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银行冲刺"绿色"上市行:173亿绿色信贷贡献近三成贷款,下面是搜狐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湖州贷款公司哪家好
截至目前,共有10家银行的IPO注册申请获受理。其中,湖州银行、药都农商银行、湖北银行、江苏海安农商行、江苏昆山农商行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广州银行、安徽马鞍山农商行、广东顺德农商行、东莞银行、广东南海农商行则谋求在深交所主板实现上市。
回望10家银行的“备战”路,超长筹划时间为共同点。药都农商银行、马鞍山农商行等在2018年便已首次递交招股书,算上辅导、备案等流程,则“战线”更长。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正式落地,中小银行上市进程有望提速。哪家银行最具竞争力?与“大盘蓝筹”定位匹配度几成?有哪些差异化优势?
基于此,搜狐财经特推出《中小银行竞速IPO》系列稿件,将从盈利能力、经营特色、抗风险能力、行业竞争等多个角度,逐一剖析排队银行“成色”。
本文为“湖州银行”篇。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到来,排队已有三年的湖州银行或有望加速IPO进程。
据其最新更新的招股书数据,2022年上半年,湖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7.53亿元、净利润7.11亿元。截至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总资产为1102.96亿元;不良率仅0.68%、拨备覆盖率498.13%,资产质量和风险抵补能力均处在同业较高水平。
湖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前身为湖州市商业银行。早在2020年1月,湖州银行便首次递交招股书,拟登陆上交所主板。据其平移注册制后的最新版招股书,湖州银行拟融资金额为23.98亿元,中金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证监会此前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定位要求突出“大盘蓝筹”特色。
基于此,湖州银行在招股书中自评道,“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资产规模较大、在绿色金融方面具有代表性,符合主板的‘大盘蓝筹’特色,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那么,排队三年,湖州银行与“大盘蓝筹”匹配度究竟几成?能否凭“绿色金融”点亮IPO"绿灯"?
“正全力冲刺成为国内首家绿色上市银行”,湖州银行在官网这样介绍。
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加速推进,“绿色金融”概念持续火热。但从当前上市银行的公开资料来看,“绿色金融”主力军仍是国有行和股份行,上市中小银行仅部分有涉猎或有披露。
在此背景下,湖州银行将“绿色”作为业务重点和发展底色,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其“逃出”中小银行业务同质化严重的困局。
那么,湖州银行“绿色金融”成色几何?“冲刺成为国内首家绿色上市银行”背后是否有“实绩”支撑?
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22年6月末,按照人民银行绿色贷款统计标准,湖州银行绿色贷款总额为172.53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 31.31%;占湖州银行总贷款的28.41%;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为0.01%。
湖州银行172.53亿元的绿色贷款规模与部分上市银行相比也不十分逊色。
截至2022年6月末,按照监管统计口径,齐鲁银行绿色贷款余额154.8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5.93亿元,增幅 20.11%;青岛银行绿色信贷项目贷款余额 220.99 亿元,较年初增长15.83%。
截至2022年6月末,齐鲁银行总资产为4722.55亿元、青岛银行总资产为5364.1亿元;同期,湖州银行总资产1102.96亿元。
这也体现出挡在湖州银行“大盘蓝筹”定位上的阻碍,即“大”。
以2022年6月末数据为准,与彼时A股体量最小的上市银行瑞丰银行相比,湖州银行还要小1/3左右。
与另外9家同处在IPO“排队”阶段的银行相比,湖州银行体量也处在靠后位置,仅高于安徽马鞍山农商行、江苏海安农商行以及毫州药都农商行。
但也因规模小,湖州银行绿色贷款占比明显高出同业。截至2022年6月末,齐鲁银行、青岛银行绿色贷款占总贷款比例分别为6.4%和8.33%;同期,湖州银行占比高达仅28.41%。
但除资产规模,从近年数据来看,湖州银行较为符合业务模式成熟和经营业绩稳定的要求。
2019年-2021年、2022年1-6月,湖州银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7.53亿元、18.00亿元、22.68亿元及12.79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7.11亿元、6.49亿元、8.45亿元及4.63亿元;2019年-2021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3.74%和8.99%;经营业绩整体稳定,仅2020年受疫情影响略有波动。
湖州银行对绿色金融的重视有迹可循。
区位优势。
近年来,作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湖州市正以绿色金融促经济转型,有着大量的绿色融资需求。湖州银行作为湖州市本土唯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城商行,自然在绿色金融领域探索颇多。
如招股书对于近年贷款增速高的解释中,湖州银行便将“建立绿色企业储备库,主动对接地区重点绿色项目并实施营销”列为因素之一。
这也正契合了湖州银行的市场定位——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
招股书数据显示,2022年6月末、2021年-2020年末,湖州银行贷款总额分别为607.39亿元、534.34亿元、439.57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13.67%、21.56%、22.89%。
公司银行业务是湖州银行核心业务和重点板块业务。截至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70%贷款均为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占比27.08%;另有2.7%为票据贴现。
也正因上述湖州银行市场定位,其公司贷款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高度集中于湖州地区、高度集中于小微企业、高度集中于部分行业的问题。
据招股书数据,截至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位于湖州地区分支机构投放的贷款和垫款达480.5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79.12%;全行公司客户2.4万户,其中85%来自湖州地区。
近年来,湖州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占湖州银行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一直保持在 80%以上。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公司贷款比重达86%;占贷款和垫款总额的61.16%。
湖州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总额为371.53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22.83%,2021年、2020年增速均保持在30%左右。
贷款集中度方面,截至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前五大贷款投向行业分别为:制造业(38.0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33%)、批发和零售业(12.8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84%)以及建筑业(8.92%),合计占湖州银行全部公司贷款的89%。
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与湖州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息息相关。“随着城市绿色发展的推进和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各类水利、环境重点项目建设广泛开展。湖州银行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市场定位,加大了对相关行业的信贷支持”,招股书中称。
据披露,截至2022年月末,湖州银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中5家均来自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湖州凌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凤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凤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借款3亿元。
