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帮前男友借钱做担保,结果成了被执行人,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个人贷款担保案例
5年前,热恋中的张女士为前男友作担保,向其朋友借款用于项目资金周转,却不知分手后其前男友无力偿还,作为担保人的张女士被其朋友告上法庭代为还债。几年来,家中糟心事频发的她捉襟见肘,不得不暂时中断了还债计划,而她也成为被执行人。近日,离异的张女士在家人支持下,终于鼓起勇气面对自己的债务,并凑齐欠款把案件彻底解决。
为前男友借钱做担保
女子揽债上身成被执行人
事情的起因,得从2014年说起。当时,25岁的张女士与韦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同时她也是男友公司的员工。热恋期间的她,常与男友同行一起联络工作。“我同意借给你2.5万元,但小张必须作为担保人,如果你到期未还,我就只能找她了。”一天夜里,两人找到朋友毛先生,韦某向其借款用于项目资金周转。
即使不是百分之百的情愿,“恋爱脑”的张女士还是经不住男友的软磨硬泡,最后答应了为韦某作担保。却不知,没过多久,因感情不合两人最终分道扬镳,但分手后前男友却无力偿还债务,感情没了但债务还在,作为担保人的张女士被毛先生告上法庭代为还债。
“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2018年2月的一天,张女士看着手上这张载明了“案号、案由、被传唤人、传唤事由”等内容的传票,她很快意识到自己是因为担保了前男友韦某的债务,成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
“我承认25000元这笔债务,愿意偿还这笔借款。”庭审中韦某没有出现,张女士了解到60多岁的原告毛先生因病需要用钱,心怀歉意的她愿意承担这笔欠款。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女士分三期还清本金及利息共计28000元。
糟心事频发收入捉襟见肘
还债计划被迫中断
案件调解后,张女士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按照协议按时向毛先生还钱。2019年,张女士认识前夫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初两人结婚。平静的生活因父母遇上车祸而被打乱,长时间的照顾及医药费的支出,令她的收入捉襟见肘。
麻烦事还不止这些。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张女士无法外出务工,收入锐减,刚出生的孩子体弱多病,大额的住院费与治疗费将张女士压得喘不过气。
2020年7月,毛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法律意识淡薄,未按照法院规定申报财产,张女士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连串的麻烦事,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接连不断地困扰着她的家庭,最后丈夫坚持与张女士离婚,自己也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家人的失望、对孩子的愧疚,让她一直处于崩溃的状态。好在妈妈与弟弟没有放弃她,替她凑齐欠款下决心把案件彻底解决。
鼓起勇气面对债务
多年委屈得以发泄
近日,张女士终于鼓起勇气面对自己的债务,她通过试试看的心态在网络上搜索南宁市江南法院执行局的联系方式,并通过二维码添加到了“江法执行监督”微信号,将多年的委屈一股脑发泄了出来。
在了解了张女士的案件及请求后,江南区法院副院长苏灵艳立即安排执行局着手处理双方和解事宜。在法院的组织下,申请人毛先生与张女士面对面达成了执行和解,在了解到张女士的难处后,毛先生也很慷慨地表示了和解让步的意愿,张女士把凑齐的2万元还给了毛先生。随后,法院也依法将其从失信黑名单撤下,并及时解除了对她银行卡的冻结。
来源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
来源: 南宁晚报
企业为个人借款担保
在民事交易中,有的人追求利润,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而有的人却追求安稳,只希望自己能够安全的获得收入,担保制度就是法律为这些追求安稳的人提供的一个适用制度。
同时,今天的话题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都知道,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都承担清偿责任的,那么如果夫妻中的一个人以自己的信用给第三方提供了保证,那么第三方能否追究这个人的伴侣的担保责任呢?
担保制度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交融,我们又应该如何做出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分析呢?
接下来,我们将从一个案例出发,去回答一个最终问题——个人担保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男)与李某(女)结婚于1990年,于2004年共同成立了一家名为三益德的进出口代理公司,赵某为公司的董事长,李某为公司股东。
2007年,赵某以夫妻共同资产在北京购置了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产。为了三益德公司的业务发展,在2020年三月,三益德公司向中融金控公司分七次借款,共计1200多万,赵某以个人名义为三益德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注明该担保类型为连带保证,合同落款人为赵某一人。
最后,因为三益德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其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借款,于是金融控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借款,法院判决赵某向金融控股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强制执行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夫妻共有房屋。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其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权强制执行该房屋。而金融控股公司认为,赵某提供的担保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执行涉案房屋并无不当。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有房屋?个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要明白个人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首先要明白两个重要概念:何为担保?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也就是说,担保就是为了让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由第三人作为一个安全阀,保证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就由第三人偿还,可以说,担保就是一个债务,只不过该债务是基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
而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简言之,当两人结为夫妻之时,两人在民事意义上就成为了一个主体,对于婚后产生的,为两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来进行偿还。
从担保的性质我们可以看见,担保有着极强的相对性,在上述案件中,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赵某,同时担保合同上只有赵某一个人的落款,因此从形式意义上来看,赵某的担保之债,属于其婚后的个人债务,因此若要求赵某偿还债务,法院也只能强制执行赵某的财产,而不能执行赵某育李某的夫妻共有房屋。
对于中融金控公司来说,本身借款就是一个风险极大的行为,为了追求交易安全,专门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可是现在却不不能强制执行对方财产,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但是我们要知道,判定一个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依靠不仅仅是表面可以见到的形式要件,其判定标准最本质的还是其内在的实质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下三种情形的债务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如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签字,一方事后予以追认;
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无论该笔债务是否以夫妻一方名义负担,只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虽然赵某个人担保行为不满足第一、第二种情形,但是第三种情形却可以适用。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事后查明:
1.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了三益德公司,投资的三益德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二人在婚内购置了案涉房产;
3.孙晓明参与了三益德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两人的主要收入来自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4,孙晓明与潘某为三益德公司的多起融资借款提供了担保。
赵某为三益德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虽然是赵某的个人担保,但是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业务升级和长远发展,公司获得融资款之后,其收益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而公司收益得到提升,公司投资人的收入自然提高,而该公司的投资人只有赵某和李某夫妻两人,因此公司的收益,就是两人的收益,也就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从赵某的的个人担保中获得了收益,自然也应当对该收益承担一定责任。因此,赵某提供的个人担保符合《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执行涉案房屋并无不当。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未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且该担保对于夫妻生产生活并无影响,那么此时法院一般会判定该担保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要判定个人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该担保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是已经结婚的人为自己提供担保,最好让对方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坚持以一个人的名义提供担保,最好时刻保留相关证据,如能证明对方家庭收入来源的银行流水,在担保后家庭购入的不动产及动产的购买信息,以便在日后涉及诉讼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保证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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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个人贷款担保案例(企业为个人借款担保)":http://www.ljycsb.cn/dkzs/145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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