借款以及本承诺书出具后在贵行的新增加全部借款。本承诺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B公司在贵行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承诺书出具时,B公司在A银行已经有三笔贷款合计1200万,但均在2021年结清。
2022年1月,A银行与B公司、王五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1000万贷款,并由王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B公司尚欠A银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无力清偿。
2023年1月1日,张三、李四共同委托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姚律师向A银行签发律师函提出,二人于2020年1月出具的承诺书仅仅针对当时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所生之债务,承诺书所载“新增借款”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约定具体期限,故因缺乏必备要素而未予成立;即使承诺人需要为未约定具体期限的借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也于发函日立即终止该债务加入,不再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债务加入责任。姚律师于当日通过EMS向A银行发出上述律师函,此日签收。
后A银行因未获清偿,便将B公司、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张三、李四能否单方随时终止债务加入的承诺?
三、法院判决
对A银行要求张三、李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法律评析
债务加入,学理上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债务加入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一种重要交易类型,但在前《民法典》时代,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也导致实务中对此类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欠缺明确的裁判依据。
不过对此《民法典》也仅作出初步规定,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推之,债务加入是基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期限和金额等)也应由第三人自行决定。
那么在第三人对不确定期限发生的债务表示愿意加入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赋予第三人随时有权终止债务加入的权利呢?《民法典》对此并未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第三人随时终止加入债务的权利,以固定需要承担的债务范围。
理由如下:债务加入在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产生纠纷,可以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与债务加入在法律性质上最为接近并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虽然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故债务人加入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可参照适用连带责任保证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所保证的债权的存续期间有约定的,即约定保证人对在何种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对该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应当赋予保证人随时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可以参考最高额保证,张三和李四有权随时书面通知A银行终止债务加入,但是对于通知到达A银行之前的债权,张三和李四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六、笔者声明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笔者的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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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如果再犯怎么写
李女士发现老公鲍某婚内出G,非常来气,于是要求老公给自己写一份保证书,承诺绝不再犯,如若再犯就净身出户,孩子也给女方。鲍先生感觉到愧疚和理亏,于是写了这份保证书。
之后鲍先生并没有悔改,双方矛盾也越来越激烈,李女士说: “既然你不知悔改,那就按照保证书的内容,所有东西都归我,抚养权也归我!”但是鲍先生不同意,说之前签的保证书不是真心签的,只是当时觉得对不起女方。然后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鲍先生白纸黑字写的保证书有没有效呢?
这样的保证书我们通常叫做“忠诚协议”。内容大多约定如果一方有出G或者背叛的行为就要净身出户,或者给对方巨额赔偿,或者自愿离婚,放弃子女的抚养权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内是可以就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但是保持忠诚、离婚和子女问题并不是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阐明了观点: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结语】
所以,忠诚协议双方签了之后可以自愿履行,如果像鲍先生这样不愿意履行了的,法院也不会确认其效力,不会强制执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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