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贷款,还款多了三万多?“优信二手车维权群”300多名车主出现各种问题...,下面是吉视守望都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长春二手车贷款公司
2018年,张先生在长春市华港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经人介绍去了华港二手车市场旁边的优信二手车做了贷款,本想着贷款15万元,可当张先生通过手机app查询时,却意外发现实际贷款金额成了18万元。
贷款人 张先生:
2018年,我在西环城路买了个二手车,在优信做的分期。今年九月份的时候,发现我这个分期付款原应该是15万元,现在变成了18万元。
张先生说自己购买的是一台二手奔驰车,总价23万,首付了8万,贷款应是15万元。在得知贷款金额多出3万元后,他便拨打了优信二手车的客服电话。客服表示,这多出来的三万多元包含1.7万元的服务费、1.1万多元的车商服务费以及千余元的车辆GPS费。可张先生却表示,这些费用此前业务员并未明确告知。
贷款人 张先生:
当时专业客服回复以后说,这个我们不管,我们按合同说话,我索要发票也不给。
记者:
那你有合同吗?
贷款人 张先生:
合同都在他们手里,我手里什么都没有,包括大本。
记者:
为什么当时贷款买车不要合同呢?
贷款人 张先生:
我寻思到时候还完(贷款)以后,把大本往回要就完事了,没想到出现了这么多事情。
张先生说遭遇类似情况的还不止他一人,他进了一个优信二手车全国维权群,大概有300多位车主都有各种各样亟待解决的维权问题。但相同的是,大部分贷款人手中都没有当时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贷款人 张先生:
找优信的门脸(门店),一律都黄了,其他店也关门了。当时的业务员早就不在这里工作了,说这已经黄了。
那么,多出来的这三万元都包含了哪些费用?此前是否明确告知了车主?贷款合同为何不是一式两份呢?为了核实情况,记者拨通了当时替张先生办理贷款的业务员的电话。
记者:
另外这三万元钱都包含些什么?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那我记不住了,我都(离职)两年多了。
记者:
是服务费吗?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这个东西就是一个形式说法,但是当中指定是有服务费。
记者:
服务了哪些内容?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这个公司要收的,我也不知道,服务啥我哪知道啊,说白了我就管签个合同。
记者:
当时作为职工,公司没有给做培训吗?这个服务费究竟包含的内容是什么?不能说这个服务费是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也不能说叫服务费没有服务的东西。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他可能讲了,但是我不知道,可能我忘了,很长时间之前的事了。
记者:
在合同当中有没有体现?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我都忘了当时合同啥样了,时间太长了。
记者:
当时有没有签合同?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合同是签了。
记者:
那为啥消费者这边没有呢?消费者现在手里没有合同,当时给消费者了吗?
原优信二手车业务员 张先生:
公司规定就是不给,就是公司自己留存一份,至于为啥我也不知道,你问我我也不知道,就那么规定的。
记者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目前吉林省优信二手车经销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的存续状态。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又拨打了优信二手车的客服电话。
按照电话留言的指示进行操作,电话却打到了名为58金融服务中心的客服热线,且始终无法接通。
那么,优信二手车和58金融服务中心是什么关系?为何电话要转接到那里呢?张先生和维权群里其余车主的问题又该由谁来解决呢?我们也希望优信二手车方面,可以给车主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等待优信二手车方面回应的同时,与张先生一样遇到问题的贷款者心中也得有个数,就比如这贷款签合同,一式二份的合同,你签完了,一看钱到账了转身就走,两份合同都在人家那儿,这心是不是也太大了点?这法律意识是不是也淡薄了点?都说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这体现在,不仅签的时候咱们要逐字逐句签仔细、签完了以后,你也得牢牢的攥手里,这样今后遇到问题维权的时候,咱腰板才能挺直,心里才不慌张。
长春纯私人放款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
电子邮箱:ccdkjb@163.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邮编:13002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3日
附件:
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
(五)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36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七)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
(二)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且与中心签署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生效后,借款申请人才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经中心审核通过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放款。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按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公章或贷款业务章)、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或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存量房的)、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及加盖原贷款银行公章或贷款业务章的贷款明细表和还款计划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主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一条 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还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影响抵押权实现行为之一的,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其他影响受托银行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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