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是睿智若水666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军人公积金贷款年龄
如若婚姻中一方为军人,在双方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时,其财产分割是否会与“普通人”存在不同?哪些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姻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关于财产部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相 关 案 例
2017年,原告田某(女性)与被告卢某(男性,军人)因男方涉嫌出轨被法院判决离婚。2019年,原告为了孩子和自己将来生活考虑,决定就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瞒住房补贴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退役转业后,每月会收到就业指导中心发放的住房补贴3000余元,截止离婚之日约有10万余元,请求法院予以分割。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入伍时间为1990年7月,转业时间为2014年12月。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121861.08元,该笔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其中的一半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原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4.56元,故其中一半即42.28元,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从住房补贴中予以抵扣。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完毕,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住房补贴60888.26元。(121861.08÷2-84.56÷2=60888.26元)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文启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军人婚前所得财产及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则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文启律师建议
离婚诉讼中,如若当事人一方为军人身份,财产分割相较“普通人来说”是比较特殊的。因此建议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网页截图
资料:新华社
编辑:李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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