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十万购买聊城高唐县高建•御景澜庭小区住宅 房屋性质却成了“储藏室”,下面是闪电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储藏室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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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5日讯 聊城高唐县高建•御景澜庭小区有很多业主向记者反映,业主们花了五六十万,买到了一个“奇怪”的房子。
记者在一位业主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合同上写着建筑面积99.79平方米,套内面积73.04平方米,房子位于七楼,总房款五十三万一千九百六十三。如果作为一个普通的住宅,购房合同上的这些数据再正常不过了,可让业主们闹心的是,合同上关于房屋用途的描述,写的居然是储藏室。
一位业主告诉记者,房子交付的时候太阳能装上了,地板砖贴好了,厨房有天然气能做饭,客厅里有地暖,水电都是通的。业主们很诧异,这是一个储藏室该有的样子吗?谁又会花五六十万买这么大的房子当储藏室呢?
这些业主都是高建•御景澜庭小区1、2号楼八楼以下的住户,大约有四十多户。他们在2018年夏天购房的时候,只是被告知房子将来在采光上会有问题。交完首付款不久,开发商让他们去签一个“日照不足变更为储藏室”的通知书,业主们才知道房子被变更为储藏室。但是当时业主们已经交了首付,很大一笔钱都在首付上面。因为房子是预售的,交完首付一年以后,才会签正式的合同。
从一楼到八楼都是储藏室,据业主们的说法,当时得知这个坏消息后,大伙都挺生气,不过开发商方面也就此事安慰过他们,开发商告诉业主没有任何影响。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很明显在误导业主,房子如果仅仅是储藏室的话,怎么能通燃气?开发商把所有的配套都配成住宅,告诉业主房子跟住宅是没有区别的,业主才会购买房子。
业主们说,当时他们只知道住宅变更为储藏室,但却不清楚“储藏室”这三个字到底意味着什么。开发商只说变更,变更后的后果和影响却只字未提。
业主表示,他们查了一下,储藏室是不允许贷款的,特别是公积金贷款是不可以的。但是开发商很厉害,竟然把贷款给协调下来了,贷款也是开发商帮业主代办的。但是户口没法落,牵扯到以后孩子上学。
大伙觉得,房子“名分”不对了,就什么都不对了。要说孩子上学、二手房交易困难,那还是以后的事。眼下,最要紧的是不动产权证恐怕都没法正常办理。有的业主已经交上了契税,交的晚的业主因为合同和发票不一致,交不上税。
业主们取出购房发票,上面有关购买商品的描述的确是“住宅”,和购房合同根本对不上。大家有点恼火,就算这房子是按合同上“储藏室”的形式出售的,那也应该按储藏室真正的价格来卖吧?但业主都是按照住宅的价格买的。
这些业主们大多都购买了真正的储藏室,位于小区的地下,每平米三千多块,而这个所谓的“储藏室”售价跟住宅相仿,每平米五千多。现在业主们只有一个想法——改合同,将储藏室改为住宅。可大家也知道,改合同哪有那么容易,如果真的好改,开发商肯定也想改。
如果从合同内容上看,甲乙双方都签字盖章了,也就是说双方都认同了这是一间“储藏室”。但业主们也说了,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方面存在着很多误导和隐瞒,没说明住宅变更为储藏室的利害关系和后果。另外,从这些储藏室的位置、结构以及相关配套来看,的确也与普通的住宅无异。业主们有很多疑问,可开发商的负责人此时却不在,这事该怎么解决呢?随后,记者和业主们一块去了高唐县房管局房地产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说,房管局主管的是合同以及房屋销售的问题,但从房屋合同及房屋用途变更告知书来看,业主们现在想要维权恐怕有难度。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负责合同备案,从一开始签合同,这个房子就是“储藏室”。据他了解,发现这个问题之后,也曾经咨询过规划局,也和开发企业交流过,这个项目最初建的时候,报的规划设计方案就是“储藏室”。
工作人员说,在购房合同以及房屋用途告知书上都有业主们的签字,这也就说明当初业主们是认可这次变更的。至于大家反映的房屋单价问题,工作人员表示这属于市场行为,房管局无权干涉。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他们审核过的高建•御景澜庭小区相关设计图纸上,作为储藏室的部分是没有天然气管道及供热管道等设计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发商方面存在着违规操作。
对于业主们提出的更改为“住宅”的诉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态度是审慎的,房屋用途变更需要设计层面上的依据,随意变更属于违规操作。三小多小时过去了,天都快黑了,可当记者再次来到售楼处,开发商的负责人依然没有出现。
业主们接下来该怎么办呢?记者咨询律师。律师表示,从合同内容来看,对业主们是不利的,但如果业主们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当时开发商存在误导、隐瞒的行为,可以起诉开发商,并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
闪电新闻记者 报道
贷款没还完能卖储藏室吗
4月21日,河南省周口市下发《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抽查、检查等专项行动,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多收费、强制收费现象,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虚假房地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显示,整治内容共计十五项,包括,违规收取、强制收取、多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物业费、不动产权证书代办费等费用,强制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且拒不退还的。 以欺骗诱导手段收取业主购房定金、押金不开具正规收据且不退还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充卡、吸收会员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 未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私自收取业主任何形式的定金、订金、排号费等售房款的;未按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或高出预售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储藏室、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 以任何形式将未经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强制交付给业主的;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的。 未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的;在房地产宣传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入学、房产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房贷等事项的;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强制交给中介公司办理的;其他违法、违规及不诚信经营行为的。
《通知》同时提出,要把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对顶风作案、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要根据扫黑除恶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至扫黑除恶部门。与问题楼盘化解攻坚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属于问题楼盘的开发项目,要主动与问题楼盘化解攻坚办取得联系,一并纳入尽快解决。
周口市将加大惩处力度。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群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较严重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每个单位要及时报送典型案例。
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暂停网签、暂停手续办理、实施联合惩戒、记入信用档案、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快违法违规案件处置效率,强化执法处罚的威慑作用。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原文如下:
周建〔2020〕17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通过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市和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抽查、检查等专项行动,有力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多收费、强制收费现象,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虚假房地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收取、强制收取、多收取天然气初装费(2017年1月10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继续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后挪用或不及时上缴主管部门的)、物业费、不动产权证书代办费等费用,强制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且拒不退还的。
