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息起算日期及是否约定利息,下面是南京王辉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天数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5日,韩某向王某借款捌拾万元整(¥:80万元),书面约定月息1分,于2020年3月1日前付清本息,并约定如果逾期不付,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
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申请人王某申请青网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
【争议焦点】一、利息起算日期?
二、是否约定利息?
【律师代理思路】经过详细的了解后,调解员理清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利息起算日期及是否约定利息。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向双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员指出双方约定的利率已经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制借贷利率,本起借贷属于高利贷性质,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某先期自愿偿还的利息未超出36%的部分应予以保护,超出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韩某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能按借条约定的利息进行偿还,可以由双方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重新约定,韩某有及时偿还义务。
然后,调解员从韩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王某说明,韩某目前生意效益不佳,勉强维持经营,你要充分考虑到韩某的实际情况,理解他的难处,况且你们还是朋友关系,不能把韩某逼上绝路,这样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案件结果概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韩某于2020年4月9日前给付申请人王某借款80万元。利息按照借款日期自2019年12月15日至本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一个月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双方表示已经履行协议,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两家人已经和好如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以其灵活、简便、快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生活、生产困难,补充金融市场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上海法院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同时也为上海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鼓励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限制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统一裁判标准,公证、同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之前意见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回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回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回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力消灭的主张,应有借款人对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回还借款并提供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力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
2、借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时,还款主体的认定。
借款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对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关键是要证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个案情况,结合证据加以判断。
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当作为被告。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交付与否,直接影响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则往往可能是由于收款人是根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导致的。如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宜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案例评析】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很多人为了快速致富而进行高风险投资借贷,缺乏风险意识。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向周围的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许以高额利率,一旦借方无力支付利息,甚至无力偿还本金,双方就会发生纠纷,有的甚至倾家荡产,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辅以亲情劝解,充分保证了双方的权益,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建议金融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大普法力度,运用新闻媒体,结合法律进村(社区)活动,重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公民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依法借贷,要强调非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结语和建议】社会矛盾与民间纠纷是多元的、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与手段也应是多样的、灵活的。当前我们处理矛盾纠纷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即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司法部门审理,虽然矛盾纠纷本身化上了句号,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有时一场小纠纷可能留给当事人一辈子的怨恨。而通过人民调解,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融入亲情、友情,社会伦理与道义,可以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矛盾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有效的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从而避免和预防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在本案中调解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准确,公正评判。在调解过程中支持双方当事人合理诉求,不偏不倚,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进行公正评判,根据双方诉求准确适用法律解释,协调说服双方达成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审判阶段,但具体是在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5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在我国现阶段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可以依职权提起排除。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要求,有利于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审判阶段,但具体是在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银行贷款利息按天算吗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即将截止之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根据12366热线接收的纳税人咨询,持续推出7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知识小课堂,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本期推出的主题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须知。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须知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6、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①如纳税人购买的第一套房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②如纳税人购买的第一套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哪怕只享受了一个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也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7、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住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8、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可以由妻子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因此,婚前一方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由另一方扣除。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妻子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并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又买了一套新房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套新房也是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这种情况下丈夫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且丈夫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0、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的住房,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按照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3、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哪些资料呢?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向阳、张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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