伴随着公司贷款的快速增长,湖州银行零售贷款的占比日趋走低。截至2022年6月末、2021 年末、2020 年末及 2019 年末,湖州银行的个人贷款和垫款分别占贷款和垫款总额的27.08%、31.34%、35.32%及38.23%。
从规模来看,湖州银行三类个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中,仅个人消费贷款规模持续下滑。
截至2022年6月末、2021 年末、2020 年末及 2019 年末,湖州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 32.55 亿元、45.97 亿元、53.17 亿元及 60.50亿元。
仅制造业不良率高于1%
除绿色金融,湖州银行招股书中另一大亮点,便是资产质量。
从贷款分布来看,湖州银行超六成贷款来自小微企业。通常来讲,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生命周期较短,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国际贸易摩擦、自然灾害及疫情影响等因素影响较大。
但从不良率来看,湖州银行的小微客户经营状况整体较为稳健。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小型企业不良率0.52%、微型企业不良率0.38%。同期,中型企业不良率2.02%;公司贷款总不良率为0.64%。
同时,2022年6月末、2021年-2020年末,湖州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68%、0.78%和0.84%,持续下降且优于同业。2022年6月末,上市银行最低不良贷款率拥有者为浙江省内另一城商行,宁波银行,数据为0.77%。
湖州银行的极低不良率,与其所在地区整体信用环境有关,也离不开银行本身在风险控制上的努力。
分行业来看,截至2022年6月末,不良公司贷款平均余额排名前三的行业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不良率均较上年末有所升高。
其中,制造业不良率始终为各行业中最高,至2022年6月末为1.12%。
对于制造业不良率偏高的原因,湖州银行在招股书中表示,2021年及以后,其制造业公司贷款不良率有所提升,系个别企业风险暴露,其分类相应下调所致。
报告期内,制造业不良贷款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主要包括: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产业调控政策持续实施,导致部分制造业企业成本上升,经营效益下降,产品库存消化速度放缓,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进而影响企业现金流,甚至超过部分制造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归还到期贷款困难。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期内,湖州银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均未有不良生成;至2022年6月末,湖州银行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仅为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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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兴亚洲系香港注册企业,设置有多层境外架构。宝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兴亚洲100%股份,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通过持股主体间接持有宝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新兴亚洲的历史股东包括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
(2)2021年3月26日,新兴亚洲、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郑小明、林楚琛、林翠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基于该《一致行动协议》,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共同控制公司51.05%的股份,郑小明、林楚琛、林翠君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3)发行人存在为实际控制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提供或有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形。此外,多处信息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包括控制的关联企业)存在资金紧张情形。
请发行人:
(1)结合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间接持有新兴亚洲的股权分散情况及公司治理结构等,说明新兴亚洲及其股东宝衡集团有限公司的决策机制,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出现无法有效形成决议等情形或风险,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2)说明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和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主体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退出新兴亚洲的资金流转时间和金额,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
(3)说明林氏三兄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的发行人决策机制及实际控制权归属情况;《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约定违约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发行人如何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
(4)说明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背景情况和内容,包括转让宝添有限公司的原因、过程、标的资产的主要内容、受让方主体及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转让后发行人仍租赁标的资产的合理性,资金流向及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对外担保预计解除时间,上述担保如未解除是否构成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形。
(5)结合控股股东(包括穿透后持股主体)及实际控制人(包括控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预计负债、资产变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紧张的原因以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间接持有新兴亚洲的股权分散情况及公司治理结构等,说明新兴亚洲及其股东宝衡集团有限公司的决策机制,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出现无法有效形成决议等情形或风险,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新兴亚洲及宝衡集团治理机构及决策机制
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分别间接持有新兴亚洲38%、38%、24%的股权。
林氏三兄弟共同通过控制宝衡集团之股东会控制宝衡集团,日常事务由董事林东融决策;林氏三兄弟通过宝衡集团间接控制新兴亚洲,新兴亚洲日常事项由董事会即林氏三兄弟共同决策,重要事项由林氏三兄弟通过宝衡集团进行决策,故林氏三兄弟可以通过宝衡集团对新兴亚洲实现控制。
宝衡集团和新兴亚洲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具体如下:
主体
公司治理机构
职权范围
决策机制
机构/人员组成
新兴亚洲
董事会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公司事务
一人一票多数决制
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
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指示董事行动、决定重要事项
普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表决权过2/3通过
宝衡集团
宝衡集团
董事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公司事务
董事一人决定
林东融
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任免董事、确定董事薪酬、批准公司
表决权过半数
机构组成
间接持股人员
间接持有新兴亚洲股权比例
合并与分立、作出偿付能力声明及清算计划
