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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可以代办吗(保单贷款直接去银行就可以吗)

明明有房产可做抵押,却硬要借款人购买保证保险,这就是捆绑销售,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保单贷款可以代办吗

审判机关正确的裁判应当是从证据认定到→事实认定再到→法律适用后到→终至裁判结果的过程,最高审判机关“法释〔2019〕19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审判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但是,一审判决根本没有遵循这一裁判过程,完全忽略或者故意规避了这一规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具体体现在行为认定失实与金额认定失实。

一、伪造电子签名。本案根本不存在借款人1的电子签名,所谓的借款人1电子签名这一事实是一审审判机关伪造的,具体表现在对电子签名概念的曲解、对虚假电子签名认证报告的全盘接收等方面。

一审审判机关所谓的借款人1的电子签名,并不掌握在借款人1手中,而是掌握在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这显然违背电子签名的主体身份附随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防篡改特征,是伪造的电子签名。

实际上,P2P网贷、现金分期业务中的借款人大多数并不具备实施可靠电子签名的能力,因为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电子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但是,通常情况下:

1.借款人在实施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不为借款人专有,而为P2P网贷平台或其他APP运营方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不为借款人所控制,而为P2P网贷平台或其他APP运营方控制。

3.P2P网贷平台或其他APP运营提供方能够对借款人的电子签名进行改动,并做到不被发现。

4.P2P网贷平台或其他APP运营方能够对签署后的数据电文(含电子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改动,并做到不被发现。

二、本案存在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事实,例如保险单“每月保险费金额”栏显示:“1.所展示的“每月保险费金额”为足月(30个自然日)情况下按借款本金计算的应缴保险费,实际每月应缴保险费以投保人借款申请APP中还款计划表为准。”而一审审判机关对此置若罔闻。

并且,借款人主张保证保险服务的提供构成强制搭售的,审判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查明贷款人对借款人所提出的购买保证保险的要求是否合理的基础上作出认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构成强制搭售:

(1)借款人已经提供了房产、汽车、应收账款等物的担保,且担保物价值超过借款本息额度的

(2)贷款人认为借款人需要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介入增信,但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推荐名单之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增信方式的

(3)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具购买由其代办保险手续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的;

(4)以提供融资服务为条件,变相或强制变相提供保险服务的其他情形

本案即存在上述第1、2、4项情形,明显存在捆绑销售之事实,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导致保险合同即使成立也无效。

三、虚构保险。本案根本不存在投保即借款人1签订保险合同这一事实,所谓的投保事实是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伪造的,而一审审判机关对这一伪造行为不仅没有给予否定、制裁,而且给予支持。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一方,应当举示其事先对借款人1进行过具体、准确、无误地提示、说明的视频、音频、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等证据,以及举示借款人1有对投保单、保险合同内容有过接触、阅读、了解、理解、接受等行为方面的视频、音频、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等证据,以证明本案确实存在投保事实,但是在其举证不能并在借款人1对所谓的投保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却径直辩称本案存在投保事实,这一辩称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捏造事实。

四、隐瞒事实、强制交易经查,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某某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某某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某某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中国某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某某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某某集团内部企业;至于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某某银行,属于某某集团内部企业,更是确证无疑。故,本案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某某银行、某某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均为某某集团所实际控制,实为一家,三者互相串通,形成优势地位,通过技术手段扣取“砍头息”等方式对借款人1银行账户资金进行肆意扣划。

银行流水可以直观反映,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完全控制借款人1的银行账户,时间随意、金额随意、次数随意等随意地、持续不断地对借款人1银行卡实施资金扣划操作处理,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等于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予以支持,错上加错,同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保单贷款直接去银行就可以吗

银保监会

直接处罚光大永明人寿


①因接受部分客户

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

偿还保单贷款,金额超4000万


②监管严禁用信用卡

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费


近五年

保户质押贷款持续增长

背后恐还有“退保黑产”的影响

附:2021年寿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


1

银保监会首次因

接受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还款

直接处罚险企,光大被罚23万


1. 光大永明:被银保监会直接处罚,与保单贷款有关~

今日,银保监会对光大永明人寿直接开出罚单,指其“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因此,对公司处罚20万,对涉及当事人处罚3万。

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一罚款总额看上去比较少,但是,如果按照《保险法》规定的对应处罚内容的罚款上限30万看,这一罚款也并不少...


