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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育创培训要贷款(培训机构贷款交学费靠谱吗)

金融疑难案件(238)|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应当注意哪些方面,下面是金融案件裁判规则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上海育创培训要贷款

大王律师

本案系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理合同的构成、合同效力、适用的具体法律、今后还会有适格主体问题,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在实务中,保理人在起诉时,还要考虑一个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这会影响其权利的受偿范围。

【裁判摘要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法律适用问题

1、本案中,根据育创公司与启浩公司签订的《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育创公司将学员分期支付的培训费即应收账款,转让给具有保理资质的启浩公司,由启浩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由育创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民法的有名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本案中,启浩公司与育创公司产生争议的《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在《民法典》实施前订立,依照前述司法解释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二)育创公司回购义务的认定问题

1、保理合同签订生效后,育创公司通过与各学员签订《培训费支付协议》,并向学员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将基础债权转让于启浩公司的义务;启浩公司在收到育创公司的《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后亦支付了融资款,履行了保理人义务。

2、本案中,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在学员连续逾期支付培训费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况下,育创公司有回购启浩公司的债权的义务,故涉案保理属于有追索权保理

3、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现涉案23名学员连续逾期支付培训费已超过30个自然日,故启浩公司有权要求育创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专题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虽仅有九条,但已从法律层面上构建了保理合同的框架,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形式及内容、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及方式、有无追索权保理人的权利等进行了集中规定,为法院依法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依照上述规定,在保理交易中至少存在三方主体及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是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建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关系,一种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建立的保理合同关系。

故判断诉争合同是否属于保理合同时,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要素审查。

第一,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保理业务发源于商业贸易中,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故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如果保理合同中不涉及应收账款转让,只涉及融资,那么该类保理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如果只涉及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不涉及融资,则应视为委托合同;如果只涉及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担保,则认定为担保合同。

第二,保理人是否提供了保理服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采用列举式方式规定了保理人所提供的保理服务基本内容,但并非每份保理合同均约定了所有的业务内容。

一般来说,保理人提供的保理服务主要为资金融通及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另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主要系应用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理合同。

二、保理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依照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效力规定来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之外,还应结合当事人是否具有保理资质及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两方面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一)商业保理企业的资质问题。

虽然民法典未就保理企业的准入资格作出规定,但银保监会于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在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

商业保理是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融资业务,相关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监管部门必然严把其准入关,所以今后判断保理合同效力的一个要件会是当事人的经营资质问题,确保其主体适格。

(二)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看,民法典已未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经营行为一律纳入合同无效的行列,而是结合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向商业保理企业颁发的营业执照中均会注明“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故在判断诉争合同效力的情形,应判断该保理合同是否为真实的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情况。如若存在上述情况,则可否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因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反映了银行业的基本业务-存贷业务是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显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三、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存在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转让给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包括“将有的应收账款”,若“将有的应收账款”因未履行基础合同而未能及时转为现实的应收账款,保理人可根据其有无追索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基础交易合同并非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因其是否明知虚构应收账款而有所区别。

(一)保理人并不知悉应收账款系虚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双方订立基础交易合同的目的并非建立真实的交易关系,只是为获取保理公司的融资款,在此情况下,基础交易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但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情况下,保理人仍可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即基础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在此种情况下,无论保理合同有无追索权,保理公司均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权利。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保理公司有权请求撤销保理合同,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融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二)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

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因合同订立的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同时,保理人因明知应收账款为虚构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亦属无效。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基于该保理合同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依照民法典有关效力规定予以判断。

因保理人并非基础交易合同的签约方,属于基础交易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其只能根据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相关凭证判断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故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推定保理人为善意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虽规定,保理人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但该暂时办法只是从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角度出发,对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所提出的风控要求,并非针对商业保理企业,且这规定也远算不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四、保理人的请求权基础范围确认

保理人的请求权基础及范围,应根据保理合同、基础交易合同效力及保理人有无追索权进行区分。

(一)保理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后果。在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订立保理合同的双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即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完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故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三)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效

从主张权利的对象看,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权利,也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还可一并主张。

从主张的权利基础看,民法典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包括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其权利受偿的范围会有所不同。

1、保理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保理合同中一般会对回购价款的构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2、保理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条规定,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为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应承担的债务范围仅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务。若保理人另行请求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则与其请求权基础不符。

【基本案情】

原告启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育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浩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育创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的回购价款515187.96元;

2.诉讼费由育创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启浩公司具有保理资质,可以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育创公司为一家IT课程培训服务机构,有为分期付款学员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保理融资、缓解资金压力的需求。2020年2月24日,双方就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融资事宜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就启浩公司提供的保理融资服务范围、额度、方式,育创公司据以产生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等事宜进行约定。