HonorMagicInvestmentLimited
林东融
38.00%
正扬控股有限公司(ZhengyangHoldingsLimited)
林东亮
38.00%
兆峰发展有限公司(BillionHillDevelopmentIncorporated)
林东琦
24.00%
(二)林氏三兄弟经协商一致可通过新兴亚洲在股东大会中充分表决以共同控制发行人,《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了林氏三兄弟充分参与公司决策并有效行使表决权,避免了公司僵局,不存在导致发行人出现无法有效形成决议等情形或风险
林氏三兄弟与林楚琛、郑小明、林翠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行使发行人股东权利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包括各方及其控制的公司(包括Honor、正扬控股、兆峰发展、宝衡集团、新兴亚洲)在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无条件以林东融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的前述约定,避免了在林氏三兄弟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能导致的,发行人出现股东大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或董事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公司僵局的情形。
综上,各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了林氏三兄弟充分参与公司决策并有效行使表决权,避免了公司僵局,不存在导致发行人出现无法有效形成决议等情形或风险。
二、说明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和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主体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退出新兴亚洲的资金流转时间和金额,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
(一)林一樑及新业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林一樑林一樑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林一樑(LAMYatLeung)
性别
男
现居地
美国
任职单位
TheSou**Re**Est***Company
任职岗位
房产经纪人
对外投资及控制企业
无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系实际控制人林东亮、林东融、林东琦之兄林国栋之子
2、新业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新业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业控股有限公司(XINYEHOLDINGCORPORATION)
公司类型
BVI公司
公司注册号
2023038
注册时间
2019年9月27日
股权情况
区家俊持有新业控股100%股权
董事
区家俊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无
区家俊及其控制或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区家俊
性别
男
任职单位
孔雀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任职岗位
执行董事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无关联关系
区家俊控制或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情况
持股比例
新业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咨询服务
1,000股
100%
孔雀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咨询服务
16万美元
100%
孔雀顾问有限公司
企业咨询服务
1,000股
100%
ZATConsultingGroupLimited
企业咨询服务
1,000股
100%
孔雀资本有限公司
企业咨询服务
1股
100%
PeacockCapitalGroupLimited
企业咨询服务
1股
100%
ZupremeCultureEntertainmentLimited
文化娱乐投资
1股
100%
晒廚易集團有限公司
网络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2,880,000股
3%
ZupremeInvestmentXXIALimited
股权投资
1,500股
20%
(二)上述主体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对林一樑、新业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区家俊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或调查表,取得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及其股东、董监高清单与上述主体及其投资和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比对分析,上述主体及其投资和控制的企业(如有)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与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退出新兴亚洲的资金流转时间和金额,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
转让方
受让方
退出背景
股权转让时间
支付时间
支付方
支付金额
收取方
林一樑
林东亮
1、林一樑对发行人行业并不了解且担心经营风险和责任;2、没有足够资金继续投入。
2015.08.05
林一樑为发行人三位实际控制人大哥林国栋之子。林国栋去世前,林氏三兄弟曾资助其在美国购买房产;林国栋去世后,林氏三兄弟对于林一樑母子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鉴于过往的各种帮助和家族情谊,该次股权转让林一梁未收取款项,经和林一樑访谈确认,该安排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性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代持、委托持股、股权回购、委托经营等。
林东融
林东琦
新业控股
HonorMagicInvestmentLimited
新兴亚洲向孔雀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完毕相关财务顾问费用,担保解除
2020.12.30
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6日
新兴亚洲
1,500.00万元人民币
PeacockCapitalGroupLimited
正扬控股有限公司(ZhengyangHoldingsLimited)
兆峰发展有限公司(BillionHillDevelopmentIncorporation)
林一樑为发行人三位实际控制人大哥林国栋之子。林国栋去世前,林氏三兄弟曾资助其在美国购买房产;林国栋去世后,林氏三兄弟对于林一樑母子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鉴于过往的各种帮助和家族情谊,该次股权转让林一梁未收取款项,经和林一樑访谈确认,该安排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性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代持、委托持股、股权回购、委托经营等。
孔雀顾问为实际控制人控股的部分公司提供业务梳理及组织架构调整的财务顾问业务,因实际控制人尚未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双方约定:为担保实际控制人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在BVI架构设立后,以宝衡集团250.00股股权作为担保标的,新业控股以直接持有担保标的的形式享有担保物权。2020年底新兴亚洲出售部分发行人股权后,向孔雀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1,500万元,支付完毕后双方按照协议解除担保。根据与孔雀顾问以及区家俊的访谈,该次股权转让实为解除担保,新业控股持股期间不存在任何代持或其他安排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林一樑退出新兴亚洲时的股权转让真实有效,未收取股权转让款;新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持有宝衡集团股权的形式享有担保物权,新兴亚洲支付完毕财务顾问费后通过股权转让解除担保,资金流转合法合规。
三、说明林氏三兄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的发行人决策机制及实际控制权归属情况;《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约定违约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发行人如何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及实际控制权归属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林氏三兄弟享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决策机制相关约定、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情况具体如下:
