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疾控防疫提醒(2022年11月29日),下面是娄底新闻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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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疾控提醒
2022年11月29日
娄底市疾控中心温馨提示:
每位市民要自觉履行《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和疫情防控法律责任,自觉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避免前往有本土疫情的地区。
所有从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州的来(返)娄人员须至少提前1天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和入住酒店电话报备,外省入娄人员还须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返)湘报备登记”报备;所有从外省、从本省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来(返)返娄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入娄,接受“落地检”,并在入娄后第2、3、5天各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第5天检测结果出来前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倡导第7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从本省市外无疫情县市区来(返)娄的,除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或“已采样”)证明的人员外都要“落地检”,所有人在入娄后第3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前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倡导来(返)娄后于第2、5、7天也各做一次核酸检测。
特别是7天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国内、省内疫情地区详见附件),及所有健康码“红码”和“黄码”人员或“弹窗提醒”人员,请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和酒店报备,接受相应的健康管理。
附件1
国内疫情地区
自11月22日以来有西藏自治区全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域,内蒙古自治区全域,青海省全域,甘肃省全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河南省郑州市、信阳市(光山县、罗山县)、焦作市孟州市、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高新区)、洛阳市(涧西区、洛宁县、洛龙区)、濮阳市(濮阳县、经开区)、鹤壁市(淇县、淇滨区)、安阳市(安阳县、文峰区、滑县、殷都区)、济源市济源示范区,重庆市,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禅城区、三水区)、东莞市(大朗镇、虎门镇、望牛墩镇、厚街镇、塘厦镇、中堂镇、常平镇、大岭山镇、东坑镇、寮步镇、东城街道)、茂名市(茂南区、电白区)、清远市(清城区、阳山县)、中山市(南头镇、坦洲镇、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圃镇、板芙镇、西区街道、石岐街道、古镇镇、小榄镇、沙溪镇、三角镇、翠亨新区)、肇庆市端州区、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湛江市、韶关市始兴县、汕头市(澄海区、潮阳区)、梅州市(丰顺县、大埔县)、河源市龙川县、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江门市(蓬江区、开平市),四川省成都市、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凉山州(甘洛县、西昌市)、德阳市(绵竹市、广汉市、什邡市、旌阳区、罗江区、中江县)、乐山市(市中区、夹江县、马边彝族自治县、犍为县、峨眉山市)、宜宾市(翠屏区、高县、屏山县、叙州区、筠连县)、内江市(资中县、东兴区、市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安市广安区、眉山市(东坡区、仁寿县)、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宣汉县、开江县、经开区、万源市、渠县)、绵阳市(涪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川羌族自治县、游仙区、梓潼县)、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马尔康市、松潘县)、自贡市(自流井区、富顺县)、遂宁市蓬溪县、广元市(利州区、青川县)、资阳市(雁江区、乐至县)、南充市(顺庆区、蓬安县、嘉陵区、西充县、阆中县),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襄州区、樊城区、谷城县)、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县、监利市、荆州区)、宜昌市(夷陵区、枝江市、伍家岗区、当阳市、西陵区、市经济开发区)、黄石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门市(钟祥市、京山市)、潜江市、鄂州市鄂城区、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咸宁市赤壁市、孝感市(孝南区、应城市、孝昌县、大悟县)、黄冈市 (英山县 