同日,双方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学员如未按期向启浩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启浩公司有权向育创公司追索。同时就应收账款债权的回购条件、比例、价款支付等事宜进行详细约定,即学员连续逾期支付分期付款协议项下债权超过30个自然日,育创公司应于目标债权形成之日将回购价款全额支付启浩公司,如逾期支付则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育创公司就分期付款学员的培训费用应收账款向启浩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启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对学员履行了通知义务。随后,启浩公司根据审批金额将保理融资款支付育创公司,履行了保理服务。还款过程中,学员高某、凌某东等23人偿还部分款项后拒绝继续支付其余款项,且逾期已超过30个自然日,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债权回购条件,但育创公司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故启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育创公司答辩称:

认可启浩公司的主张的回购金额,但对于学员在欠付行为发生后是否有继续还款的情况,育创公司不掌握,需根据启浩公司提供的数据确认学员最终是否有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4日,启浩公司作为甲方(保理商)与育创公司作为乙方(培训机构)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

乙方是一家拥有合法资质开展IT类课程培训服务的机构,为符合要求的学员以分期付款方式提供课程培训,并已与学员或即将与学员签订课程培训协议;乙方拟将在培训协议项下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陆续产生的培训协议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融资额度内受让乙方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学员资信调查与评估服务,相应地,乙方同意根据约定向甲方支付学员评估服务费。

本合同的应收账款指乙方与学员之间在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因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而产生的债权,具体指乙方根据培训协议应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如有)及其费用(如有)的总额扣除学员已经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

应收账款转让指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培训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受让乙方在培训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他因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等全部附属权利(如有);融资期限指就任何一笔保理融资款而言,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学员的支付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如有)的分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逾期债权指学员在相关分期付款协议项下连续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在该分期付款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逾期违约金、费用、其他违约金);

乙方每次向甲方申请融资,应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并通过数字安全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同时提供培训协议复印件、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甲方所需材料,乙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甲方审查后同意接受融资申请的,于审查通过后将保理融资款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理服务费,根据学员分期支付培训费用的方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费率标准,学员采用分期支付培训费用包括3种形式,即弹性分期、机构贴息即等额分期;在学员等额分期方式下,学员承担因分期支付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分期服务费,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之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理服务费计算方法为保理服务费=保理融资款×保理服务费费率;保理服务费结算方式为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款时,扣除本条约定的保理服务费并将余款(保留整位数)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为保障乙方依约履行在本合同对甲方的付款责任,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下每笔应收账款金额的保证金比例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分为固定保证金比例及阶梯保证金比例,在固定保证金比例模式下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下每笔应收账款金额的保证金比例向甲方交纳保证金比例为5%。

自本合同签署开始,每6个月双方对保证金尽进行核对清算,甲方向乙方退还满足以下条件的保证金:1.转让时间等于或大于6个月;2.保证金所对应的债权不是逾期债权对应的保证金;3.甲方持有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对应的保证金额总额占本合同项下所有分期付款学员名下待还总余额的比例超出5%的保证金。

除此之外,双方对不可抗力、信息保密、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通知等进行约定。

同日,启浩公司作为甲方与育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乙方同意依照约定转让比例从甲方处共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连带受让转让标的债权;转让标的债权指学员在相关分期付款协议项下连续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在该分期付款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逾期违约金、费用、其他违约金)。转让价格等于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剩余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逾期违约金、费用、其他违约金)总额的100%,转让价款应于目标债权形成当日全额支付给甲方;

任何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要求均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以未支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收取违约金;同时,乙方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向甲方承诺对成功获得甲方保理融资款所对应的分期付款学员所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按照100%比例向甲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债务范围包含分期付款学员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任何款项和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逾期违约金、费用、其他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分期付款的到期日之后的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育创公司通过线上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分别与高某、凌某东等共计23名学员分别签订《培训费支付协议》,约定:

育创公司向学员提供培训课程服务,学员按照《付款计划书》分期向育创公司支付培训费,如学员未按期支付培训费,则育创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终止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同时学员需对逾期未偿还的培训费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天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育创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催收服务费。

《培训费支付协议》附件1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

育创公司将该《培训费支付协议》项下全部附属权利转让给启浩公司,《培训费支付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将由启浩公司收取,但义务仍由育创公司履行。

各学员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后签章。

各《培训费支付协议》签署当日,育创公司向启浩公司发送《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载明各学员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融资期限最短18个月,最长24个月。

启浩公司于收到上述《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次日按育创公司申请的金额将相应款项支付育创公司。

启浩公司提供的还款流水显示:

23名学员的还款情况,包括已偿还培训费期数、金额、逾期支付培训费时间、收取催收服务费及罚息情况等。23名学员中最早出现逾期未还款的时间为2020年6月5日,最晚出现逾期未还款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截至2020年11月28日后30个自然日,即2020年12月28日,23名学员未付培训费金额为515187.96元。

