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松绑+买房退税,买房组合福利来了,下面是串儿哥说房子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成都二手房组合贷款
这个国庆前,接连出来了好几个房产利好消息,“等等党”又赢了。
针对刚需购房者的“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放宽”、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针对改善性购房者的“换房退税”政策接连发布。
这一次,购房者会出手吗?
买房退税,“非满五唯一”的福利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也就是说,从10月1日开始,到明年,你卖掉一套房子,再买入一套房子,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退税需要个税票原件,也就是说个税谁缴纳,税票在谁手里,谁退税。
卖房小于买房金额差额退个税,卖房大于买房退全额。
政策是全国执行,但是同城买卖退税,不同城市不能退。
企业不能享受个税退税,本政策只含个人住房。
共有产权的话,各退各的税费,不能退到一个人名下。
买卖二手房总共需要五个税费: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买卖方佣金、契税。
现在的成都政策是“满五唯一”免个税,这次的政策是针对存量且“不满五不唯一”的群体,希望提前释放需求。
卖房后,如果再在原来的城市的购房的话可以享受退税政策,你说你买还是不买呢。当然了也算是对于置换群体的利好政策,但是它要求的是先卖房后买房,我个人理解还是认为稳住二手房群体,利于业主置换房屋。
此次“卖一买一”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换房成本,让一些非“满五唯一”的房源流动起来了。目的是让大家多卖房再换房,把房地产市场活跃起来,只有二手房的流动性加速,才有可能促进新房的销售,继而促进土地拍卖,以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别扭的是现在二手房所得税都是买房人代交的,退税的钱确给了卖房人,一些在老家卖房想去工作地方买房的也会享受不了这个政策。
从政策的力度而言,可以看到背后政策的制定者可以说是非常谨小慎微,既怕你们不来,又怕你们乱来。
首套房利率下调,都是非热点城市
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简单说,就是商品住宅价格同比、环比均下降的城市,首套房房贷利率可以下调了。
根据国家统计局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数据中,至少有23个城市符合新政要求。而成都并不在此列。
从9月20日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按照上述5月份住房信贷政策,目前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4.1%。
也就是说,按照发布的通知精神,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可以低于4.1%。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已优化楼市政策超800条,如降低5年期以上LPR、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率,松绑限购等,都是在提振需求端预期,但整体政策效果并不明显。
公积金利率下调,有利刚需首套
公积金利率下调很好理解。首先该政策针对的目标人群是首套住房用户,统一下调0.15%,对于公积金购房贷款用户而言,即从原来的3.25%下调至3.1%。
假设100W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年限25年计算,相差利息不到4W。
购房者仍“有账要算”
2022年9月贝壳研究院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4.15%,二套利率为4.91%,已经降至5%以下,也是历史最低水平。
不可否认,购房门槛的确降低了,但购房者仍有一笔账要算。
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房款额的1%或者交易差价的20%,如果想全部享用以上政策的成都人得符合以下条件。
把成都的唯一住房卖掉后,名下没有房贷,成都再买房,准备3成以上首付,可以享受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利率3.1%,商贷利率4.1%(如果能降的话),并且还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退税。这种人应该叫天选买房人。
极限操作也不是人人能完成的,而且大部分人少的也不是税费嘛。
政策不会激起太多波澜,更多的是松绑的风向,一方面因为这个个税本来比例就不高,购房者的需求并不是特别强,就势必会考虑,房价下跌背景下,承担高利率负债不划算。
另一方面,对于当前全国大部分房产市场而言,现在需要的更重要的是信心,是经济的大力恢复。
如果效果不达到预期估计就还会有进一步的跟进措施。
居家之后的成都二手房逐渐回到常态,日均在500左右,逐渐回落到新政前的水平,这次的政策会松绑一些非“满五唯一”的二手房,也许又能拉动一波成交。
2022.9.29日成交数据
接着十月份还有第三轮土拍,以及新房市场接近年底开发商为完成KPI也会有所动作,后市如何,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成都公积金组合贷款
9月1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政发布,将于2021年10月8日开始实施。新政发布后,如何办、怎么办、哪里办成为了市民聚焦的重点。
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试行)》。
新政后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如何提取?精细化“双挂钩”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是啥?一起来看看。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一、什么是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答: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均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具体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在5%~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职工个人可在5%~12%的范围内,在不低于单位配缴比例的基础上,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配缴比例为8%,则个人缴存比例 可选择的范围为8%~12%。
二、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单位。
三、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答: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缴存协商机制
一、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与职工进行协商?
答:一是对于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可与职工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二是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该月可不作缴存。
二、单位如何实施缴存基数协商?
答: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缴存基数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 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经每名需协商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如缴存基数标准需要调整的,应重新与职工本人协商确认。
降比缓缴
一、缴存困难的单位有什么政策选项?
答:缴存困难单位有两种政策选项,一是降比,二是缓缴。
二、什么是降比?
答:降比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按低于5%的缴存比例,在1%~4%之间选择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单位在降比期满后,应恢复到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缴存的单位在5%~12%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不属于降比,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主要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三、什么是缓缴?