(二)以欺骗诱导手段收取业主购房定金、押金不开具正规收据且不退还的。
(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充卡、吸收会员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
(四)未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私自收取业主任何形式的定金、订金、排号费等售房款的。
(五)未按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或高出预售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储藏室、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
(六)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八)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九)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
(十)以任何形式将未经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强制交付给业主的。
(十一)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的。
(十二)未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的。
(十三)在房地产宣传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入学、房产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房贷等事项的。
(十四)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强制交给中介公司办理的。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及不诚信经营行为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0年4月中旬)。4月中旬前召开工作部署会,进行工作安排。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2020年4月下旬)。组织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内容,认真对其开发、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填报自查自纠表(见附件一),在销售现场显要位置悬挂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二),自觉接受购房群众监督。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在5月10日前整改到位。
(三)集中检查(2020年5月上旬-5月中旬)。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专项检查,市住建局适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开发企业进行抽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暂停网签、暂停手续办理、实施联合惩戒、记入信用档案、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快违法违规案件处置效率,强化执法处罚的威慑作用。
(四)总结验收(2020年5月下旬)。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集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完善监管政策,堵塞监管漏洞,优化监管工作流程,加大监管检查频次,有效防范类似问题频繁发生。专项整治行动书面总结报告及配套出台的监管措施要在5月30日前上报市住建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市住建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继宏为组长,副局长陈永辉、杨登峰、总工程师郭金锋为副组长,行政审批、房地产开发管理、政策法规、物业管理、信访、监察支队、房地产交易、公房管理等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联系电话:8233968,邮箱:zkszjjfgk@163.com),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督导及信息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联络人情况(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在4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为积极应对疫情,中央和省、市都陆续出台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部门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印发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周建〔2020〕9号),为我市房地产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保持清醒头脑,越是在政策对企业优惠的情况下,越不能放松对市场的监管,这也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原因。要一手抓政策落实,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一手抓市场监管,绝不允许扰乱市场、侵害购房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各单位把专项整治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整治内容,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整合各方面力量,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有计划、严标准、高质量完成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二)深入宣传,畅通投诉渠道。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扩大宣传范围,正面引导舆论,对确定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威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台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
(三)边整边改,注重抓好结合。引导企业在自查自纠时贯彻边整边改原则,对积极自查自纠、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且整改到位的的开发企业,可以不予追究相关责任。要把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对顶风作案、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要根据扫黑除恶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至扫黑除恶部门。与问题楼盘化解攻坚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属于问题楼盘的开发项目,要主动与问题楼盘化解攻坚办取得联系,一并纳入尽快解决。
(四)坚持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尤其是对市场存在的普遍和典型问题,要有研究有对策,从根本上治理规范;对群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较严重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置;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要予以高度警惕,坚决制止,阻止滋生蔓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每个单位要及时报送典型案例。
(五)结合实际,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当地实地,主动与公安、市场监管、金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接,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专项整治的合力。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把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下去。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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