育创公司认可还款流水显示的内容。

庭审中,双方确认育创公司已向启浩公司支付涉案应收账款5%的保证金,但未满足《培训费支付协议》约定以保证金抵偿未付款或退还保证金的条件。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育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启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的回购价款515187.96元。

培训机构贷款交学费靠谱吗

新华社发 王鹏 作

尽管每月有2000元生活费,但这半年来,在安徽合肥读大一的学生杨云,仍过得十分拮据。因为有880元要转入一个小额贷款平台,这项贷款甚至并不是她自己办理的。

每月支付880元,12期分期,总计10560元的费用,是杨云报名参加的线上原画培训班的“学费”。听完一节直播课后,杨云在该培训机构“老师”的“鼓励”下,一步步签订了贷款协议。

几天前,多次申请退款无果的杨云,通过律师向全国12315平台和国家信访局提交了投诉,目前正在等待结果。对于她的投诉,该培训机构并未作出回应。

杨云的遭遇并非个案。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被各式各样的在线培训课程宣传吸引:绘画、PS、剪辑、配音等,零基础也可以轻松学习,边学习边接单,机构老师介绍资源,月入过万很简单……针对没有积蓄的大学生,许多培训班还打出了“先学后付”“免息分期”的广告,背后的小额贷款平台更是五花八门。

3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共青团中央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青年学生消费者,理性考虑超前消费,审慎选择贷款机构,避免陷入不良“校园贷”陷阱。

不少大学生成了不良商家紧盯和收割的“韭菜”。他们为何会一步步落入陷阱?

“先学后付”“免息分期”步步引导去贷款

去年8月下旬,即将步入大学的杨云琢磨着寻找一份副业,“读大学后就不用向父母要钱了”。偶然间浏览到一个微信公众号推荐的原画课程,她被“可以兼职”“先学后付”的条件吸引,添加了课程负责人的微信。

一番课程介绍后,该负责人邀请杨云参加了当天的直播公开课。杨云回忆说,公开课上介绍了很多原画创作的不同风格和当天报名的优惠活动,她动心了。但对于高额的“学费”,她作为学生无法自己承担,家长也应该不会同意花这么多钱学习画画。

在杨云提供给记者的聊天记录中,这位负责人向她详细介绍了“边学边赚”的方式:“学费都是分期免息,下个月才开始支付第一期,我们也有外包内推,边学边赚。你也可以先从低班学起,后续接单赚钱了再升班。”随即,他为杨云办理了“免预订费100元”的优惠,并要求她填写了“入学信息”,包括姓名、最高学历、QQ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码等,并备注“信息仅用于登记学籍,不会另作他用”。

“他说不要担心费用问题。我说我没有钱交定金,他还帮我申请了免预订费。我当时真的信了,就觉得还有这么好的公司。”杨云告诉记者,在她确定要报名后,该负责人打来了电话,教她如何办理学费分期。

“操作是他帮忙进行的,问我要了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还要走了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我当时其实有点犹豫,但又觉得在电话里说别人是骗子,太不尊重人了。我想,万一他不是骗子呢?”杨云决定一边“先弄着”,一边去网上查询一下推出这门培训的公司——广州某原画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看到百度搜索里,有评价写了‘靠谱’俩字,我就放心了。”

最后,杨云选择了12期分期付。手续办好后,对方向她发来了4份文件:《委托扣款授权书》《代扣授权书》《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这时她才发现,原来办理的学费分期付,就是贷款。

和杨云一样,在云南昭通读大一的刘青十分喜欢画画。通过网络广告添加了一家机构的“老师”微信后,她购买了商业插画系列课程,并办理了“学费”分期。

刘青告诉记者,该“老师”承诺的“学习3个月后就可以接单赚钱”的诱惑太大了,“她还告诉我,有老师一对一辅导,班主任监督学习”。于是,她在“老师”指导下,交了100元定金并预留了课程学习名额。

“交了定金还没报班时我就不想报了,但‘老师’说不退还100元定金,说定金可以转为学费,又引导我交了200元定金。”刘青说,当自己提出没有钱报班时,对方告知可以分期付款,一个月400元左右。

“听到分期付款后,我答应报班了,但其实这400元占了我近一半的生活费。”她说,通过对方分享的链接,她填写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在某平台办理了9期分期贷款。

通过社交平台上的广告,记者随机添加了一家插画培训课程的咨询人员微信,并预约了当晚免费的“人气老师训练营”。

2个小时的直播课结束后,该工作人员介绍学费时说,“可以支持12期分期,不需要额外利息,信用卡、花呗都可以”,并称“新手学到3个月左右就可以参加接单了,插画是这个社会必备的一个设计技能,全职去从业都是高薪,应届生薪资6000-8000元都是最基本的”。

