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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贷款性质(抵押贷款为什么变成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之辨析,下面是墨尔根航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融资租赁贷款性质

所谓融资租赁,就是以租赁的方式实现融资之目的,

租赁物构成融资的担保,出租人获得融出资金的收益,承

租方获得资金周转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的合同性质争议。

一、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

据该法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出卖方、

出租人和承租人(售后回租模式下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

主体),以及两个合同关系,即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物买卖

合同,两个合同能够体现该法律定义所述的交易模式和关

联关系。

二、如何界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

(一)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究

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出租人是基于承租人对

特定的出卖人和特定的租赁物的指定而购买租赁物

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且合同条款设置符合融资租赁基本特征时,

构成当事人就融资租赁交易达成合意的初步证据。但是,

虽然名义上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在

合同以外的场景当事人明示表达过,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当事人以行为默示表达了实际进行其他交易的意思表

示,足以推翻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不能认定合同当事人

具有设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众多的“名

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争议均属此类。

(二)交易模式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合同条款

设置符合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

若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应有两个形

式特征:一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二是涉及到两个合同、

三方当事人,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

方和出卖人(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主体)。

其次,合同条款的设置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财

政部 2018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三

十六条规定,“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

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

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

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相较于法律和司法解

释,会计准则的界定更能揭示融资租赁的本质,即风险转

移和租金构成是定性融资租赁最重要的合同条款。

1. 与租赁物相关的市场和经营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经营性租赁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

出租人取得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意义上的租赁物所有权,目

的在于担保其融出资金的安全,而不是真正取得租赁物。

出租人需要保证在承租人违约时能够收回融出资金和利润,

而不是获得租赁物;承租人让渡的只是在其偿还出租人资

金和利润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目的是给出租人资金做担

保,当租赁物所担保的偿债义务履行完毕,承租人则希望

收回对于物的最终处置权,能够以象征性的价格购回租赁

物。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最体现合同性质的条款之一

应该是允许出租人转嫁租赁物的市场和经营风险。

2. 租金构成为购买成本、相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之和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

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

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可见,“融资

租赁租金的本质是交易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对价,与一般租

赁合同的租金具有本质区别,一般租赁的租金系使用租赁

物的对价,与租赁物的购买价格没有必然联系”。在判断租

金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特征时,法院通常也会考察租赁物价

值和购买价格这两个可能对租金合理性构成影响的因素。

(三)合同标的物真实存在、特定化,且无权利瑕疵

首先,租赁物应真实存在。租赁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

系成立的前提和必备要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并无租

赁物的交付、接收、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流转,显然

交易并不具备融物的特性,只是以融资租赁之名行资金借

贷之实。

其次,租赁物应能特定化。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一般是

出租人为承租人的特定使用目的向承租人指定的主体或承

租人本身购买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特定化不构

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究其原

因,尽管有租赁物,但租赁物不特定化,可以视为没有租

赁物,不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前提。另外,租赁物不

特定化,亦无法完成融物,无法对租金债权起到担保作用。

第三,租赁物应无权利瑕疵。在出租人购买之前租赁

物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禁止流通等妨碍所有权

转移给出租人或减损租赁物对出租人租金担保功能的因素,

出卖人或承租人(售后回租模式)可以依法转让租赁物所

有权。

(四)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租赁物所有权向出租人的转移,

只是一种公示性的转移,由于租赁物需要交付给承租人占

有和使用,出租人并不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这种所有权“公示性”的转移是指具备动产、不动产所有

权转移的法定形式要件从而使得出租人具有租赁物所有权

的外观。对于不动产和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来说,应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权属变更登记。对于一般动产来

说,可以综合出卖人、出租人之间签署的租赁物交接凭证、

所有权转移凭证、清点移交证明、实地勘察验收文件等来

证明租赁物完成了直接交付、拟制交付或占有改定方式交

付。

抵押贷款为什么变成融资租赁

律师近半年已收到几个类似咨询,咨询内容大致相同:

因暂时缺钱,咨询人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借款,公司向其出借资金,借款人需将自己的车辆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公司,借款过程中会要求签订两三份合同,签订时合同大部分需要填写的地方都是空白的,有的人甚至当时根本没有签订合同,后续诉讼中发现自己的签名是被人伪造的。

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借款人交付钱款,借款人需要按月向公司“还款”。因公司并不会详细的向借款人说明还款的具体构成,只是向其告知每月还多少钱,所以借款人直至最后都不知道自己每月还的几千元或者几万元都包括哪些。

之后,公司并不会将签订的纸质合同给借款人一份,而是向其告知:每月还款由公司自动从银行卡上划扣,别忘了每月存好钱,只要按时还款,车或者其他财务就可以由借款人一直使用。

但在后续还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存款足够,但平台却不划扣、或者借款人向公司要求一次性提前还款,公司却不为其办理等情况。

在此之后,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公司会迅速的起诉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传票后会发现,案由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在借款时,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过他什么是融资租赁。

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呢?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日常生活听过最多的是一些厂子没有钱买几千万、几亿的设备,就会去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租金租赁使用,或者一些公司会去租赁一些大型的打印机用于办公使用,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说的大白话些,此类案件公司的做法:如借款人需要50万元,其向公司提供一50万元左右的财产,公司将财产用50万元买下,交给借款人,同时将买下的财产以“出租”的方式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月向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管理费/服务费”,如果按期还款至最后,财产还归借款人所有,公司也获得了“利息”、“管理费/服务费”,如不能按期还款,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收回。

签订了这种合同的借款人,大部分每月还款的项目是:租金+利息+服务费,折算下来一些人每年多还的金额会甚至占所借款项金额的36%。

2020年前,法律上支持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年息24%,在24%到36%之间,如借款人自愿还款,法律上也不为禁止。

202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台,为了打击违法放贷行为,明确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各地对“职业放贷人”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并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

如今,某些公司借助大部分百姓对法律不完全了解的弊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借款人交付财产,让借款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此合法的收取36%的高息,且无需承担“成为职业放贷人”的风险,当借款人逾期时,又可更为便利的处置其财产,可以说是好处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因此,对于公司和借款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是此类案件的重点。法院审理过程中,借款人要自行举证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或者平台刻意导致借款人还款逾期等恶意情形,如无充足证据,形势将更为被动。

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就已签订的合同内容或已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说,对于此类案件,律师查阅了数百个案件,在情况基本上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各地判法不尽相同,部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部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定形式,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综上,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以上形式的合同是允许的,具体的合同性质认定可能存在争议,故在这类情况下,如遇相同情况,要做到:

1、明确每月还款金额及构成。

2、不签订空白合同,了解合同内容及性质后再签订。

3、明确如逾期还款面临何种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无法正常划扣款项等特殊情况,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需要。

避免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

声明:因存在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同等复杂原因,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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