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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离婚判决(夫妻双方抵押贷款离婚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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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债离婚将房产“抵押”给前妻,法院判令房屋抵押登记无效,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产抵押贷款离婚判决

此前,江苏的王某骗取受害人张某150多万。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退赔150万赃款。王某表示无力退赔,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干警发现王某与前妻吴某办理了离婚,并在离婚时将名下唯一的房产赠送给前妻,还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合同。法院查明后,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和吴某签订的房屋抵押登记无效。

来源: 荔枝新闻

夫妻双方抵押贷款离婚后债务

编号│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库YJFC2106总第401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协议离婚后主张返还其出资部分法院会怎么判?金额怎么计算?

——温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离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个人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


【要点提示】

《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签订协议时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首付款中部分系用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因此该出资应为个人财产,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应归出资方所有,但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未予分割。虽然双方约定谁名下存款归谁所有,但该笔存款系婚后房屋卖房款,个人财产部分应该给付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某(上诉人)

被告:孙某(上诉人)


【案情简介】

温某孙某系夫妻,生育了女儿温某1,双方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及房中家具、家电归各自所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且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至2020年6月孙某带温某1离开家双方正式分居。温某和孙某于2013年10月购买了A房登记在孙某名下,A房产首付款中40万元系温某用婚前房屋抵押贷款。2019年11月,A房产被变卖,卖得205万元,该款项存入孙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温某和孙某双方于2017年2月购买了B房登记在温某名下

温某诉请:1、撤销其即温某与孙某签署的《离婚协议》;2、温某名下B房归温某所有;3、孙某支付温某房屋补偿款2210653.28元。


【法院判决】

【一审】

支持温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温某名下的B房产归温某所有孙某给付温某A房产房屋补偿款68万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为何还支持一方的房屋补偿款请求?

上诉人孙某诉称:关于B房产,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于2013年10月购买的B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首付款40万元系温某、温某婚前房屋抵押、抵押款。庭审中,温某认为房屋价款和契税费用合计120万元。温某个人财产占房屋份额33.2%,是错误的,温某在其自书于诉讼状中前后矛盾,前面称首付款中温某以婚前财产出资40万,后面又说温某父母为该房屋的购置出资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与孙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七条明确写明该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温某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温某要求其名下B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孙某名下的A房产首付款中有40万元系用温某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因此该40万元出资应为温某个人财产。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应归温某所有,但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未予分割。因售房款205万元在被告处,虽然双方约定谁名下存款归谁所有,但该笔存款系婚后房屋卖房款,温某个人财产部分应该给付温某。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补偿款68万元(2050000*33.2%)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7年07月0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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