据悉,光大永明在2019年3月发现问题后,已经进行过自查整改,一方面调整了保单贷款规则和作业系统功能设置,另一方面,关闭了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的通道。


同时,与光大银行协作,开展催收减损工作。


这可能也是监管并未对其进行“顶格处罚”的原因。


2. 监管严禁: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此外,这则罚单还有两项内容,值得大家关注。


一是,这是近年来银保监会首次,因为保单贷款的违规问题,对险企进行处罚。

具体的,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光大永明人寿接受部分客户,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涉及金额超4000万。


虽然,光大永明自2019年3月,已经开展催收减损工作,但是,截至2021年8月,仍有270个信用卡账户的贷款本息未结清,涉及金额约870万。


一般而言,这种保单质押贷款普遍期限较短,通常要在6个月内归还。


然而,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到,2年多过去后,很多信用卡的欠款仍未还清。


因此,光大永明还不得不就313个信用卡账户,向光大银行支付赔偿金1290万。


由此可见,接受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对险企的影响有点大。

这可能也是为何,监管严禁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原因。


此外,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也是被禁止的,详见上图相关规定。


至于这则罚单需要注意的另一点,就是这项违规事项是历史业务,可见即使是“旧账”也一样会被监管处罚。


2

保单贷款持续快速增长

多年增速超10%,快于资产增速


1. 保单贷款增速,远超保费和资产增速!

近年来,在寿险业保费增速低迷背后,是大众对保险消费意愿下降的体现,也与外部经济环境下可支配收入变化有关。


因此,部分头部险企的退保率上升、保单继续率下降,业务品质掉头导致新业务价值承压,详见《寿险业“三重难”》。


其实,在这些指标背后,还有一个指标需要关注,那就是“保户质押贷款”。


先解释下,什么是保单贷款?


简单的说,就是投保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由于一般期限较短,主要是解决投保人短期资金周转需求。


然而,据“13精”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寿险业的保户质押贷款,持续快速增长。


从上图可见,2021年的保户质押贷款已达到6844亿,且近年来持续保持双位数增长。


与同期的寿险业保费增速相比,这一保单贷款的增速明显快很多!


2. 行业保单质押贷款占比升至3.6%,部分险企远高于行业!

因此,保户质押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也从2016年的2.39%上升至2021年的3.61%,上升近1.2个百分点。


虽然,保单贷款是有保单作为抵押物,且贷款比例一般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但是,由于保单质押贷款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属于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


因此,险企还是要严格控制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模、速度和比例,防止偏离主业。

所以,持续提升的保单贷款还是值得关注的,比如,那些保单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远高于行业均值的险企。


监管也曾在《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保单质押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总资产8%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


3

保单贷款要付息,且期限有限

违约会导致合同失效


1. 消费者要区分,什么是保单贷款?有利息、期限短!

此外,近年来围绕保单贷款,还有一些市场乱象问题。


一是,一些险企利用保单押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


二是,一些不法人员诱导投保人进行保单贷款、转而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

近期,多家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提示消费者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


据悉,这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手机操作保单贷款,并欺骗消费者收到的保单贷款,就是第一笔退保金。


由于部分消费者在款项到账后,并未仔细分辨到账款项的性质,误以为就是退保金,往往对不法分子深信不疑。


但是,保单贷款其实是有利息的,利率在与险企的贷款协议中进行约定,一般在4.5%-9%之间不等。


而且,如果投保人到期不能归还,还要支付罚息。


一旦利息总和超过保单剩余现金价值,还会被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进而失去保险保障功能。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清楚的了解什么是“保单贷款”,以及贷款后的影响,不要盲目相信他人的片面宣传。


2. 2021年寿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情况

最后,关于各家寿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的情况,“13精”已经进行了汇总,详见上图。


至于,为何不能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支付部分保险产品的保费?


这背后涉及的问题,我们就不细说了,大家可以文末讨论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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