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变淫行, 睡服30多名美女职员: 喝了这杯酒, 给你100万!,下面是博学晨曦说故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上海私人现场拿钱贷款
“只要那你干了这杯酒,一滴不剩,我马上给你开张一百万的支票。”
听到顾某明的要求,坐在他身旁的女人眼神一亮。
一百万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自己上一辈子班可能都赚不到100万!
咬咬牙,女子小心翼翼端起倒满白酒杯拿到嘴边,仰起头,把酒倒进了自己嘴里,之后更是把杯子倒扣,示意没有剩余。
看着女子的动作,以及酒杯上留下的红色的唇印,男子嘴角勾起猥琐的笑容:“好,痛快,这张支票是你的了!”
说完,拿起桌子上的支票塞进了女子上衣的口袋里。这一幕发生在上海一处私人会所的豪华大包房中。敢说出这种话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大名鼎鼎的某银行行长顾某明。
上海金融圈内部一直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事情如果想办成,一定要找顾某明,顾某明办不成的事,别人也没有办法"。
顾某明看着眼前的女人眼神迷离,脸颊通红,身上还穿着银行的制服,黑丝加高跟,心中不由得升起一股异样的感觉。
男子不由分说的直接拉起身边的女子,钻进了包房内的休息室,不久令人脸红心跳的声音就传了出来。
休息室里的动静传遍包房内每个人的耳朵里,但她们对此不仅充耳不闻,反而十分羡慕里面的女子。
一杯酒抵一百万虽然极其荒诞,但是金钱的诱惑力也是足够大。
顾某明就是这么一个手眼通天的人,堪称土皇帝。他霸占30多名腰细腿长的女下属,把银行变成了“淫行”,贪污受贿,大搞权色交易, 肆意敛财,贪污受贿的金额甚至有9位数之多。
顾某明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不怕人举报吗?他又是靠什么手段,霸占了这么多细腰长腿的美女的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案件发生:官场晋升】顾某明,1967年出生在上海一个普通家庭。自小受宠的他被父母寄予厚望,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进入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毕业后进入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凭借着出色的工作表现以及异于常人的努力,35岁就当上了副行长,这一下就风生水起了,后来他又用了13年时间从副行长转成了行长!
年少成名,大权在握,自然声名远扬,很多人挖空心思想要结识顾某明这位青年才俊。而他也渐渐不满足于职位的晋升,一步步沉迷在物质欲望。开始接受贿赂,越来越多的礼物让他不堪诱惑。房子。车子、钱各种名贵字画、奢侈品数不胜数。
在这种诱惑下他也开始了犯罪的人生,他利用银行贷款类业务从中收取利益,而且一些商人为了贷款能顺利批下来,故意打听他的喜好,对其进行贿赂!
职位高了,手里的权力变大了,自己做了银行的一把手,顾某明的野心就这样被养了起来。
顾某明掌握了31家分公司。他利用这一权利标记每个职位,并通过贿赂让其他人成为领导者。这些人最终成为顾某明的核心团队,整个上海金融业变得腐败。
银行职工有升职加薪的愿望非常正常,谁不想加官进爵升官发财呀,他们开始想尽办法对顾某明投其所好。
顾某明这个老狐狸,对他们的想法再清楚不过了。于是他开始利用他们的弱点给自己谋利益,对于不同性别的员工他的处事态度也不同。
对于女下属,顾某明的做法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包养,主打一个“睡服”。
利用职务之便,他强迫32位女下属与他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中不乏有家室的女性。面对权势的压迫,她们有的是被迫选择屈服,投怀送抱的也不在少数。
这些女人因为和顾某明在一个领地工作,他是土皇帝,下面的人要么投其所好让他高兴,这样有利于自己的升迁和职位稳定。有一部分人心想自己又不是黄花大闺女,委身一下就能保住工作,没准还能升个一官半职的。
还有的因为骨子里这种懦弱,不想惹事,不想自己当墙头鸟,在半推半就中默认了这种关系。因为顾某明的掌握着女下属的工作机会,因此大家都会心照不宣,不敢举报,不敢投诉,只能默默咽下所有委屈让他为所欲为, 说白了都是为了生存,为了更好的活下去,才会一忍再忍。
而面对男下属,顾某明则换了一种方法。要求更为简单,他只要钱。
职员要想升职加薪,就必须依靠顾某明的关系,通过送大把的钱来贿赂达成自己的目的。这样无论是收的还是送的都成了和他同一条船上的人,他就更无所顾忌了。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顾某明抱着这种心态,将所有有空缺的岗位明码标价,实行内部竞价上岗,价高者得,实质上就是“卖官卖爵”。
2015年,顾某明被“带病”提拔,成为了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把手。
此后,顾某明更加的嚣张,疯狂敛财1.36亿。而在顾某明的放纵之下,银行里的坏账越来越多,这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注意,派人到上海进行调查。
如此恶劣的行为在当时的工商银行中人尽皆知,把好好的一个职场搅得乌烟瘴气,让人压抑。
一些看不惯顾某明如此行径的人私下里对顾某明的行为进行举报,如此便引起了组织的注意,经过对他的调查审查,发现确有其事,并且还证据充分。
于是便下令逮捕,经过调查人员统计,顾某明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利1.3亿元!
