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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银行诉讼时效(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总结)

最高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及是否为抵押担保债权的认定,下面是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银行诉讼时效

01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再274号,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兴旺家用纺织品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兴旺家用纺织品厂。

03基本案情

祥云实业集团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713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的祥云实业集团抵押担保债权17959689.63元合法有效,并确认祥云实业集团1423455.63元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判令兴旺纺织品厂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祥云实业集团提交的案涉债权催收公告及恢复执行申请书等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17959689.63元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应当认定为抵押债权。案涉该两笔债权,即祥云实业集团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山东分公司)受让的合同编号为2001年司抵字010号和2001年司抵字011号的债权共计17959689.63元,因祥云实业集团此前未能举示信达山东分公司从中国银行日照分行受让上述债权后(即2004年6月25日)至2010年6月9日发布催收公告期间向兴旺纺织品厂主张上述债权的证据,被原审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并据此认定前述债权不属于抵押担保债权。

祥云实业集团于2021年1月4日从山东省图书馆获得信达山东分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7日、2006年6月23日、2008年6月20日及2010年6月9日发布的案涉债权催收公告,同时新获得中国银行日照分行于2005年1月6日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恢复案涉(2003)日仲字第1-37、38号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书及相应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述新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债权人在2004年6月25日至2010年6月9日期间曾连续向兴旺纺织品厂主张过案涉主债权。

因前述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故前述债权的抵押权仍在行权期限内,应当认定案涉17959689.63元债权均为抵押担保债权,一债会核查通过的祥云实业集团抵押担保债权17959689.63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祥云实业集团提交的案涉债权催收公告等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1423455.63元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应予以认定,并应当认定为抵押债权。祥云实业集团从信达山东分公司受让的编号为2003年新借字013号的债权共计1423455.63元,因祥云实业集团此前未能举示在先权利人在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即2004年3月27日)至2006年6月23日首次发布催收公告期间曾向兴旺纺织品厂主张前述债权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

现经祥云实业集团调查,于2021年1月4日从山东省图书馆获得信达山东分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7日、2006年6月23日、2008年6月20日及2010年6月9日发布的案涉债权催收公告,该批公告足以证明在先债权人在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即2004年3月27日)至2010年6月9日期间曾连续向兴旺纺织品厂主张过案涉主债权。同时该债权的抵押权仍在行权期限内,应当认定案涉1423455.63元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1423455.63元的债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应否认定为抵押担保债权?二、案涉17959689.63元债权是否为抵押担保债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案涉1423455.63元债权未经过诉讼时效,应认定为抵押债权。

该债权系编号为2003年新借字013号合同项下债权,系祥云实业集团于2011年7月27日从信达山东分公司处受让,根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该笔债权未经过仲裁、诉讼等程序,故债权人提出要求履行则构成时效中断。

案涉1423455.63元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04年3月27日,根据祥云实业集团再审申请提供的新证据,即其于2021年1月4日从山东省图书馆获得信达山东分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7日、2006年6月23日、2008年6月20日及2010年6月9日发布的案涉债权催收公告,该批公告证明在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至2010年6月9日期间,信达山东分公司曾通过登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连续向兴旺纺织品厂主张过该笔债权。故案涉1423455.63元债权未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予以确认,同时,因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未结束,故抵押权仍在存续期间内,应当认定案涉1423455.63元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案涉17959689.63元债权应为抵押担保债权。

首先,2003年11月17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就该两笔案涉债权作出相关仲裁裁决,此时,《物权法》尚未颁布,本案应当适用案涉仲裁裁决作出时具有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自2003年11月17日本案相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告结束,而原担保权人信达山东分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7日、2006年6月23日、2008年6月20日及2010年6月9日发布公告,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主张行使担保物权,故该两笔债权的抵押权依法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行使期间。

其次,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兼具物权的长期性以及担保的从属性,物权的长期性使得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因其从属性,一旦被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也随之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反之,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本案债权的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仲裁,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故应认定本案的抵押权未超过行使期间,依然受人民法院的保护。综上,案涉17959689.63元债权属于抵押担保债权。

因祥云实业集团系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故本案原审的诉讼费用仍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由祥云实业集团负担。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713号民事判决;

三、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的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债权17959689.63元合法有效;

四、确认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423455.63元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

五、驳回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总结

邵阳新闻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雷张英)为切实提升不良贷款清收能力,达到不良资产“现金清收”目标,优化金融环境,防控信用风险,10月12日,新邵农商银行组织召开不良贷款清收动员大会。总行领导班子、部室经理、支行行长、客户经理等共计130余人参加会议,一场代号为“利剑出鞘”的不良贷款现金清收专项活动在我行正式启动。

积极动员,鼓舞士气。董事长罗元保作活动动员讲话。全体员工要增强“目标导向”,比作风、比业绩、比创新,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精神,提振精气神,增强内生动力,执着专注,锲而不舍,以攻坚克难的勇气、主动担当的精神、务实肯干的作风,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力开展好此次不良贷款现金清收专项活动,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培训,提升技能。汉晖金融学院熊老师为全体参会清收人员进行活动前的清收技能培训,讲授新形势下不良贷款专业化清收实战技巧。一要树立信心打好集中清收攻坚战。强化催收意识,制定详实的清收方案,提高精气神,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二要灵活运用谈判清收实战技巧。营造谈判施压氛围,收集谈判筹码,设计提问策略,把握“标准”施压点,提高清收效果。

上下齐心,举旗出征。培训后,由工作人员把军令状和举牌发到各清收小组组长手中,罗元保带领全体与会人员宣誓,全员上下高呼口号,士气高昂;各清收小组组长向总司令递交军令状,保证完成任务;总司令举旗发号令:出征!各清收小组队列整齐,举清收牌出征。

统一行动,联合作战。10月13日起,总司令及各战区副司令带领清收小组,全面开展现场清收。对多年欠款不还的贷款户,对他们讲贷款清收政策,讲不良征信危害,促其尽快还款;对确有实际困难,当前无力偿还的,签订还款协议,限期偿还;对涉嫌诈骗贷款、赖债不还者,提请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严厉惩处;对有钱不还的“骨灰级”老赖,本次重点打击,通过拔掉一个“钉子户”,达到带动一片的效果。行动中,注重清收小组之间协同作战,运用集中兵力、各个击破等多种清收战术,推进清收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分析总结,周密部署。10月14日晚,党委班子成员及清收指导老师等开会总结活动开展以来的清收成果、探讨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总结经验,并商讨部署下阶段清收战略路线。会议强调,一要强化组织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由每个战区副司令负总责,每天提前安排筹划好;二要稳步有序推进、循序渐进、久久为功。根据竞赛时段任务分配表,制定详实的清收计划,以点带面、持续发力、全面推进,不断提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成效;三要坚持“交叉”“融合”清收方法。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协同作战、集团作战、依法收贷,持续打击逃废债行为。

成效突显,持续推进。截至10月16日,该行已现金收回不良贷款191笔,金额135万元。在下一清收阶段,该行将进一步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坚持依法清收和自身清收并重,重拳出击、多措并施、标本兼治,大打一场资产保卫战,提高资产质量,防控信用风险,助力优化金融环境,打造诚信社会。

(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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