时间
治理机构
组成人员
职权范围
表决方式
实际控制权归属
2019.01.01-2020.12.01
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包明辉
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与公司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林氏三兄弟
股东会
全体股东(新兴亚洲持股84.2938%)
选举董事、监事
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新兴亚洲(由林氏三兄弟决策)
2020.12.02-2021.03.25
董事会
2020.12.02-2020.12.30
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包明辉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且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过半数董事同意
林氏三兄弟
2020.12.31-2021.03.14
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包明辉及两位外部委派董事
林氏三兄弟
2021.03.15-2021.03.25
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郑小明及两位外部委派董事、三位独立董事
林氏三兄弟
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2020.12.02-2021.03.25
全体股东(其中,新兴亚洲持股比例均超过50.00%)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重大事项
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或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新兴亚洲(由林氏三兄弟决策)
注:2019.01.01-2020.12.01期间,公司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当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董事会运行中,林氏三兄弟均担任发行人董事,占据董事会三个席位,且林东亮担任董事长。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董事会负责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决策公司所有重大事项,三人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享有控制权;2020年12月2日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三人能够对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不存在董事会审议结果与林氏三兄弟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故林氏三兄弟在董事会中享有实际控制权。
股东(大)会运行中,林氏三兄弟控制的新兴亚洲均持有发行人50.00%以上的股权,新兴亚洲可决定通过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其他需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新兴亚洲也具有控制权。2019年1月1日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不存在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与新兴亚洲的表决不一致的情形。故林氏三兄弟通过控制新兴亚洲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2019年1月1日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林氏三兄弟任命或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与林氏三兄弟任命或提名情况一致。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林氏三兄弟享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
(二)《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
《一致行动协议》中协商条款、违约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约定如下:
条款类别
条款内容
协商条款
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无条件以林东融的意见为准。如该等事项需要提交Honor/正扬控股/兆峰发展/宝衡集团/新兴亚洲进行决策审议的,各方亦需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就相关事项保持一致意见。
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其他各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
如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无条件以林东融的意见为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行人如何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
发行人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承诺股份锁定等方式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具体如下:
保证措施
具体内容
公司治理结构及制度
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建立了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内部控制
已建立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一致行动协议
林氏三兄弟、郑小明、林楚琛、林翠君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可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1.05%,有效期至上市满三年,如各方无异议自动延长三年。
股份锁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兴亚洲、实际控制人林氏三兄弟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股份锁定承诺。
四、说明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背景情况和内容,包括转让宝添有限公司的原因、过程、标的资产的主要内容、受让方主体及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转让后发行人仍租赁标的资产的合理性,资金流向及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对外担保预计解除时间,上述担保如未解除是否构成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形
发行人对外存在或有担保的情形。根据宝添公司签署之《“宝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氏三兄弟需提供自然资源局关于美化塑胶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法有效、税务局关于所缴纳出让金方式合法有效的确认文件,否则,若因上述文件缺失而导致补缴地价款或税金,则需实控人承担担保责任,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及惠东县税务局已分别出具的《复函》(惠东自然资函(2020)771号)、《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东美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咨询事项的回复》,认可土地出让金缴付方式合法有效,确认缴付的地价款可以认可成本。
发行人目前正在积极与受让方沟通确认或有担保期限届满和或有担保解除相关事宜,上述或有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说明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背景情况和内容,包括转让宝添有限公司的原因、过程、标的资产的主要内容、受让方主体及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2020年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宝添公司及其子公司美化塑胶转让给第三方,宝添公司为萨摩亚离岸公司,除持有美化塑胶股权外无其他生产经营、无其他资产。
