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宣布可以申请降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附如何申请降低房贷攻略,下面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1年贷款基准利率表
对目前正在还房贷的小伙伴来说,终于有两个利好消息传出,以前一直在放风降低目前房贷的政策终于正式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8月31日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实施细则。
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城市;二是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对于各位房奴来说消息更好,之前贷款利率最高的时候2008年的房贷基准利率从7.74%调整到5.94%;2009年的房贷基准利率无变化;2010年的房贷基准利率从5.94%调整到6.40%;2011年的房贷基准利率从6.40%调整到7.05%;2012年的房贷基准利率从7.05%调整到6.55%;2013年的房贷基准利率无变化;2014年的房贷基准利率从6.55%调整到6.15%;2015年至2022的房贷基准利率为4.90%。2022年之后很多城市降到3.9%或者4.1%;现在再次迎来降低。
那么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到底怎么降?这份攻略收好了!
第一点认定条件是什么?
类型一: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房贷
类型二: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购买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办理贷款,现在地方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本住房称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地方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第二点如何申请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一种方式: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可以理解为:假设张三的房贷在A银行,在9月25日后,张三可以向A银行提出申请,用新发放的贷款置换原有存量房贷。
另外种方式: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可以理解为:假设张三的房贷在A银行,在9月25日后,张三可以向A银行提出申请,协商变更现有的存量房贷的利率。
第三点利率可以降多少?
调整后的存量房贷利率需符合原贷款发放时当地房地产政策不低于当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的政策下限!也就是要高于和持平目前城市房贷利率!
2011年至今房贷款利率一览表
前言:张某与王某系自幼相识的朋友关系,张某于2011年至2020年间累计向王某出借借款共计5537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因两人是发小和亲戚,该5537万元借款中仅仅只有部分借款以借款合同形式书面约定了借款本金和利息,部分借款只有借条,还有部分借款仅仅只有银行流水。
2011年至2020年间王某向张某累计还款5108万元。经过对账,双方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借款和还款记录高达400多条。
因王某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双方对借款本息余额需要对账,但张某多次找王某协商未果,因此成讼!
裁判要旨本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1.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2.2011年至2020年之间双方已经结清的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打通重新核算?
3.2011年至2020年十年间双方借款、还款记录高达400多笔,如何以较为高效的方法计算未还借款本息数额?
1. 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武汉某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王某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约定利息。但王某在另案中明确陈述其和张某约定利率,有的2分,有的3分。
结合借款合同载明部分借款的利息约定,依法应当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 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2.2011年至2020年之间双方已经结清的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打通重新核算?如何高效的核算?
武汉某法院认为:截止2016年5月20日,王某尚欠张某本金23,403,500 元,尚欠利息 678,202 元。2016年5月20 日,分出本金445 万元及2,377,500 元未付利息给胡某,王某尚欠张某本金 18,953,500元,尚欠利息0元。截止2020 年8月19日,王某尚欠张某本金21,025,111 元,尚欠利息11,540,750 元。
据此,该法院判决王某差欠张某借款本金21025111元,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1540750元;
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210251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解读及律师观点(一) 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本案中,虽然只有部分借款有书面证据约定了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无书面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人王某的还款呈现出的也是不规律的还款,无法间接证实对所有的借款均约定了利息。
① 利息约定符合借贷交易习惯。张某与借款人王某已签署的9份《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条》均约定了利息,且月息为3%,该9份《借款合同》中起息时间最早的一笔为2012年12月,余下4份借条共计金额约1170万元虽然没有载明利息约定标准,均发生在2012年12月之后,按照双方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应视为后面发生的4笔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利息标准同签署《借款合同》标准。
②案外人胡某的借贷纠纷案,债权来源于余下的4份借条中的部分债权,胡某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
③王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胡某案件(2020)鄂0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构成反证,恰好证明余下4份借条约定了利息。
(二)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此后按照4倍LPR计算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2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本案的借款利率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分段计算。
(三)2011年至2020年之间双方已经结清的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打通重新核算?如何高效的核算?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2011年的借款本息早已结清,但本案中法院为防止出借人收取了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利息,依法对两人之间所有的借款进行了重新核算,对王某偿还的钱款超过年化24%的部分冲抵了借款本金。
本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还款记录往来有400多笔,早些年的借款已经结清,但是法院在审理中,依旧将已结清的借款进行了重新核算,利率均调整为了2%,之所以部分借款未按照3%进行计息,是因为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频繁,当中并无明显规律证实借款人按照月息3分进行的付息,故不能认定借款人已经按照月利率3%支付了利息。
因此,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法释18号)关于自然债务规定,即约定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索回,未支付的利息可以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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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11年贷款基准利率表(2011年至今房贷款利率一览表)":http://www.ljycsb.cn/dkzs/143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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