答:缓缴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单位在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哪些缴存单位?
答: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困难单位。
五、缴存困难单位如何申请降比缓缴?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 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困难单位申请降比缓缴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降低门槛,不再要求“单位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或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简化资料,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两年度财务报表,或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证明,以及单位社保缴存证明;三是优化流程,将降比缓缴业务的审批时限统一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
七、降比缓缴的期限是多久?
答:降比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4个月,期满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需继续降比缓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八、降比与缓缴能否同时申请?
答: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降比或缓缴,但不可同时申请。
九、降比与缓缴该如何选择?
答:单位在选择降比与缓缴业务时,要综合评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程度,统筹兼顾好单位与职工的利益关系。一般首选降比,且降比的程度要与单位缴存困难的程度相匹配,特别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
其他
一、新政有什么便利性的举措?
答:一是缴存业务全域通办,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二是临柜办理缴存业务无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是单位变更经办人可通过网厅办理,无需临柜。
二、个人账户设立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这两类特殊群体的缴存需求,在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资料临柜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新政后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
答: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二、按月提取的业务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可通过成都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和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其中,职工还可以跟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每月自动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按月提取的业务是否需要每月都提出申请?可不可以累计提取?
答: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需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例如,职工李某于2021年10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于11月申请了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请提取,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就该套住房贷款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可将未申请提取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的还款额,累计在一起申请提取。
四、哪些提取业务同一个年度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这几类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进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受此限制,例如职工当年已办理了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还可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五、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是指什么?
答: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是指职工申请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但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六、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怎么提取?
答: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七、新政后能否以公积金贷款所购的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
答:可以。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8万元,2021年10月20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3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5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5万元账户余额 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八、异地房屋申请提取有什么变化?
答:2021年10月8日后,将原有“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无房,在川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以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将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九、新政前已经以异地房屋办理过提取的,新政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答:已按原提取政策办理过异地房屋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再次以同一套异地房屋申请提取的,视为符合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提取条件,无需重新提交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十、限制多套房提取是什么?
答: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
十一、限制多套房提取具体如何理解?
答:一是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规定,仅针对通过按揭或全款购买新房以及再交易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包含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其他提取业务。
二是近五年内已办理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是以中心业务系统提取明细中的记载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0月8日以前产生的系统提取记录不纳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
例如,职工张某名下有两套住房,分别于2018年9月、2021年11月办理了这两套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由于2021年10月8日以前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不纳入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那么张某五年内仅有一套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
三是本市拥有的房屋套数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套数及取得时间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三套及以后的住房不能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例如,职工王某当前在本市有A、B、C三套住房,分别购于2011年、2017年、2021年,按照上述规定,C住房为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A住房由于购房时间超过了五年,也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仅有B住房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且购房时间也未超过五年,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十二、新政后精简了哪些提取业务材料?
答:一是已婚职工办理本人名下房屋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不含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无需再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二 是办理购本市商品房提取不再提供购房合同;三是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四是办理低保提取不再提供低保证明;五是办理退休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明;六是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再提供电梯竣工验收报告;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不再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答: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或已婚职工申请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的,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十四、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跟以前比有什么区别?
答: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签署承诺书方式替代提供继承公证书;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提取人,仍需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五、职工不能在线上办理提取业务,也无法亲自到柜台办理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职工可委托他人办理除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以外的提取业务。委托方式包含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填写纸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交由代办人代办业务时提供。
十六、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何具体的规定?
答:有四个方面的衔接过渡规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三是10月8前已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解读
(一)精细化“双挂钩”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基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的特点,为进一步促进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相匹配,对“双挂钩”贷款额度计算规则进行精细化调整,将与缴存余额、连续缴存时间“双挂钩”的贷款额度计算规则,调整为与每笔缴存资金、对应的存储时间“双挂钩”。
调整后特点包括:一是多缴长存资金获得更高贷款额度,少缴短存资金的支持力度下降,可以鼓励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缴长存,降低投机性缴存风险。二是降低贷款额度与连续缴存时间的关联程度,由于将与连续缴存时间挂钩改为与每一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挂钩,因此由于工作变动造成的缴存中断将不再会导致贷款额度骤降。
(二)取消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二选一”的限制
鉴于本次调整后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升,因此本次调整一并取消了原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之 “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缴存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和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贷款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最大程度地在购房过程中使用到公积金支持。
(三)新建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备案表,从贷款受理要件调整为贷款发放要件
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借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对满足项目合作时相关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其购房合同备案表,从公积金贷款的受理要件调整为发放要件,相当于将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整体提前。
此项调整将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时间大幅提前,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试行)》解读
(一)“按月提取还贷”的适用对象和具体实现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二)“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三)“按月提取还贷”与存量“按年委托提取”
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四)“按月提取还贷”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以上新政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成都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更多详情,可登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了解相关内容。或关注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微信“成都住房公积金”,拨打中心客服热线028-12329咨询。关于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内容,更多详细信息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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