、团风县、麻城市、红安县),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昆明市(呈贡区、官渡区、西山区、嵩明县、盘龙区、五华区、安宁市、富民县、寻甸县、晋宁区)、红河州(泸西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建水县)、曲靖市(宣威市、富源县、麒麟区、沾益区)、玉溪市(华宁县、澄江市、通海县)、昭通市(镇雄县、大关县、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盐津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丽江市古城区、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祥云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洱源县)、保山市、楚雄州禄丰县,陕西省西安市、安康市(汉阴县、汉滨区、石泉县、紫阳县)、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定边县、府谷县、米脂县)、咸阳市(旬邑县、乾县、秦都区、渭城区、三原县)、渭南市(华阴市、韩城市、澄城县、蒲城县)、商洛市(商州区、山阳县、洛南县)、延安市(宝塔区、黄陵县、吴起县)、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宝鸡市(岐山县、眉县、扶风县、渭滨区),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市北区、城阳区、即墨区、市南区、黄岛区、胶州市、莱西区)、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莘县、阳谷县、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茌平区、莘县、东阿县)、菏泽市(巨野县、牡丹区、曹县、鄄城县)、、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费县、平邑县、高新区)、济宁市(任城区、邹城市、鱼台县、兖州区、嘉祥县、梁山县)、滨州市(滨城区、阳信县、邹平市)、德州市(陵城区、天衢新区)、淄博市(临淄区、淄川区、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村区、经济开发区、博山区)、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奎文区、临朐县、潍城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天镇县、云州区)、晋中市(榆次区、榆社县、灵石县、昔阳县)、忻州市(定襄县、忻府区、五寨县、神池县、繁峙县、宁武县、保德县)、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绛县、夏县)、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古交市、清徐县、晋源区)、朔州市(朔城区、应县)、阳泉市(平定县、矿区、城区、郊区、盂县)、晋城市高平市、临汾市(霍州市、尧都区、洪洞县)、吕梁市(汾阳市、兴县、孝义市)、晋城市泽州县、长治市(潞州区、黎城县、长子县、屯留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合肥市(长丰县、包河区、庐江县、瑶海区)、芜湖市(南陵县、鸠江区、湾沚区)、阜阳市颍州区、宿州市埇桥区、安庆市岳西县、六安市金安区、池州市、宣城市(泾川镇、宣州区)、蚌埠市(固镇县、蚌山区),湖南省邵阳市、怀化市(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辰溪县、沅陵县、通道县)、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渌口区、醴陵市)、衡阳市(蒸湘区、石鼓区、耒阳市、衡南县)、常德市(桃源县、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临澧县、澧县、安乡县、汉寿县)、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凤凰县)、长沙市(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长沙县、芙蓉区、雨花区、浏阳市)、岳阳市(岳阳楼区、汨罗市、平江县、岳阳县、湘阴县)、郴州市(北湖区、嘉禾县、资兴市、临武县、安仁县、苏仙区)、湘潭市(湘潭县、岳塘区)、永州市(东安县、冷水滩区、祁阳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双城区、香坊区、道外区、松北区、道里区、木兰县、呼兰区)、绥化市(北林区、肇东市、安达市、兰西县、庆安县、绥棱县、海伦市、青冈县)、大庆市(龙凤区、让胡路区、萨尔图区)、伊春市嘉荫县、黑河市爱辉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裕县、龙江县、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牡丹江市爱民区、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台河市桃山区、,天津市,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昌平区、平谷区、大兴区、海淀区、顺义区、东城区、石景山区、丰台区、怀柔区、门头沟区、西城区、房山区、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延庆区,上海市静安区、宝山区、嘉定区、杨浦区、普陀区、松江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徐汇区、奉贤区,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邢台市、沧州市、廊坊市、唐山市、邯郸市、雄安新区、张家口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侯县、罗源县、晋安区)、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区、秀屿区)、泉州市(安溪县、晋江市、南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市新罗区、漳州市(平和县、华安县、芗城区、云霄县)、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开发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沈阳市(辽中区、于洪区、沈河区、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东陵区、康平县)、锦州市凌河区、辽阳市(灯塔市、宏伟区、辽阳县、白塔区、太子河区)、铁岭市(银州区、调兵山市、开原市、昌图县、铁岭县、西丰县)、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区)、抚顺市(顺城区、望花区)、葫芦岛市(龙港区、连山区、绥中县、兴城市)、阜新市(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连市(金州区、金普新区、甘井子区、沙河口区、普兰店区)、盘锦市(大洼区、双台子区、盘山县)、鞍山市(立山区、海城市、铁东区)、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本溪市(明山区、平山区)、丹东市振兴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