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调查和审判,得出结论:顾某明因犯受贿罪,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顾某明的荒唐行为就此被正义终结!而那些与他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下属们,也迎来了相应的惩戒。
该下台的下台,被离婚的离婚,那些女员工一时的财迷心窍和权色交易,经过顾某明之手,让数十个家庭破灭!
顾某明令人可恨!他的下场,罪有应得!
结语权色交易可能存在于各行各业。无论是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还是企业家不择手段谋取更多利润,甚至普通人为个人欲望牺牲道德和公平,都属于权色交易。
必须承认,权力交易的现象不能在一夜之间完全消除,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保持警惕,积极参与反腐败和诚信事业,我相信未来将有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繁荣的社会。
我们的使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负责。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出贡献。
(注:本文皆是真实案例,无任何不良引导,旨在以案释法。部分图片为网图,侵权必删)
私人放款的注意事项
【典型案例】
袁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至2020年,工程老板陈某陆续承接袁某管辖范围内多个政府工程,袁某未提供帮助。2018年1月,陈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袁某提出借款需求,承诺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袁某为赚取利息,决定出借家庭资金50万元。同时,袁某将陈某借款需求及承诺利率告知其妻弟王某(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王某亦出资50万元请袁某一同借予陈某,2018年2月,袁某通过王某账户将100万元转至陈某的银行账户,并以王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截至2020年案发,陈某共支付袁某利息40万元,袁某、王某各分得2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袁某将家庭资金用于放贷收息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没有分歧;袁某吸收王某资金50万元一起向陈某放贷收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陈某系平等民事主体,陈某有资金需求,王某通过袁某放贷,利率未超过陈某融资利率,属正常民间借贷,不宜追究袁某纪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帮助王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放贷收息,其职权能够保障王某的本金安全,侵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袁某吸收王某资金,以王某名义向陈某放贷收息,实质借贷双方系袁某与陈某,陈某借款对象系袁某,本案实质上是袁某违规放贷收息,袁某分配部分利息给王某系其处置违纪所得的个人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袁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一、王某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获利,可能影响袁某公正执行公务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是,如果公权力介入到民间借贷活动中,不管是党员干部本人直接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抑或是帮助亲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都会改变借贷双方的平等地位,借贷活动就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甚至演变成利益输送、权钱交易,侵害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因此需要从纪律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本案中,王某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究其原因是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可能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王某知道陈某承接了袁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属于袁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袁某对陈某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此情况下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目的是以袁某的职权或职务保证其获利及本金安全。袁某知晓王某的真实意图,仍出于帮助亲友一同赚取利息的考虑,吸收王某资金一同向陈某放贷收息。显而易见,双方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陈某基于袁某职权或职务的考虑,会优先保障袁某、王某的利益,袁某基于保障利益及本金安全的考虑,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据此,袁某吸收王某资金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违纪行为。
二、袁某的行为应从实质上把握和评价
违纪行为构成包括“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违规”指党员干部的行为必须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行为没有达到党的纪律要求。“有责”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等各种因素。
本案中,袁某基于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的故意,分别实施两个客观行为,一是吸收王某的资金,二是连同自己家庭资金一同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放贷。本案焦点在于袁某行为是否违规。显而易见,袁某行为具有违规性,且违规点在其利用职权向陈某放贷收息,至于其放贷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其行为定性,其使用自有资金和吸收王某资金放贷并无实质区别。陈某所认知的借款对象系袁某,其并不在意袁某资金来源,在意的是袁某的职权影响。据此,袁某吸收王某资金放贷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袁某吸收王某钱款连同自有资金违规放贷获取的利息均应认定为袁某的违纪所得,应予收缴,其分配部分利息给王某系其处置违纪所得的个人行为,不能成为其拒不上交违纪所得的抗辩事由。(谭光琅 徐荣宗 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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