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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额抵押贷款(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最高额担保是什么?法律如何界定和处理?,下面是北京律师秦嘉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贷款

现行经济体制下,想要理清商业行为中自己的风险、收益参考,必须弄清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逻辑。本文介绍的,是实践中银行、金融机构等常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能看到的普世解释很少——也是一些债务方、担保方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最高额担保的定义

最高额担保的学术定义是: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非法律人士也能明白的定义:签订合同时你的担保数额并不是现有的实际借款数额,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比如,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协议一般都会采用以下表述:“某某自愿为某公司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与某银行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项下某银行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这种表述下,签订合同时某公司实际在某银行的借款可能只有200万元,但是担保人实际要承担的债务数额,确是4000万元。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基于关系等问题,被蒙骗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现有的200万元债务,在没有详细看合同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导致最终要承担4000万元的债务。

二、为什么银行、金融机构采用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担保相较于一般的担保有两种好处:

1. 方便银行处理大额的贷款业务,在有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时,银行放贷将存在比较大的操作空间。

2. 可以有效延长担保人承担的追责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简单理解,一般的担保期间自合同签订——放款后即开始计算,超过期间后三年银行无法追责担保方,但是最高额担保是一种区间,两年内银行都可以持续对借款人放款,那么担保期间就要从签订合同两年后开始计算,担保方要承担责任的范围会大幅度扩大。

对于最高额担保,是一种保护出借方的措施,实践中民间借贷涉及的不多,如果读者存在相关问题,可以私信或评论区留言咨询。

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体系

(一)我国民法典将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这是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还可以将抵押权区分为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

一、抵押财产的条件和范围

(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须是宜于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二)根据《民法典》第395条的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解释上,“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只有符合上述抵押财产的条件,才能充任抵押财产。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还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三)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登记公示

(一)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消灭等情形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二)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法律后果

在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之下,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继续履行”,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赔偿损失”。

抵押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主债务人而言具有补充性,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不过,这一推定允许当事人依约排除适用。

(三)登记对抗规则

1.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

第三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善意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

2.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一、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关于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抵押权设立前为抵押财产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自查封、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由抵押财产中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亦一并处分。

二、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一)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最基本的效力,是抵押权之所以能发挥担保功能的关键所在;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优先顺位规则之外,涉及具有优先性的特定债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民法典关于标的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特别规定;《企业破产法》上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特别规定;《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上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特别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上关于税收优先权的特别规定,即担保物权人不得就担保物权设立之前发生的税收债权主张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顺位受偿,先顺位的抵押权人有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三)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1.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是指抵押权人为保全其抵押权而享有的权利。

2. 根据《民法典》第408条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担保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处分,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支配力的维持、消灭或者减弱所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抵押权顺位的处分。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一)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其效力应区分该约定是否已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的出抵权;

(三)抵押人的出租权;

(四)抵押人的收益权;

(五)抵押人的求偿权和清偿承受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其变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抵押权须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1. 协议实现途径

在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 公力救济途径

公力救济是通过国家专门的司法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其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3. 庭外实现途径

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

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三)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1. 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首先要使浮动抵押停止浮动,让其固定下来。此即浮动抵押的结晶,民法典称其为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2.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是因法定或约定事件的发生,抵押人丧失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获得其对抵押财产的控制权,抵押财产形态及价值特定,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前提。

3. 根据《民法典》第41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包括原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从债权,但总计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422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已发生的各种担保债权,可以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即转变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起转让;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也称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变为具体、特定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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