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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是怎么样的(正规银行贷款合同图片)

干货|民法典下民间借贷最常用借条范本及13个注意要点,下面是法律名家讲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合同是怎么样的

你真的会写借条吗?民法典时代下结合借款合同条文,来看一下最严谨的借条是什么样的,赶快收藏起来吧,照着写一定不会错!

借条范本

借条[1]

为购买房屋[2],今收到[3]韩梅梅[4](身份证号:234……808)[5]以现金[6]出借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佰分之壹(1%)[9],贰零贰零年柒月贰拾玖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贰(2%)[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证号:765……117)

贰零贰零年壹月贰拾玖日[13]

1.借条

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

2.为购买房屋

“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今收到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到”字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 。“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韩梅梅

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客观上,中国有大量生意人名片上所印姓名与身份证记载姓名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况。

5.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号,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以现金

“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且在转账时应在附言中注明“出借”二字。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之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出借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金额应既写汉字大写数字,也写阿拉伯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存在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且需特别核对汉字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一致性。

8.借期陆个月

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月利率佰分之壹(1%)

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间各地几分几厘方式的利息表达习惯并不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采用“年利率X%、月利率X%、月利率X‰”的方式予以准确表述。

10.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贰(2%)

应在借条中写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过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明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11.立此为据

“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借款人:李雷

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且出借人起诉立案时法院经常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号。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如条件允许,借条最好书写在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上方。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起施行,该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未签字或未认可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借条出具的场合,如果债权人希望借款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还款责任的话,则需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条上借款人处一并签名并摁手印。

13.贰零贰零年壹月贰拾玖日

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或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清洁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款人此时应特别注意作废借条是否已经彻底撕毁)。如条件允许,借款人应要求将借条原件复印一份留存(借款人至少做到手机拍照留存),并要求出借人在复印件上手写“以上复印件内容与借条原件一致”并签名确认,以防保存借条原件的出借人涂改借条。

本文由法苑在线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正规银行贷款合同图片

鲁法案例【2023】042


好兄弟生意遇难题

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

然后转借给兄弟

可是钱借出去以后

不仅钱难要回来

还得自掏腰包还贷款

这种“以贷转贷”的情形是否有效?

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为兄弟“两肋插刀”

向银行贷款帮其缓解经营困难


“老王,我这酒店最近资金有点周转不开,你能不能借我点钱缓解一下?”老王和老陈是多年的好友,2021年12月,老陈以经营酒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想向老王借款50万。

可老王当时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老陈便提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让老王以此向银行贷款50万再转借给自己,还承诺贷款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都由其承担。老王考虑到自己和老陈兄弟多年,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不帮也说不过去,便同意了老陈的请求,先后在三家银行贷款共计50万元。

贷款到账后,老王和老陈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老王后将50万元贷款转至老陈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卡内,老陈向老王出具借条一张。


借钱容易要钱难

好兄弟最终对簿公堂


钱是到位了,可酒店却一直不见起色,直至无法继续经营。

“老陈,我真的扛不住了,赶紧还钱吧!”面对银行的催款和利息,已经捉襟见肘的老王只能从其他贷款平台贷款来偿还银行的钱和利息。他多次给老陈发微信催其还钱,可老陈都以自己没钱,还有别的债务等理由拒绝。

2022年3月,老陈找到老王协商让其将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解押,而后由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来偿还老王的借款。无奈之下的老王只好答应。还不上钱的老陈决定将酒店的经营权抵顶给老王,作价5万元,剩余欠款由老陈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可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老陈也一直未将酒店交给老王经营,情急之下的老王最终与兄弟“撕破脸”,在多次催要下,老陈向其偿还借款本息23万余元,为要回剩余借款,老王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老陈辩称自己对老王从银行“以贷转贷”的事并不知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另外,老陈还表示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到5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转给了其妻子,所以也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对此,老王则向法院出具了其与老陈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转让协议》及收据、转账记录,银行贷、还款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老陈对老王向银行机构贷款的事实完全知情。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涉案借款的款项来源系老王从多家银行贷款所得,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老王与老陈之间的借贷合同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老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就老王的银行利息及服务费损失,老陈虽称其不知晓涉案借款来源系老王从银行贷款所得,但根据涉案《借款抵押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借款存在借款费用及利息,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被告老陈知晓涉案借款来源系原告老王从金融机构转贷所得。被告老陈主张其不知晓原告向银行贷款事宜,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但因老王从银行贷款的利息较高,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告知老陈银行贷款利息及具体费用,故老王对此也存在过错。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老陈偿还原告老王借款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赔偿原告老王因本案支出的利息及服务费损失8万元,剩余2万元由原告老王自行负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老王从多家银行贷款后转贷给陈某,虽然其不存在牟利的目的,但是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老王与老陈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老陈应当返还老王借款本金。就老王利息及服务费损失,因老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告知老陈银行贷款的利息及费用明细,对此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编编提醒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以贷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打肿脸充胖子”,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一时的高利息而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承办法官:孙积星

法官助理:于金子

案例编写人: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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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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