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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共签人是什么(贷款共签人是啥意思)

贷款知识 法妞问答 原创

共债共签的债务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下面是法妞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共签人是什么

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夫妻的共同债务的界定的内容,还有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规定的内容,夫妻双方的共同的签名或者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追诉,或者以个人的名义支持家庭生活的债务。

网友咨询:

共债共签的债务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李道正律师解答:

《民法典》增设“夫妻共同债务”条款,确认“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制度。这一规定之前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现将其上升为法律,是对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债务的明确界定,提高了夫妻债务认定的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李道正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道正律师简介

对于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家事纠纷等领域案件熟练办理

贷款共签人是啥意思

法律规定,公司若要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这一必要程序。然而,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判断要复杂的多。就比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是否也适用上面的法律规定呢?


【案情回顾】

某银行与借款人A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亿元,出质人为B公司。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颜某,颜某也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其名下的大额存单来为本案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后某银行向A公司、B公司发出《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主张A公司严重违约,请A公司清偿全部应付款项、B公司履行质押担保责任。随后扣划了B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下的存款1亿元清偿A公司的借款。于是C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法院一审认为,尽管颜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B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后本案件经过二审及最高法再审审查,均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若涉及到关联担保,应当审查担保人公司章程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时,一定要重点审查其披露担保事项的公告信息。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属于为实控人提供担保。不过,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观点,为股东或者实控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为宜,否则难以避免大股东或者实控人用关联担保损害小股东利益。


也就是说,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债权人切勿大意,应审慎处理关联担保的问题,认真审查决议文件和公告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2018修订)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浩云小结】

担保人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不要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不属于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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