不再听课的5个多月里,她还在还贷款

参与了一个月的课程学习后,刘青觉得,“课程质量并不好,大多是作品评析”。她想退掉余下的课程费,却遭到了拒绝。她坦言,“他们开始说不退定金,到后面说可以帮我停课,等我以后想学了再继续听。看到这种态度,我就逐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协商无果。尽管刘青早已不再听课,但贷款还在进行。害怕影响征信的她,“只能继续偿还贷款了”。

杨云在学习PS技巧感到“吃力”时,也提出过退课。对方却鼓励她要坚持。“我当时也在想,这是我自己要学习的内容,怎么能轻易放弃呢?”

于是,她坚持了下来。可随之而来的大学军训、繁忙的学业让她无暇顾及线上课程。随着学校反诈宣传等教育的开展,她也逐渐意识到,自己遇到了陷阱。

去年11月,她再次正式提出退课,对方却称,根据签订的合同已经不能退费了。“我当时也看不太懂那些合同内容,又怕逾期不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对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我想大不了就把钱还完,就当自己吃了个亏。”

杨云向记者出示了这些电子文件。记者发现,尽管课程销售公司为广州某原画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但其贷款平台却是浙江一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近一年来,这家原画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起诉的开庭公告有5件,均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在黑猫投诉平台,针对上述公司、平台的投诉不断发生。

社交平台上,也有不少大学生网友晒出了自己报名网络培训课程被诱导分期贷款的经历,其中不乏通过投诉追回“学费”的年轻人。

许多被骗大学生称,这些复杂的合同条款是他们的“盲区”,也成了培训机构截断退费要求的“法宝”。

西安的大四学生张嵩比杨云和刘青幸运,已经追回了自己的“学费”。

因为嗓音条件不错,他在某机构报名了配音培训课。报名时,对方称可以分期付学费。但开课后,他发现,课程质量并不高,“只有一两节实操课,后面的课程就很水了”。

当他提出退课时,对方也拿出了套路,“要么拖延,要么就是转学别的课程”。不过最后,学法学专业的他在当地民警的帮助下要回了自己的学费。

不再听课的5个多月里,杨云还在还贷款。这让她懊悔不已,“寒假期间没有生活费,我连自己的生日红包和压岁钱都垫进去了,还是不够还款,我又不敢找家长要,只能跟兄弟姐妹借钱,弄得我姐姐现在都不理我了”。

“都说大学是进入社会的第一步,但我当时还没开始大学生活,就栽了个跟头。”杨云无奈地说,“如果这次投诉不能成功,暑假我只能去打工挣钱还贷款了”。

社会各方力量亟须加大对不良“校园贷”的关注

中消协与共青团中央近日发布的消费警示中提到,在“校园贷”风靡的背后,也存在着严重隐患。一方面,当前“校园贷”市场存在办理贷款业务门槛低、经营者资质参差不齐、身份审核形同虚设、合同信息不透明、风险提示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三观尚未完全成熟,物质需求旺盛,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自身控制能力较差,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再加上社会经验缺乏,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尽管“先学后付”的模式已经广泛存在于教育行业,但由于教育机构需要借助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等平台实现“先学后付”,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需要警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认为,像杨云遇到的教育机构以“先学后付”作为幌子,实际上是引诱学员到小额贷款平台贷款,既涉嫌虚假宣传,也涉嫌消费欺诈。“如果教育培训机构人员使用胁迫方式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课程服务,或者不允许消费者退课退费,要求消费者继续接受服务的,还会涉嫌强迫交易罪。”金琳提醒,如果签订合同时根本没留意就误签了具有“霸王条款”的不公平合同,也可指出对方的违法违规之处。若对方置之不理,建议以相关证据,如前期与培训机构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签约合同等,向12315、网上信访、工商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进行举报投诉。此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针对大学生关心的“不履行还款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的问题,金琳说,小贷公司放款对于征信有没有影响,要看放款方是否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没有接入征信系统的平台,一般都是没有达到接入要求,这类平台的贷款利息比其他平台要高很多,并且此类平台经常出现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我国严厉打击高利息贷款和暴力催收,所以不要使用该类贷款,以免给自己带来危害”。

她还表示,如向消费者协会、黑猫投诉平台等公益性消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依旧不能解决问题,或被骗数额较大(如3000元以上),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良“校园贷”为迎合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不断翻新其骗局和陷阱。中消协与共青团中央呼吁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不良“校园贷”的关注,积极构建多方协同共治的格局,完善行业准入、运营监管体系,明确行业准入门槛,健全行业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整顿违规机构,针对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安全放心、真实透明、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杨云、刘青和张嵩均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孟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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