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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中租小额贷款(张店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周村区法院:竞得房产难入住,跨市腾房解民忧,下面是山东高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周村中租小额贷款

近日,周村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赴青岛市黄岛区,依法强制腾空一套法拍房并向买受人顺利交付,以执行强制力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法官向买受人交付

多次和解,皆未履约

2017年5月,金某在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开发区的涉案房产作抵押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共借款360余万元用于经营,王某向金某支付了借款并办理了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金某无法偿还本息,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但金某仍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金某不能按期还款,就对案涉房产依法拍卖。

依法拍卖,驳回异议

因金某未按期还款,且失去联系,案涉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由案外人王某某竞得。拍卖成交后,周村区法院先后作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和强制迁出公告,要求金某迁出案涉房产并将其交付法院,金某均未露面也未提交任何材料。

后期,案外人于某向周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金某早在2016年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产以租赁形式出租给其使用,租期20年,租金总金额120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交付,后一直在此居住,期间没有收到法院关于拍卖该房产的通知,请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待租赁到期后再返还房屋。经审查,法院认为于某某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并主张一直在案涉房产居住,但未提交支付租金的现金来源、实质意义上的占有使用等可以证实已经履行该合同的证据,且于某先后提交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存在明显不一致。且经法院调查,于某并未在该房产居住,故案涉房产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遂依法驳回了于某的异议请求。

跨市执行,强制腾房

案外人于某的执行异议请求被依法驳回后,承办法官决定继续推进案涉房产的腾退和交付工作。根据前期调查,现案涉房产实际居住人抵触情绪较大不愿腾房,通过沟通劝其自行搬离的可能性不大。为有效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顺利交房,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现场强制腾房的方式实现清户。考虑到跨市执行的实际情况,办案团队周密部署,研究商议了执行预案和人员分工,并对可能出现的抗拒执行行为进行了研判分析,确保腾房行动顺利进行。

到达青岛市黄岛区案涉房产现场后,执行干警按照既定方案和分工,在黄岛公证处人员监督下,对房屋内的物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整个执行过程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稳有序,有效保护了原房主的合法权益。经过数小时的努力,案涉房产实现腾空,承办法官当场将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案涉房产顺利交付完成。

下一步,周村区法院将以“四项创建”示范活动为抓手,以行动学习项目为载体,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执行手段,建立健全异地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机制,不断增强与兄弟法院的协调配合,提高处置效率和效果,提升执行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张店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口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刘伟

“你是不是急用钱?添加V(微信),不用看征信,只需提供银行卡,接着下款。”“无抵押、门槛低、贷款快”……相信不少市民都从网上看到过这样的广告,真实情况到底如何?

近日,淄川公安分局般阳路派出所获得线索,孙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有大额转账记录,多数款项与电信诈骗案件存在关联。根据此线索,民警随即对线索进行仔细梳理,拓展研判,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将嫌疑人孙某抓获归案。

经查,嫌疑人孙某称因“手头有点紧”,便在网上搜索贷款信息,一番查询后,找到了一款号称“不用看征信,只需提供银行卡,接着下款”的产品,并添加了“客服”为好友。

“客服”称需要孙某的银行卡来给直播平台走账,按照流水的点给提成,才能办理贷款,并要求当面操作。于是第二天孙某带着自己的银行卡找到对方,在明知对方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前提下,孙某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对方在使用孙某的手机、银行卡操作完毕后,又称孙某的信用不好无法办理贷款,但是对方给了孙某 7000 元作为刷流水的“好处费”,随后孙某的银行卡被冻结。

无独有偶,近日,淄川公安分局昆仑派出所根据分局反诈中心及上级推送的“断卡”线索,发现吴某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流水异常。民警经过缜密侦查、认真梳理,发现吴某某的银行账户存在短时间内交易量大、收款对方分布广等涉嫌洗钱特征。在固定吴某某的犯罪证据和落脚点后,民警将其抓获。

经调查,嫌疑人吴某某称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无抵押、门槛低、贷款快”的广告,在与对方联系后,双方约定见面办理贷款。见面后,对方询问了一些基本信息,并告知吴某某因银行流水不够,无法贷款。

正当吴某某一筹莫展之际,对方告诉他,可以“过账”刷流水。虽然明知“过账”肯定是违法犯罪,但为了尽快贷款,吴某某还是答应了对方。一顿操作后,吴某某的一张银行卡“过账”共计160余万元。然而在刷完流水后,对方又以吴某某征信有问题为由,拒绝贷款,而是给了吴某某2000元作为“好处费”。吴某某心想没任何损失,反而赚了2000元,还以为找到了“发家致富”的好门路,没想到被民警找上了门。

目前,孙某和吴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租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要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勿要随意轻信他人,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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