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降了!关系你的存款,两家大行已确认→,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来源:【看余杭】
存款利率又又又要降了。
8月30日,记者从华东地区某大行人士处获悉,该行三年期存款利率将从2.85%(年化,下同)降到2.65%,8月31日落地。至于其他期限的存款情况,该人士表示,利率同样会下降,具体通知暂未下发。
不仅如此,记者从另一家大行的客户经理处了解到,该行存款预计9月1日降息,至于调降的幅度,“估计一年期、两年期10bp,三年期、五年期25bp”。
由于当前存款利率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LPR报价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因此,稍早之前本月最新1年期LPR的下调也让市场对于银行存款利率调降的预期再度升温。
事实上,随着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银行业整体面临着息差持续收窄的压力,近期颇受市场关注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也将给这一压力再度加码。从上市银行半年报来看,42家A股银行中有39家净息差较去年末收窄,其中最大收窄幅度达到35个BP。存款利率的调降,则被视为银行缓解息差压力的重要手段。
有大行存款利率调降20BP
存款利率再次迎来调降。8月30日,记者从上海地区某大行人士处获悉,该行三年期存款利率将从2.85%(年化,下同)降到2.65%,8月31日落地。至于其他期限的存款情况,该人士表示,利率同样会下降,具体通知暂未下发。
也就是说,10万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降后利息将会少600元。
此外,记者从另一家大行的客户经理处了解到,该行存款预计9月1日降息,至于调降的幅度,“估计一年期、两年期10bp,三年期、五年期25bp”。
去年以来,以国有大行带头的存款利率下调已进行过两轮。2022年9月15日,六大行集体调整了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在内的多个品种利率,其中活期下调5BP;三年期整存整取下调15BP,即下调至2.6%;其余期限下调10BP。随后股份行、城商行等跟随下调。
今年6月8日,六大行再度共同下调存款挂牌利率。活期存款由此前的0.25%下调5个基点至0.2%,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0个基点至2.05%,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5个基点至2.45%,5年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5个基点至2.5%。紧随其后,在6月12日,12家股份制银行纷纷宣布下调部分人民币存款利率。
当前主要商业银行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存款挂牌利率分别为1.65%、2.05%、2.45%、2.50%,实际执行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点。
稍早之前,本月21日公布的最新LPR报价显示,1年期品种报3.45%,较上月下调0.1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品种报4.20%,与上月持平。
8月LPR非对称下调 图片来源:央行网站
对于此次LPR非对称下调,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在解读时表示,根据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存款利率将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LPR报价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这意味着在6月和8月1年期LPR报价下调、以及近期10年期国债收益率持续下行推动下,新一轮存款利率下调过程或将开启。这将缓解银行净息差收窄压力,持续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并推动银行较快下调存量房贷利率。
在近期银行业的中期业绩会上,多家银行的管理层也就存款利率相关的问题予以回应。
农业银行行长付万军提到,“受益于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的持续释放,预计后续存款成本压力将得到一定缓解,我们有信心继续保持存款成本的比较优势。
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生柳荣表示,“我们二季度已经行动起来,接下来会继续采取措施。合理控制三年期以上的、期限较长的高付息成本存款,包括同业存款。”
齐鲁银行首席财务官、计财部总经理高永生表示,今年以来,该行加强负债成本管控力度,多次下调存款定价,主动优化存款结构,存款成本率2.14%,较去年同期下降7个基点。下一步,该行将关注同业市场动态,结合负债结构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存款挂牌利率。
中国银行副行长张毅表示,存款利率下调,一方面有助于中国银行持续改善存款结构,压降存款成本;另一方面也为中国银行发挥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提供了空间。
银行业整体息差承压
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商业银行维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需保持合理利润和净息差水平,这样也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而对行业中绝大多数银行而言,随着贷款利率持续下行,息差收窄的压力愈发凸显。从上市银行半年报来看,42家A股银行中有39家净息差较去年末收窄,仅有2家银行较去年末微增,1家持平。这当中有31家银行的净息差较去年末收窄幅度超过10个BP,其中最大收窄幅度达到了35个BP。
图片来源:Wind客户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商业银行净息差为1.74%,与一季度持平,其中大行、股份行净息差继续下行至1.67%、1.81%。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讨论热度颇高的存量房贷利率调降,也或将加剧银行业的息差压力。
多家银行管理层在业绩会上也就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净息差趋势等热点话题进行说明。
招行行长助理彭家文表示,存量房贷利率下调是势在必行,是大概率事件。其透露,针对存量房贷利率下调,招行已经制定了预案,但还没有最终的方案,这是因为需要兼顾“因城施策”下各个城市和分行情况,以及公平性和银行系统支持等问题。招行已从乐观情景、中性情景和不利三种情景对存量房贷利率下行进行了测算。从测算的结果来看,下调利率影响总体可控。
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生柳荣表示,由于监管部门具体的指导方案还没有出台,各家银行还在保持积极沟通,现在测算有一定难度,但总体上会对银行的净息差带来一定下行压力。
交通银行首席风险官刘建军表示,从趋势来看,资产收益率下一步仍然面临下行压力,存款定期化的趋势延续,存款成本下降的幅度小于贷款端,银行业息差仍然面临一定下行压力。
本文来自【看余杭】,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31日,建银兴邦山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兴邦”)与韩祥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建银兴邦以9500万元受让韩祥智持有的目标公司巴州和硕中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矿业公司”)49%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建银兴邦应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韩祥智支付首期收购款(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整;韩祥智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法人变更登记等手续;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建银兴邦应向目标公司一次性增资6500万元,建银兴邦完成增资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由目标公司以偿还借款或其他合法形式向韩祥智一次性付清剩余6500万元股权收购款。协议还约定,如因韩祥智陈述不实,且与目标公司资产债务存在重大差异,按照协议约定股权收购价格执行将严重损害建银兴邦利益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股权收购价格。
2012年1月和4月建银兴邦共向韩祥智打款1500万元,此后双方产生分歧。2012年4月24日,和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召开关于中石矿业公司股权及法人变更等事宜专题会议,会后建银兴邦与韩祥智双方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建银兴邦法定代表人表示希望对审计事项重新评估,韩祥智的意见是如果账目不符可以重查,尊重会议决定。但2014年11月28日,韩祥智将其持有的49%的股权变更至李鸣名下。
建银兴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建银兴邦与韩祥智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二、韩祥智返还股权转让款155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韩祥智负担。
韩祥智反诉称:双方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建银兴邦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明确拒绝履行协议,构成违约,给韩祥智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一、判令建银兴邦赔偿韩祥智损失5800万元;二、本诉、反诉案件全部受理费由建银兴邦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韩祥智已将股权转移给案外人,《股权收购协议》已无履行之可能,建银兴邦诉请解除《股权收购协议》,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韩祥智违约不能成立;建银兴邦要求韩祥智返还合同预付款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韩祥智在中石矿业的投资额虽然审计结果为66117700.47元,但鉴于韩祥智与建银兴邦并未就股权收购款达成新的协议,故双方股权转让价款仍为9500万元;韩祥智以220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股权转移给第三人,该价格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价格,主观性大客观依据不足,因此韩祥智以9500万元和2200万元的差额为基础诉请5800万元损失,不予支持;《股权收购协议》约定3000万元于2012年1月15日前付清,建银兴邦事实仅支付1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应自2012年1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建银兴邦与韩祥智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二、韩祥智返还建银兴邦股权收购款1500万元;三、建银兴邦支付韩祥智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8256059.94元;上述二、三两项合计后,建银兴邦应支付韩祥智3256059.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建银兴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股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每日1‰计算;二、鉴于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并未协商一致,建银兴邦因此没有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属于违约行为;韩祥智主张的反诉请求是以建银兴邦迟延付款为依据,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建银兴邦主张的50万元付款由韩祥智退回的问题,该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另行解决。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韩祥智的反诉请求。
