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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贷款总额计算(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买卖合同中“该批货款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司法认定,下面是姚志斗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按贷款总额计算

一、概念延伸

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合同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最常用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类型丰富多样,为人们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提供了便利和法律保障。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作为交易的重要的技术与机制之一。约定违约金整体上增加了合同遵从度,降低了部分信用成本,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守约方的利益,通过约定赔偿违约损失,发挥了其赔偿性、担保性、惩罚性等功能特点,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在合同订立特别是商事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会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甚或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合同订立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进行赔偿时,可能按照约定违约金调整执行会出现不公正结果的现象,基于法律的价值判断,法院往往需要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违约金进行综合考量分析,作出调增或者调减的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调整如何达到宏观效率与个案差异的平衡,找到个案公平、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最佳结合点,是一个世界级的理论难题,也是实务操作难点问题。法律理论界近年来对违约金调整问题讨论较多,但是尚未有形成统一的并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违约金同时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属性,而违约金调整的性质则有不同的学说支持。违约金调整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降低违约预期损失赔偿的不确定性,避免了任意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带来的弊端,法理方面,违约金调整符合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在法律限定范围内,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违约金进行动态的衡量调整,概言之,违约金调整具有效率上的正当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二、案例指引

【案情】

  某材料公司、某电气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了《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标的物名称:改性塑胶粒162吨,每吨12900元,总价2089800元;交货时间:供方按需方发货传真通知日起12日内交货。货物验收:如对货物内在质量有异议,应在交付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订单总金额的30%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立,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从2016年5月20日开始供货,同年2016年6月30日止供货完毕,期间供货日期以需方通知为准。

  某材料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开具了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为86吨货物,金额为1044900元。某材料公司于2016年6月6日、2016年7月6日分别向某电气公司供货27吨,总计54吨,已送货物价款为54吨×12900元=696600元。订单总价款为2089800元。某电气公司未履行收取货物金额为1393200元。

  某电气公司自2016年7月6日起,无故不再通知某材料公司发送剩余货物,某材料公司催问是否送货,某电气公司均未回复,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某材料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以订单总金额20898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30%计算的违约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违约金如何计算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约定以订单总金额20898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30%计算的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某电气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数,按约定的30%计算的违约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某电气公司违约未收取货物部分计算违约金,即1393200元×30%﹦41796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30%计算违约金。

三、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平。反面效力在于,守约方不能通过违约损失赔偿获利,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换言之,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意味着,守约方“可以”且 “只能”在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计算方法

可获得的利益减去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的财产状况,得出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损失。差额法是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基础方法。典型适用情形为房屋买卖合同等财产纠纷。

综上,虽然实践中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损失具体类型千差万别,导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存在个案差异,但这四种方法还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规范,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损失赔偿总额,但并不意味着是守约方最后能得到的实际赔偿额,因为该总额还要接受可预见性规则、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二)五大认定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但书条款即可预见性规则。具体判断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为“理性第三人标准”。理性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位置,其通常所可能预见到的范围,即为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然而,在案件情况特殊,尤其是涉及商事主体交易时,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人,法院对合同主体的预见能力可能苛以更高的标准,即“理性第三人 +具体违约方”标准。

(2)时间节点为“合同订立时”。判断违约方是否可预见损失的时间节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方实际违约时。

(3)预见内容为“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而非具体损失金额”。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终387号判决书中提出:“学术通说和司法惯例认为,违约方在缔约时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损失的程度或具体数额”。

2.扩大损失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规定明确了扩大损失减损规则的内涵。

3.损益相抵规则

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即是损益相抵规则。该规则虽然规定在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但并非仅能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

4.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即是过失相抵规则。该规则原体现在201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现被直接纳入《民法典》。

5.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事先约定,且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种是约定违约金,另一种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的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为违约金调整规则。

尽管没有明确的约定损失赔偿额调整规则,但根据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如依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算出来的赔偿额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减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证明计算出来的赔偿额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对守约方主张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对超出约定损失赔偿额的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四、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应按未履行合同部分货物计算违约金。

(1)计算范围口径大小差异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全部损失,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违约金调整。我国《民法典》第 585 条明确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违约金调整的请求权和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又进一步详细表述了违约金调整的具体方法,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金额,参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调整后违约金金额不应低于实际损失金额,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金额的,也参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调整后违约金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损失130%。

以上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对违约金调整具有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避免任意适用。其中违约金调整后不得高于实际损失 130%的规定,实质上承认了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如果守约方的广义实际损失小于狭义实际损失的 130%,则差额部分,就是其取得的惩罚性违约金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法律承认的广义实际损失扣除包含的狭义实际损失部分,不得超过狭义实际损失部分的 30%,未超过部分与 30%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弥补,超过 30%的部分,不得进行调整弥补。

一般来讲,广义的物质的实际损失包含四个部分内容,即已经发生的材料成本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惩罚性补偿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但是,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广义实际损失认定困难,量化性较低、公平效率融合等原因,大多数案例选择适用狭义实际损失,即违约金调整计算的实际损失大多数情况只包含了前两种损失,或者前三种损失,而并没有囊括企业全部的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在计算违约金金额时,大多数情况以守约方的部分实际损失作为基数,作为违约金调整不得低于的下限,再加计 30%的限制比例,作为违约金调整不得超过的上限。

(2)计算量化标准选择差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由于违约金调整的损失存在认定性差异,导致违约金调整也存在差异。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来源:安徽发布

9月13日,淮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缴存余额15倍调整为25倍。

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65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可贷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20%,即单职工缴存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双职工缴存最高不超过78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65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可贷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20%,即单职工缴存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双职工缴存最高不超过78万元。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缴存余额15倍调整为25倍,最高不超过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3、支持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

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3日

来源| 淮南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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