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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个人贷款网贷通(工行个人网贷通好批吗)

贷款知识 大河网 投稿

工行“网贷通”循环贷 让小微企业贷款更“融”易,下面是大河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工行个人贷款网贷通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徐曼丽 通讯员 范保成

在破解融资难方面,工商银行全面升级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打造“广覆盖、多层次、高效率、可持续”的全新普惠金融,推动小微金融增量、扩面、平价,让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更多普助小微,惠及民生。工行推出的网络融资业务——“网贷通”,则让小微企业贷款更“融”易。该产品已成为国内银行业中单体最大的网络融资产品之一,成为工行拓展小微信贷市场的拳头产品。

| 省时、省力,融资全新体验

据介绍,工商银行推出的“网贷通”是网络融资业务的重要产品之一,是工商银行与企业一次性签订循环贷款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通过网上银行以自助为主进行的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提款和还款的贷款业务。与传统银行贷款产品相比,网贷通具有贷款额度在合同期内随时提款有保障;合同一次签订,1年有效,随借随还,可以循环使用;全网络操作,免去往来银行之奔波,省时省力;通过网上银行自主操作,借款、还款实时到账;未使用贷款额度不计息,可自助提前还款,减轻财务压力等优点。

郑州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数码输出机械设备、机械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公司法人秦先生1989年以来一直从事该行业,公司深耕数码喷墨材料行业17年,国家发明专利多项,已在水性纳米材料研发与制造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打破了高端国外垄断进口,在行业内形成领先口碑影响力,拥有稳定的优质上下游客户,年累计销售各类配件设备20余万件。近年来,客户群体不断增大,销售量攀升,临时急需资金,分身乏术,却苦于又找不到适合自身的融资产品。

工行客户经理了解情况后,向其推介网贷通产品。秦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办理了该笔业务,经过提交申请、调查分析、审查放款、网上自主提款整个流程体验后,认为该产品特别适合自己,随时随地遇到临时资金周转需求便可一键申请提款、随借随还,解决了往日临时资金周转的麻烦。这笔贷款让企业感受了工行网络融资的全新体验,贷款的便利如囊中取物,使得公司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开拓市场。自2011年以来,公司一直坚持使用网贷通产品,成为工商银行的忠实客户。

| 便捷、高效,循环再使用

河南一家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拥有20余年的发展历程,现已成为年生产各类触头及导电件上百万件、年销售千万的民营企业,销售遍及全国各地,部分产品随主机出口多个国家。先后与全国多省市开关生产企业建立供需关系,累计供货数百万件,产品深得各家的信赖和好评。

法人张先生从事电力配套行业管理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和管理经验。但公司不定期的大额供货,让张先生又喜又愁,公司急需购买原材料,却苦于临时资金短缺,常常因此陷入困境,想找朋友借,可数额太大,想找银行贷款,又没有找到高效便利的融资产品。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先生从朋友那儿得知工商银行“网贷通”产品,了解到该产品可网上申请、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特点后,果断向工行郑州分行提出申请,公司顺利融资解决了张先生长久以来的心病。

他告诉记者:“现在不用为临时资金短缺、寻资无门而影响心情,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拓展上。传统的银行融资产品手续繁琐,无法和自己的公司经营周期相匹配,现在不用担心临时来单而考虑购买原材料的资金压力,工行的网贷通产品真是帮了我们小微企业的大忙!”

记者获悉,近期,工商银行将对网贷通产品升级改造,以部分特定区域优质房地产作抵押,推出“后台大数据+前台标准化+智能化”网贷通业务,预计将助力更多的小微企业经营发展。

工行个人网贷通好批吗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去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824暂行办法”)出台后,限额问题成为很多平台整改合规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根据824暂行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适用借款余额20万的上限,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借款余额100万的上限。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其他组织,普遍产生疑惑。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作为借款人的时候,该如何认定其借款余额上限问题。这个问题事关平台业务合规性问题,也和平台与第三方合作的商业模式紧密相关。一旦被认定为20万,可能对于商业模式有较大影响。为此很多平台的CEO纷纷从各方求证。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需要通过查找法律法规,并寻求法律解释后,给出一个相对让人信服的答案。

下面我们详述之。

二、法律分析

1、从现行立法结构和执法实践中来看

从现行立法结构上,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四节项下;虽个体工商户与一般的自然人(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等方面有区别,但从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来看,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章节范围的做法说明其认可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结构上的特殊“自然人”而存在,确认其在法律地位上仍属公民个人。

而从执法实践中来看,国家工商总局曾对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做了答复,确认“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明确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在行政处罚层面应按公民对待。

2、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法人的内在关系来界定其民事法律地位

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法人的内在关系来看,《民法通则》对赋予上述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资格重要原因在于其皆具有自己的财产,仅在对外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区别。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不具备该实质条件的;在对外责任承担上,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一致,不具备法人的财产独立特征。因此,从两者内在关系和对外责任承担的适用上,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参照适用自然人的规定。

3、从民事诉讼法对于“其他组织”的认定范围来看,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列举的主体中,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也不要求其自身具有独立的财产,因此也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不属兜底的其他组织范畴。

综上,我们认为:《暂行办法》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界定应定性为“自然人”,并适用自然人借款上限的相关规定。此外,在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看待时,同一个自然人、自然人的配偶,以及夫妻分别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借款额度该如何认定,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三、初步结论性意见

虽然我们通过法律分析,得出了上述初步结论。但最终解释权仍然在824暂行办法的发布单位。此外,我们注意到从监管的实务,一些我们传统的概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被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或解释。例如:P2P平台的高管范围,也存在超出公司法高管的认定范围的情况,例如包括了风控负责人等,主要是考虑到P2P的人员素质和背景,对于P2P的合规运营非常重要,为此存在扩大认定的情况,我们是支持的。再如:对于暂行办法提到的红线,北京的148条即使进行了列举,但实务中仍然存在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为此未来希望立法部门或执法部门可以出台系列说明、补丁或案例,让条款的理解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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