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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房子可以执行吗(唯一按揭房可以执行吗)

【法律科普】“老赖”名下的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下面是医法伴你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的房子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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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本就十分令人苦恼,遇上老赖,能收回欠款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了。

多数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在私下解决不了欠债还钱的问题时,出借人都会想到诉诸法院,让法院来作出让借款人返还欠款及利息的判决。

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作出让借款人或者说欠款人返还出借人欠款及利息的判决是很容易的,但往往问题出现在执行判决上,特别是对老赖执行判决。

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即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如若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能否强制执行呢?这都是执行过程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难题。

接下来,我们还是根据实际的案例来逐步分析其中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展示:两次以名下唯一住房为由申请法院中止执行,法院裁定结果却不相同

案件当事人为袁某夫妻与李某。袁某夫妻二人做生意过程中,拖欠了李某长达七万元的货款。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袁某夫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袁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李某的货款。

判决生效后,袁某夫妻二人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长达七年之久,并且在法院进行查封袁某夫妻的住房后,仍拒绝履行。

在第七年,法院查封、扣押袁某夫妻二人的房屋时,袁某拿出保存好的曾经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是袁某在八年前因另外一起合同款纠纷被诉至法院,在法院下达判决后,袁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就对袁某的房屋进行过查封、拍卖,但袁某以被查封的房屋为其生活和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的唯一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最后法院支持了袁某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袁某唯一住房的执行。

因此,袁某认为此次也是如此,法院仍是会同意中止执行唯一房屋的请求。

让袁某大失所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新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院根据该《决定》中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征求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意见后,李某同意将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袁某及其扶养家属五至八年的租金,于是驳回了袁某执行异议请求,维持执行。

所以,从该案例可以看到,即使是“老赖”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二、法律分析:何种情况下房屋会被强制执行(一)为何老赖名下唯一住房可被强制执行

上述案例中,老赖名下住房能够被强制执行,最关键的点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执行异议和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

这条内容是说,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标的,即名下唯一住房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执行的,若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李某同意为袁某及其扶养家属在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所以在袁某第二次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未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做出了一个很好地示范,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收回货款,又保障了被申请执行人后期的房屋居住问题,让老赖“无路可赖”,最后更是破除了关于执行中“老赖”唯一住房执行难的问题。

(二)法院不予中止执行老赖名下唯一住房的其他情形

除了案例中可执行老赖名下唯一住房的情形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可以不中止执行。

1.若被申请执行人的扶养家属名下还存在其他能够维持其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的,法院也是不中止执行的。这是根据《执行异议和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内容来论述的,例如,被申请执行人有成年子女,并且子女名下存在可供其共同居住的房屋,那么被申请执行人的居住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向法院提出被执行房屋为其唯一住屋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法院当然不予支持执行中止的请求。

2.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法院仍不予支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屋为唯一住屋而申请中止执行的请求。

这是《执行异议和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人是存在可供执行的条件的,但因为其主观上的恶意逃避,致使其名下剩余唯一可供执行的房屋。这种情形下,并非客观情况的执行不能,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核实清楚证据后,当然不予支持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三)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条,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法院不支持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名下唯一住房的异议请求,包含了三种情形:

被申请执行人名下除被执行房屋外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但其亲属名下存在其他房屋,且能够供其居住的;被申请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恶意转让房屋的;申请执行人为被申请执行人留足后期生活住房保障的。

在这些情形下,都是以保障被申请执行人居住权为前提,而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

法院也正是明确了这个关键问题,才能够解决“老赖”名下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问题。

因此,若遇到“老赖”以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法院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也不必太过担心,在解决好被执行人的后期住房保障问题之后,即使是名下唯一的住房,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唯一按揭房可以执行吗

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被执行人欠债累累,却坐拥一套位于崇明的唯一住房,面对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执行法官该怎么办?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结婚。2011年,两人以等额本息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贷款协议约定,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直至解除合同。后两人连续累计十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起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后因李先生与王女士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李先生与王女士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两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依法对该房屋采取了强制拍卖措施。

法条链接

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只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执行其财产,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上述法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房屋的所有权。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唯一住房不是逃避执行的挡箭牌。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文:江磊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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