云岩区、南明区、白云区、观山湖区、乌当区、开阳县、息烽县)、毕节市织金县、遵义市(桐梓县、正安县、凤冈县、红花岗区、湄潭县)、六盘水市水城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瑞昌市)、南昌市(青山湖区、西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县、新建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抚州市南丰县、吉安市(吉州区、永新县、泰和县)、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区)、赣州市于都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桂林市(平乐县、临桂区、灵川县、永福县、叠彩区、秀峰区)、北海市(合浦县、铁山港区)、钦州市钦南区、崇左市(龙州县、宁明县、江州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兴宁区、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贵港市港北区、柳州市鱼峰区、来宾市兴宾区、玉林市、河池市巴马县,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奉化区、海曙区)、衢州市(衢江区、柯城区)、嘉兴市(海宁市、桐乡市)、杭州市(临平区、上城区、钱塘区、临安区、桐庐县)、台州市路桥区、绍兴市越城区、温州市(瑞安区、瓯海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县、灌云县、连云区)、盐城市(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苏州市(吴中区、昆山市、常熟市、吴江区、工业园区、张家港市)、南通市(崇川区、如皋市、通州区、海门区)、镇江市丹阳市、淮安市淮阴区、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江北新区、江宁区、六合区)、宿迁市(沭阳县、泗洪县、泗阳县)、徐州市(铜山区、贾汪区、丰县、邳州市)、泰州市(靖江市、兴化市)、常州市(金坛区、新北区)、无锡市(锡山区、江阴市、梁溪区)、扬州市宝应县,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双辽区、铁西区、铁东区)、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乾安县)、通化市辉南县、白城市(洮北区、通榆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延吉市、珲春市)、辽源市(东丰县、龙山区、西安区)、梅河口市(梅河口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经济区、白山市抚松县,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天涯区)、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秀英区)、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市、万宁市、儋州市白马井镇旅居史来(返)娄人员。
附件2
湖南省风险区名单
截至11月29日11时,湖南省现有高风险区419个,低风险区28个。
高风险区(419)个
长沙市(28)个
芙蓉区 五里牌街道朝阳一村16栋3单元
芙蓉区 定王台街道东茅街104号2栋
天心区 暮云街道丽发新城小区5栋
天心区 暮云街道丽发新城小区22栋1单元
天心区 暮云街道丽发新城小区23栋1单元
岳麓区 麓谷街道涉外景园13栋
岳麓区 望岳街道广泰锦苑1号栋3-4层星光之夜KTV
开福区 洪山街道朝正美苑A区5栋1单元
开福区 沙坪街道佳海工业园中青路F5栋
开福区 沙坪街道佳海工业园二期A10栋
开福区 沙坪街道福竹园小区1栋2单元
开福区 芙蓉北路街道福城社区23片2栋7单元
开福区 芙蓉北路街道粉面大王(地址: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福城社区)
雨花区 高桥街道农副产品城新太平街A11栋2单元
雨花区 高桥街道酒水食品城东1栋001-007号门面
雨花区 高桥街道冷链市场5栋143号门面
雨花区 高桥街道农副产品城菜市场
望城区 月亮岛街道尚公馆5栋3单元
望城区 高塘岭街道朗诗麓岛9栋
望城区 高塘岭街道吉米酒店(正荣店)
长沙县 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广元路与卫星路交汇处中南五金机电城Q区,K区,L区,R区
长沙县 湘龙街道特立路39号奥林匹克花园28栋
长沙县 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68号山水湾小区WS05栋2单元
长沙县 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68号山水湾小区G11栋3单元
长沙县 湘龙街道特立路与南塘路交界处36号筑梦星园小区2栋2单元
长沙县 湘龙街道石塘路1号汇隆物流园员工宿舍
长沙县 黄兴镇金凤村、黄兴新村、鹿芝岭村、蓝田新村、高塘村、打卦岭村(黄江大道一段985号除外)
长沙县 黄兴镇佳辉丽景鑫城小区
株洲市(89)个
天元区 嵩山街道城市风景小区
天元区 栗雨街道金科集美雅郡小区
天元区 泰山街道家园小区82栋
天元区 泰山街道滨江一村23栋
醴陵市 国瓷街道玉瓷村茶塘组3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四塘社区烟花市场二期A区11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四塘社区烟花市场二期A区7栋寨子岭诊所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欧洲城11栋2单元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国瓷艺术城D栋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万宜路3号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财源塔社区滨江花园5栋1单元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财源塔社区滨江花园芙蓉兴盛便利店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周大勺下饭菜餐馆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左权路148号金秋文印社
醴陵市 东富镇莲石村大坪组57号