宝添有限公司转让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TREASUREPLUSINC.(宝添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年5月25日
已发行股本
1,000,000股
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地
VistraCorporationServicesCentre,GroundFloorNPFBuilding,BeachRoad,Apia,Samoa
股权结构
林东亮持有38万股、持股比例38%,林东融持有38万股、持股比例38%,林东琦持股24万股、持股比例24%
主营业务
投资控股
美化塑胶转让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惠东美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3782049510Y
成立时间
2005年12月29日
住所
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乌塘地段
法定代表人
林东亮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废塑料及塑胶制品,产品50%外销、50%内销。塑料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塑料生产设备的装配服务。
股权结构
宝添公司持有100%股权
主营业务
以副牌料、再生料为原材料进行改性造粒并进行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总资产(万元)
1,824.64
2,695.14
3,438.32
净资产(万元)
-225.18
751.08
1,368.52
营业收入(万元)
1,683.52
1,033.83
3,678.66
净利润(万元)
-976.26
-617.44
-6.61
由于历史原因美化塑胶当时未能获取当地国土部门提供的收款凭证及相应票据。转让时股权受让方顾虑未来因未取得相应收款凭证或票据,存在被国土部门追缴土地款及再次转让时不能抵扣上述土地相关取得成本而产生多缴税款的风险,因此要求林氏三兄弟对该笔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因土地价款和税务事项可能产生的或然债务承担责任,并由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以及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或有担保的具体背景情况和内容如下:
项目
具体情况
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
美化塑胶连年亏损
美化塑胶主营业务为以副牌料、再生塑料为原材料进行改性造粒并进行销售。2017年,国务院发布禁废令后,国内再生塑料生产厂商原材料货源受到限制,美化塑胶原材料粒子供应不稳定且价格大幅上升,导致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下降,进而造成连年大额亏损,故实际控制人决定结束美化塑胶业务。
实际控制人需要资金偿还境外关联公司采购货款及欠款
实际控制人境外控制的公司受禁废令影响业务出现亏损,截至2019年底,需对外偿还货款和借款超过2亿人民币(等值),实际控制人亟需资金周转。
转让后发行人仍可以继续租赁,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后发行人仍可以继续租赁美化塑胶厂房,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美化塑胶土地有一定升值空间
美化塑胶地处惠东县大岭镇产业转移工业园,紧靠惠州平潭机场,邻近海港,交通便利,处于深圳与深汕合作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升值预期。
转让过程
1、2020年3月2日,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次目标公司及担保方(即发行人)签订了《“宝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2020年3月9日宝添公司董事、股东已变更为受让方;3、2020年3月27日美化塑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受让方授权代表;4、截至报告期末,受让方已支付股权转让款6,870.00万元。
转让款支付时间
支付日期
金额(万元人民币)
2020年3月5日
2,000.00
2020年3月18日
3,590.00
2020年4月14日
650.00
2021年4月1日
630.00
合计
6,870.00
标的资产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交易的最主要资产是美化塑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建筑物。
受让方主体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受让方为卢丽红和林玉钗,分别为惠州市大亚湾永昶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昶电子”)实控人李伟良、邱玉棠的配偶。永昶电子设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ACT、激光头及机芯产品的委托加工与自产自销。卢丽红和林玉钗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转让价格公允性情况
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4亿元人民币。美化塑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241.48㎡、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面积为25,846㎡,其中土地单价参考附近熟地价格约为900元/㎡,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开发成本约为2,000元/㎡,故经双方协商,最终定价为1.4亿人民币,同时要求美化塑胶免除发行人两年的租金费用。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转让宝添公司股权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已及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并已支付股权转让款6,870.00万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转让后发行人仍租赁标的资产的合理性,资金流向及是否合法合规
1、转让后发行人仍租赁标的资产的合理性转让后仍租赁的原因
实际控制人出让系由于资金需求
实际控制人出于资金需求将宝添公司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发行人仍有租赁美化塑胶厂房的需求,故转让时受让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后发行人仍然可以租赁美化塑胶厂房。
美化塑胶土地在转让前即由发行人租赁使用,发行人仍有租赁需求
发行人自2014年起开始向美化塑胶租赁房屋(包括厂房),发行人租赁房屋(包括厂房)用于仓库及后处理车间的需求一直存在;若重新寻找合适出租方并搬迁会产生一定的搬迁费用、造成一定损耗;且美化塑胶租赁价格与转让前一致,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转让美化塑胶后,发行人仍向美化塑胶租赁房屋(包括厂房)。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美化塑胶的租赁协议因租赁期限届满已终止。
2、受让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籍,转让标的公司为萨摩亚离岸公司,该交易在中国香港进行结算,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资金流向合法合规;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款项后,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偿还银行贷款、第三方借款或支付其他费用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4亿元人民币,实际支付金额需扣除美化塑胶交割时对外的银行贷款6,640万元以及其他资产负债调整项。截至报告期末,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6,870万元。由于受让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籍,且交易标的公司亦为萨摩亚离岸公司,故双方选择在中国香港进行结算,不涉及跨境资金流转,因此受让方在中国香港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具有商业合理性,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已对外汇主管部门进行询问,确认上述境外结算方式不涉及外汇登记备案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三)发行人对外担保预计解除时间,上述担保如未解除是否构成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形
发行人所涉及或有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条件已实质性满足,发行人目前正在积极与受让方沟通确认或有担保期限届满和或有担保解除相关事宜。发行人或有担保事项已取得的文件及解除进展具体如下表所示:
