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捡到他人身份证后,盗用身份办银行卡、贷款、重婚等,法院判了,下面是白水检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长沙身份证小额贷款
捡到他人身份证,一般人都会想办法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案件回顾】
2017年,女子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0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男子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给银行,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了下来。
另查明,2019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0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0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1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而且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做着违法犯罪之事,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人民群众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来源:湖南高院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不用人脸识别的贷款平台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王女士的身份证丢失后,被人冒用还“被刷脸”开了张银行卡,该银行卡因为拖欠万元贷款,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近日,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银行诉求,王女士无需担责。
被告:身份证遗失后被人冒用“刷脸”开卡贷款
“王女士”通过“刷脸”核验身份,在某银行STM自助柜员机自助申办了借记卡账户,并向该银行申请贷款一万余元。不料,在银行发放贷款后,“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
银行遂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对此,王女士深感莫名其妙,她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过,“刷脸”行为并非由她本人完成。
据银行起诉称,2019年11月25日,王女士在银行线下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PP在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多次催促未果,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王女士辩称,自己的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她自己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的借款合同,而且在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她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她的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还款责任。
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讯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讯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究竟借记卡开卡人是否为王女士本人?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此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银行自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综上,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叉核验,避免过度依赖人脸识别
主审法官甘尚钊指出,本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不过,本案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此外,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来源: 广州日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长沙身份证小额贷款(不用人脸识别的贷款平台)":http://www.ljycsb.cn/dkzs/14281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