醴陵市 嘉树镇渗泉村湴塘组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车顿桥社区建设西路C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瓷城大道51号醴陵文化商业广场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都汇城小区C、D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中央商业广场B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瓷城大道41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金龙百货后面时尚公寓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陈家坪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社区姜湾上正街114号附近家属楼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社区上正街147号霞宝食品商店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社区上正街129号丁记喜庆用品店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社区姜湾菜市场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马放塘社区人人乐超市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马放塘社区金色锦城小区2、3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四塘社区大坡里56号蒋胖子水果店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三刀石上港组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三刀石金石小区12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胜利路百货大楼周边100米内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李畋东路解放东段91号中醴果蔬生鲜店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桎木嘴公寓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银山御园小区1栋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红橡园2栋乐尔乐超市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碧山村柞树湾组幸福屋场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财源塔社区江源路16号
醴陵市 阳三石街道阳三社区瓷城印象
醴陵市 阳三石街道泉湖村红卫组全胜小区28号
醴陵市 经开区创新创业园4号栋
醴陵市 枫林镇双井村五斗组
醴陵市 白兔潭镇白市社区刘家大屋组
醴陵市 白兔潭镇金牛社区狼狐轩服装店、酷客先锋服装店
醴陵市 嘉树镇玉茶村老屋组
醴陵市 嘉树镇杉仙村桃园组
醴陵市 嘉树镇乌石村红旗组
醴陵市 泗汾镇双塘村农贸街
醴陵市 李畋镇利群村富招花炮实业公司
醴陵市 李畋镇海棠居委会好又多超市
醴陵市 李畋镇海棠居委会李传文餐馆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新建路24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137号土家梯玛膏贴体验馆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138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147号1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马放塘社区紫荆苑9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马放塘社区状元华府小区1栋2单元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车顿桥社区湘鄂一号小区2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近家湖38号
醴陵市 枫林镇隆兴坳村泉塘组25号
醴陵市 浦口镇天符社区大桥组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脑塘组4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公共服务站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一休摩托修理店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连喜商店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车顿桥社区姜湾新街103号2栋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东岸村湘韵食府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老饭铺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四塘社区沙塘路182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胜利路益丰大药房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白鹤泉路天心诊所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姜湾社区上正街146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马放塘社区奥特莱斯广场星悦茂展厅中心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瓷城大道75号颐和堂疗养中心
醴陵市 国瓷街道凤凰大道溢百利成型一车间
醴陵市 国瓷街道玉瓷村桎木坳
醴陵市 嘉树镇豆田村湖岸上组18号
醴陵市 板杉镇八步桥村台子组
醴陵市 板杉镇擂鼓桥村土库冲组
醴陵市 醴陵火车站信号楼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狮子坡社区瓷城大道63号2幢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北门社区邓光塘27号
醴陵市 来龙门街道车顿桥社区文化北路41号
醴陵市 仙岳山街道财源塔社区左权北路124号
醴陵市 国瓷街道办事处金东陶子湖10栋二单元
醴陵市 长庆街道醴陵大道碧桂园二期37栋
醴陵市 板杉镇流碧桥村袁家老屋组
湘潭市(4)个
雨湖区 城正街408号东10栋2单元