协议中或有担保期限届满的条件原文归纳
已取得的文件
或有担保期限届满的条件分解
是否符合或有担保期限届满条件的分析
林氏三兄弟负责取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文件,内容包括:美化塑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法有效、美化塑胶缴交出让金(地价款)方式合法有效,明确出让金具体金额并确定已全部缴清。
1、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惠东自然资函(2020)771号),美化塑胶名下土地相关权利义务按原县国土资源局与新兴亚洲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惠东地产公司收取的地价款,视同已缴付相应的地价款;2、惠东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出具的说明,经核查相关材料,美化塑胶名下土地使用权已按照面积100,241.48平方米、地面单价50元/平方米所计算的总价(即5,012,074.00元)缴清地价款,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美化塑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法有效、用地单位向惠东地产公司缴付的土地地价款,视同已向惠东县政府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属于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
1、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法有效
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已经确认该事项。符合左侧条件。
2、缴交出让金方式合法有效
说明已确认:向惠东地产公司缴付地价款视同已向惠东县政府缴交土地出让金。主管部门已认可土地出让金缴付方式合法有效,符合左侧条件。
3、明确出让金具体金额并确定已全部缴清
说明已明确出让单价为50元/平方米,产权面积为100,241.48平方米,已缴清出让金。经折算总价为5,012,074.00元,已缴清全部出让金。符合左侧条件。
林氏三兄弟负责取得税务部门文件,内容包括:美化塑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为50元/平方米总价款是人民币5,012,074.00元,可作税务成本入账。
1、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其中已备注计税金额为5,012,074.00元,单价50元/平方;出具《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其中显示土地交易信息合同金额、计税价格、计税依据均为5,012,074.00元;2、惠东县税务局出具的回复文件,确认“根据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的说明材料,该公司缴付的价款可以予以认可成本”。
出让金总价款5,012,074.00元可作为税务成本入账
1、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证明税务部门已认定计税价格为缴纳的出让金价款5,012,074.00元;2、回复文件确认缴付的地价款可以认可成本。即出让金5,012,074.00元可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税务成本进行入账。综上,符合左侧条件。
发行人上述或有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不构成违规担保;成本方面,经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惠东县财政局发文认定,土地出让金不存在补缴风险;税务方面,惠东县税务局已发文认定,公司缴付的价款可以予以认可成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地块在未来转让时税务部门可以以核定成本进行抵扣,若无法核定征收,经测算其可能产生的或有缴税费金额不超过476.15万元,占 2022年 公司利润总额的 5.78% ,或有担保事项涉及金额较小,实际控制人已就前述或然债务出具了相关承诺。
综上,上述或有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条件已实质性满足,发行人目前正在积极与受让方沟通确认或有担保期限届满和或有担保解除相关事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前提下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故上述或有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二)对外担保” 中更新披露。
五、结合控股股东(包括穿透后持股主体)及实际控制人(包括控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预计负债、资产变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紧张的原因以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资金紧张主要体现在塑料加工及塑料贸易业务关联公司的大额负债上,相关大额债务主要在2008年-2017年产业衰退期形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关联公司大额对外负债共计不超过2.50亿元。在2018年-2021年的塑料业务收缩与调整期,实控人于2019-2020年通过资产处置、转让发行人及其他公司股权,总计获得3.39亿元资金,实际控制人收到资产处置款项后偿还完毕了关联公司的大额对外负债。截至 2022年12月31日 ,关联公司大额对外负债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塑料业务类关联公司大额负债合计 不超过2,300万元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形已消除,剩余债务主要为具有资产担保的经营性贷款,整体偿还风险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备偿还能力,因此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收到资产处置款(包括股权转让款)进行逐笔核查,确认通过处置资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计获得3.39亿元;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收到资产处置款后的用途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核查,总计核查人民币2.68亿元,核查比例超过78%,其余部分为补充关联企业流动资金以及单笔低于50万元的支付,以及后续资金流入与流出存在时间性差异所致,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确认发行人收到款项后支出主要用于关联公司偿还往期拆借款、支付往期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及股权转让财务顾问费等,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一)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资金紧张主要体现在塑料加工及塑料贸易业务关联公司的大额负债上,相关大额债务主要在2008年-2017年产业衰退期形成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林东琦、林东亮经营的塑料贸易及加工行业在经历了1990年-2007年的快速发展期后,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塑料贸易业务存货价值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达30%-50%,同时随着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国内主要塑料的自给率至2017年平均已达到80%以上,塑料跨境贸易业务规模显著下降;同时,受全国海关自2013年“绿篱行动”的长期影响,低质量的废旧塑料进口受到限制,至2016年国内废旧塑料进口量仅为735万吨,回到了2012年的水平,加之2017年国家实施“禁废令”全面禁止废旧塑料的进口,以废旧塑料为原材料的再生塑料加工业务规模大幅下降,境内的东成公司、东骏公司、美化塑胶等废旧塑料加工关联公司持续亏损,最终于2017年基本已无实质运营。
截至2019年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中存在大额负债的情形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
货款、贸易应付款
金融借款
其他借款
合计
具体用途
一、用于塑料贸易业务周转运营
新兴亚洲
-
-
1,181.83
1,181.83
拆借给环冠澳门
EBII
-
-
2,440.52
2,440.52
拆借给环冠澳门
环冠澳门
1,580.87
1,779.68
19.99
3,380.54
支付货款
ERL公司
7,090.04
-
-
7,090.04
拆借给贸易公司运营
小计
14,092.93
-
二、用于塑料加工公司建设运营
美化塑胶
648.55
6,640.00
0.11
7,288.66
厂房及设备改造、支付货款、补充流动资金
小计
7,288.66
-
三、其他业务周转运营
WaterwheelInc.