【代理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建银兴邦没有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该如何计算,为此代理律师代理建银兴邦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2012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已对原《股权收购协议》进行了变更,原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涉案《股权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对股权转让价格提出异议,为此,和硕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4日组织召开了关于中石矿业股权及法人变更的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对中石矿业所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且在审计结束后再支付股权转让金,可见,本次会议纪要对涉案《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那么相对应的原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时间对双方已不再具有约束力。
(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是因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款一直无法确定,且被上诉人将涉案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2012年4月24日协调会议之后,在未经上诉人认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委托了审计机构,且仅对被上诉人的投资数额进行审计,无法确认股权转让价格,此后上诉人多次催促被上诉人就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协商,被上诉人不仅无视上诉人的要求,而且将涉案股权又转让给了案外人李鸣,可见导致股权转让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被上诉人 ,上诉人并无任何违约行为。
(三)如前所述,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1.一审判决认定1500万元产生的违约金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没有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即使上诉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1500万元的损失最多是银行同期贷款利利息,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原则,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责任违反了上述规定。
2.涉案6500万元支付的条件未成就,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未支付6500万元的责任,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涉案《股权收购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半月内,向目标公司一次性增资6500万元,乙方完成增资后,应于法定3个工作日内由目标公司以偿还借款或其他合法形式向甲方一次付清剩余6500万元股权收购款。”显然,6500万元剩余转让款的支付系附条件的约定,即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后上诉人才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变更后一直未就新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亦未完成,支付6500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那么相应损失更是无从谈起。一审判决在认定股权转让价格变更问题上未依据会议纪要,反而依据纪要中的年利率8%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矛盾。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需要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保护。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上诉人支付首期股权收购款的时间是2012年1月15日之前,上诉人仅支付了1550万元,剩余首期款项尚未支付,那么自2012年1月16日起被上诉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时间是2015年5月4日,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指出,而一审判决仍然认定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本案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时间通过会议纪要进行了变更,且双方对新的股权转让价格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所委托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事项违反了会议纪要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法院:一、维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韩祥智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韩祥智负担。
【裁判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一)关于建银兴邦是否违约。
根据上述代理意见的分析,鉴于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并未协商一致,建银兴邦因此没有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属于违约行为。
(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即使上诉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1500万元的损失最多是银行同期贷款利利息,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原则,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责任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关于韩祥智的反诉请求。
韩祥智主张的反诉请求是以建银兴邦迟延付款为依据,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驳回韩祥智的反诉请求。
【结语和建议】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关键在于,一审法院认为“建银兴邦未按审计报告的内容如约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 亦未积极与韩祥智重新审计确定股权转让金额,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对韩祥智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结合会议纪要,确定在审计报告后双方并未对新的转让价格达成一致,股权收购合同和会议纪要均没有约定哪一方负责审计工作,故建银兴邦基于双方未对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事实没有继续支付价款不属于违约行为。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更为全面、准确。
综上可以看出,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不仅关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亦关系到对涉案一系列合同和事实的正确理解和解读。故,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分析每一份证据,找出对我方有利的关键点,根据法律规定论证我方观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赔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目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招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怎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都有其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若想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所列举的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譬如因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犯有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营业困难、面临破产重整等等。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http://www.ljycsb.cn/dkzs/14339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