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6%,LPR的4倍?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下面是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国家贷款利息上限
作者 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 李海权/朱敏 律师
1991年规定,超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保护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首次对借款利率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引入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概念,这在之后的20多年间对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利率计算产生重大影响。
不过在90年代银行贷款利率较高,1995年时,3-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曾高达15.3%,以此为基数计算,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高达61.2%。
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24%与36%上限
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中首次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确定为固定值年利率24%,对应人们日常借贷往来经常提及的“月息2分”。同时,该条文在法定之债外规定了自然之债,即对于年利率24%到36%之间约定的利息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干涉。
当然,若按照中国传统的“九出十三归”计算利息,且出借方将利息提前扣除的,本金只计算借款方实际拿到的金额。按“九出十三归”计算的月利息达13%,且按复利计算,年利率高达383.89%!若24%至36%的部分若是出借方强行扣除的,也不能算自然之债,借款方可以要求抵扣。
2020年8月20日开始,LPR的四倍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第二十六条更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次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挂钩,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由固定值年利率24%变为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因LPR理论上每个月都可能会变化,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可能每个月都会变化。
最新的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2020年 8月20日作为分界线,将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分段处理,即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应的利率上限仍为年利率24%;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对应的利率上限为2020年8月20日适用的LPR的四倍即为年利率15.4%。
2023年8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四倍为13.8%。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
国家允许的贷款最高利息计算方式
漫画/张平原
借贷公司为了吸引客户贷款,抛出假的低利率诱导,实际还款时却是用高利率来计算,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厦门某公司是一家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贷款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金融业务。
2020年11月,邓某(化名)看到该公司的贷款平台上写明借款利率9%,点开与该公司签订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只见合同上约定,借款人(邓某)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数为48期,每月为一期,还款日为每月3日,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至2024年12月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2020年1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12.15%=16%,上述固定年利率按照综合年化总费率计算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按日计息,逾期违约金按日依未还本金余额0.02%计收。
邓某当时并没有看清楚合同上竟写有两种借款利率,合同签订后,厦门某公司于2020年12月向邓某账户转账借款本金80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邓某按期偿还借款,共还款10期,之后未再还款,尚欠借款本金67240.6元。
厦门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724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16%/年,按日计息,从2021年10月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厦门某公司在贷款合同首页却约定了两种利率计算方式“固定年利率16%,按综合年化总费率为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在案涉合同约定不同利率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当以有利于借款人的综合年化利率为计算利率依据,即邓某的应付利息应以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年化利率9%为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邓某的应付利息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年化利率9%为标准进行计算,每次还款多出应付利息部分,应用于抵扣本金。据此计算,厦门某公司有权主张邓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率9%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厦门某公司主张的本息超出上述诉求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谨防陷入“利率幻觉”
利率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在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在约定利率时存在误导行为。
较为常见的是贷款机构在宣传业务时披露自行核算的“费率”或“年利率”,其简单地以贷款利息总额除以贷款总额,再除以总贷款年度,这相对于规范的年化利率计算,易导致金融消费者低估真实的贷款成本。
金融消费者在贷款时,应留意该产品的利率条款是否明确表述为“年化利率”,并注意是否存在砍头息、服务费等隐性增加贷款成本的约定,谨防陷入“利率幻觉”。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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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国家贷款利息上限(国家允许的贷款最高利息计算方式)":http://www.ljycsb.cn/dkzs/144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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