20.38
2,170.57
50.74
2,241.69
用于日常经营
合计
9,339.84
10,590.25
3,693.19
23,623.28
-
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表中负债余额计量单位不同,为统一表格单位,以当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通过上表可知,塑料业务关联公司受行业政策的影响,在2008年-2017年业务衰退期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滑,塑料贸易及塑料加工业务形成了约2.36亿元的大额负债。
(二)在2018年-2022年的塑料业务收缩与调整期,实控人于2019-2020年通过资产处置、转让发行人及其他公司股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清偿完毕关联公司的大额对外债务,消除了资金紧张的情形
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资产处置、转让发行人及其他公司股权取得的资金规模
为缓解关联公司资金紧张情形,在塑料业务收缩与调整期,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处置了境内再生塑料公司东成公司主要资产,2020年对外出让了宝添公司股权,退出了境内再生塑料加工行业;同时于2020年出让了部分发行人及愉龙物业股权,总计获得3.39亿元,具体收到资金时点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资产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合计
东成公司
-
-
-
2,954.26
2,954.26
宝添公司
-
630.00
6,240.00
-
6,870.00
发行人股权
-
9,203.75
14,023.03
-
23,226.78
愉龙物业
-
-
-
851.59
851.59
合计
-
9,833.75
20,263.03
3,805.85
33,902.63
注:转让上述股权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到货币包括人民币和港币,为统一表格单位,以当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资产处置、转让发行人及其他公司股权取得资金的去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到上述资产处置款后主要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用途
对应序号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合计
关联公司对外支付货款
-
128.91
8,101.82
-
8,230.73
其中:ERL支付发行人货款
①
-
-
5,925.00
-
5,925.00
其他供应商货款
②
-
128.91
2,176.82
-
2,305.73
偿还关联公司银行贷款
2,032.71
782.41
274.86
3,089.98
支付孔雀资本财务顾问费
③
-
550.00
950.00
-
1,500.00
偿还对外拆借款
-
3,479.97
5,153.85
3,441.01
12,074.83
其中:通过林东亮偿还的对外拆借款
④
-
490.12
874.53
3,144.15
4,508.80
偿还占用发行人资金
⑤
-
-
3,127.94
-
3,127.94
其他主体偿还的对外拆借款
⑥
-
2,989.85
1,151.38
296.86
4,438.09
其他投资及支出
⑦
-
565.29
1,271.13
39.00
1,875.42
合计
-
6,756.88
16,259.21
3,754.87
26,770.96
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对外支出货币包括人民币和港币,为统一表格单位,以当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①2018年之前,公司主要是通过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和林东琦控制的企业ERL公司向欧美市场等地区客户进行销售。第三方客户先向ERL公司进行回款,ERL公司收到款项后回款给公司。在2017年以前,第三方资金到账ERL公司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该等资金用于投资其他业务。多年累积下来,截至2020年初,ERL公司对公司应付货款余额为5,925.00万元。实际控制人在取得股权转让款后偿还完毕;
②其他供应商包括RESORTS、寶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HQWCOLTD等,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重合情形;
③根据新兴亚洲与孔雀顾问签署的《企业咨询服务合同》,孔雀顾问为新兴亚洲提供咨询和其他融资服务,其中常年咨询服务价格为20.00万美元;融资顾问费为孔雀顾问促成宝添公司、新兴亚洲在内的公司与投资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所收取的费用,新兴亚洲共支付给孔雀顾问财务顾问费1,500万元;
④报告期内,林东亮为维持废旧塑料加工造粒业务,林东亮过往多次向朋友、亲属等拆借资金,在2019年-2020年处置掉境内相关资产后,逐步对外进行清偿;
⑤偿还占用发行人资金包含了新兴亚洲偿还给美新香港及发行人的资金、ERL偿还给发行人的占用发行人货款的资金占用费;
⑥其他主体主要包含环冠香港、林东琦,拆借款主要用于拆借给环冠澳门支付货款;
⑦其他投资及支出包括实际控制人进行股票、不动产投资、日常生活开支及亲属往来、支付税费及其他费用等。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对外大额负债情况
经过2019-2020年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截至 2022年12月31日 ,除发行人及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之外,实际控制人共控制19家关联公司,其中仅4家公司存在超过200万元的大额负债,存在对外大额负债的关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类型
公司数量
公司名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负债金额
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无实际经营类
4
不存在大额负债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投资控股类
9
不存在大额负债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塑料业务类
2
宜东公司
529.14
41.21
-20.71
环冠香港
1,724.99
4,007.35
65.88
4、其他业务类
4
WaterwheelInc.
1,665.07
1,927.79
-163.69
合计
19
-
3,919.20
-
-
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负债余额计量单位不同,为统一表格单位,以当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存在200万以上对外大额负债的公司仅包括宜东公司、环冠香港及WaterwheelInc.,其中塑料业务类公司的大额负债合计 不超过2,300 万元,其中宜东公司 对外负债 共计 529.14 万元,宜东投资主营再生塑料加工业务,其于2020年8月已无实质运营,尚欠 负债主要为渣打银行中小企业贷款 ;环冠香港2020年12月与星展银行签署了授信协议,截至2022年 12月31日 共计贷款 1,396.05 万元用于日常经营,该授信已提供足额担保,环冠香港亦有足够资产进行偿还,其余部分为经营过程中采购所形成的应付账款。WaterwheelInc.的相关负债为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借款,因尚未到期故暂未偿还。
综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资金紧张情形已消除,且实际控制人资金紧张情形主要形成于2017年以前塑料业务衰退期,至 2022年12月31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对外负债规模大幅降低,历史上存在的对外大额负债已偿还完毕。剩余债务主要为具有资产担保的经营性贷款,整体偿还风险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备偿还能力。
(三)关联公司主要大额对外负债均已偿还,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关联公司存在大额负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资金较为紧张。2020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部分公司以及发行人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后,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对外负债。至 2022年12月31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对外负债规模大幅降低,历史上存在的对外大额负债均已偿还完毕。剩余债务主要为具有资产担保的经营性贷款,整体偿还风险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备偿还能力。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因偿债而需出售或被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且实际控制人就股份减持、股份锁定期事宜已作出书面承诺,故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清晰、稳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新兴亚洲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宝衡集团及其股东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料、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一致行动协议》;
2、访谈林一樑并取得访谈问卷;取得新业控股注册资料及董事任职资料;访谈新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区家俊并取得访谈问卷;取得新业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区家俊填写的调查表;针对关联公司受让方及其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流水往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向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确认,取得了说明或邮件回复;比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清单与上述主体及其投资和控制的企业(如有);取得新兴亚洲向PeacockCapitalGroupLimited支付顾问费用的资金流水凭证;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查阅《一致行动协议》;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相关会议文件;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股份减持承诺;
4、取得《“宝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宝添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股东及人员任职情况证明;实际控制人关于宝添有限公司及美化塑胶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就宝添有限公司及美化塑胶转让事项访谈实际控制人并取得访谈问卷,取得美化塑胶转让前的工商档案、取得美化塑胶2017年及2018年财务报告、2019年财务报表;取得受访方支付凭证;取得实际控制人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的主要资金流水凭证;对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询问;
5、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关于主营业务或经营状况的说明,并针对资金用途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新兴亚洲、宝衡集团的治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林氏三兄弟,三人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控制新兴亚洲、宝衡集团的决策;林氏三兄弟经协商一致可通过新兴亚洲在股东大会中充分表决以共同控制发行人,《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了林氏三兄弟充分参与公司决策并有效行使表决权,避免了公司僵局,不存在导致发行人出现无法有效形成决议等情形或风险;
2、林一樑、新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投资和控制的企业(如有)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林一樑退出新兴亚洲时的股权转让真实有效,未收取股权转让款;新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持有宝衡集团股权的形式享有担保物权,新兴亚洲支付完毕财务顾问费后通过股权转让解除担保,资金流转合法合规;
3、《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林氏三兄弟享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发行人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承诺股份锁定等方式保持了公司治理健全有效;
4、发行人所涉及或有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条件已实质性满足,发行人目前正在积极与受让方沟通确认或有担保期限届满和或有担保解除相关事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前提下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故上述或有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宝添有限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转让后发行人仍租赁美化塑胶厂房主要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出让系由于资金需求,美化塑胶土地在转让前即由发行人租赁使用,发行人仍有租赁需求;受让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籍,在中国香港进行结算,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资金流向合法合规,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款项后,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偿还银行贷款、第三方借款或支付其他费用;
5、报告期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存在部分大额负债,当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资金较为紧张。2020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部分公司以及发行人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后,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对外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关联公司主要大额对外负债均已偿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外不存在大额负债,剩余债务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备偿还能力。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因偿债而需出售或被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且实际控制人就股份减持、股份锁定期事宜已作出书面承诺,故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清晰、稳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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