岳塘区 如家酒店建设路口店
湘潭县 锦绣名都7栋1单元
高新区 双马街道华金社区新府华城6栋3单元
衡阳市(12)个
珠晖区 粤汉街道向荣里社区冷库家属区3栋四单元
珠晖区 粤汉街道向荣里社区冷库家属区15栋四单元
珠晖区 茶山坳镇凯顺宾馆
珠晖区 粤汉街道向荣里社区向荣里小区
蒸湘区 联合街道风口社区隆桥路3号北塘二组安置房B栋及对面车库牌馆
蒸湘区 雨母山镇临江村戈子塘组
蒸湘区 联合街道风口社区衡阳火车西站货一、货二、货三、货四仓库及紧邻区域
高新区 南华大学雨母校区
高新区 蒸水办事处二塘村码头行组
高新区 蒸水办事处二塘村码头湾组
高新区 蒸水办事处二塘村谦恭塘组
高新区 蒸水办事处二塘村颜家冲组
常德市(72)个
武陵区 丹阳街道紫桥社区全域
武陵区 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德政园小区
鼎城区 郭家铺街道学院片区(南起工业园路,北至金霞路,东起善卷路,西至阳明路,除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外)
鼎城区 双桥坪镇大龙站社区
鼎城区 双桥坪镇全家坪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
鼎城区 双桥坪镇双堰堤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南洋坪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官堰坪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涂家坪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大桥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兴国寺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郑家岭社区
鼎城区 双桥坪镇五同庵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祝家垱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国营林场
鼎城区 石公桥镇西洋陂村
鼎城区 石公桥镇园艺场社区
鼎城区 红云街道桃花源府
鼎城区 红云街道德安社区善池路352号
鼎城区 双桥坪镇王家咀村
鼎城区 双桥坪镇宋家坪村
鼎城区 红云街道新日世纪城
鼎城区 玉霞街道双潭路片区(南起金霞大道,北至车站巷,东起滨江大道,西至善卷大道)
鼎城区 玉霞街道临江社区车站巷片区(南起车站巷,北至武陵大桥,东起善德路,西至善卷大道)
鼎城区 玉霞街道鼎迎宾社区花溪路片区(南起建新路,北至鼎城路,西起阳明大道,东至善卷大道)
鼎城区 玉霞街道永安社区严家岗片区(南起永安路,北至建新路,西起大湖路,东至善卷大道)
鼎城区 玉霞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五交化宿舍
鼎城区 红云街道德德安社区鼎城一中对面金萝莎蛋糕店
鼎城区 红云街道御景江南小区
鼎城区 红云街道金霞路与德安路交汇处片区(北起金霞路,南至永丰路,东起德安路,西至红云路)
鼎城区 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片区(南起商贸城路,北至金霞路,东起善卷路,西至大湖路)
鼎城区 玉霞街道滨江花园
鼎城区 玉霞街道紫御豪庭
鼎城区 玉霞街道临江社区桥头菜市场(一桥下面)
鼎城区 红云街道维畅农贸市场
鼎城区 红云街道紫薇佳园二期
鼎城区 红云街道富华领秀公馆片区(金霞路以南,永丰路以北,桃花源路以东,红云路以西)
鼎城区 郭家铺街道兴业路片区(善德路以西,会展路以东,江南大道以北,永福路以南)
安乡县 南正佳苑东北 张华诊所
安乡县 荣久儿茶馆
安乡县 潺陵路1号城市广场
安乡县 大炒排档(城东小学对面闲堤)
安乡县 大湖口镇亿中村2组
安乡县 官陵湖社区采瓦厂进去100m附近
安乡县 长岭洲社区老饲料厂旁
安乡县 南正街南正佳苑
安乡县 大桥东路264正西方向150米深柳文苑
安乡县 深柳镇潺陵路城东小学
安乡县 深柳大道北圆盘晶鑫宾馆旁德雅村
安乡县 深柳镇围庵路和园小区十九栋及对面1栋
安乡县 深柳镇丰泽东路丰泽居小区
安乡县 恒生安置小区
安乡县 曹家诊所
安乡县 安乡大道与子龙路交汇处山湖海·上城小区
安乡县 子龙东路与洞庭大道北段交叉口东180米胡三五土菜馆
安乡县 香港步行街水韵茶语
安乡县 名流天下小区
安乡县 兰乔圣菲小区
安乡县 车之家汽车维修中心整栋及洪鑫汽车维修店整栋(文艺北路与围庵西路交界处)
安乡县 零食很忙时代广场店整栋及万平名烟名酒店整栋
安乡县 大鲸港菜市场
安乡县 大鲸港永乐社区文化巷01012号
安乡县 五总阳光小区、小区进出通道两侧居民楼及临街楼栋
安乡县 金坪泉小区及小区临街楼栋(含陈信烟酒店)
安乡县 满福香农庄整栋
安乡县 西门口社区老皮鞋厂宿舍及紧临宿舍北面两栋私房、老皮鞋厂宿舍至民主街通道两侧楼栋
安乡县 深柳镇城东小学旁红灯笼早餐店
安乡县 深柳镇潺陵东路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部7楼
澧县 海阔天空温泉宾馆整栋楼
澧县 老汤活鱼馆整栋楼(九澧学校中学部南)
经开区 樟木桥街道绿地世纪城(三期)
郴州市(2)个
北湖区 燕泉街道国明皇玉御苑1栋1单元
苏仙区 苏仙岭街道湘南人家小区E栋
永州市(27)个
冷水滩区 零陵中路、中山路、德源路、潇湘西路合围区域(永州市中医院除外)
冷水滩区 永州大市场九嶷花园9栋
冷水滩区 市中医院老宿舍1栋2单元
冷水滩区 肖家园街道中城家园1栋
冷水滩区 新金水湾住宅区
冷水滩区 中央新城F区
冷水滩区 珍珠路476号滨湖二巷
冷水滩区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家属楼5栋1单元
冷水滩区 零陵中路联运公司路口至中山路口,至观音街,至觅湘路,至李家巷区域内(肖家园派出所周边)转接零陵中路合围区
冷水滩区 倚山瑞府小区3栋
冷水滩区 文昌阁社区耐火材料厂宿舍5栋
冷水滩区 精品步行街A座
冷水滩区 滨湖二巷麻将馆
东安县 同心路、金鸡路、沿河路合围区域
东安县 东安县东新路341号
东安县 白牙市镇莲塘村8组、9组
东安县 白牙市镇大龙岩村6、7、8、9、10、20组
东安县 白牙市镇南城雅郡小区
东安县 老石油公司家属楼(都川路11号)
东安县 白牙市镇湘府湘城B栋小区
东安县 温州商贸城
东安县 柳州货运中心东安货运营运所铁力公司职工宿舍及工地
东安县 白牙市镇恒惠春天里小区
东安县 湖塘制衣厂
东安县 水利局湘江电站家属楼
东安县 东安大市场
东安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怀化市(181)个
鹤城区 红星街道惠民社区牡丹花园1栋2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塘冲社区碧海苑1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杨村社区筑路机械厂3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杨村社区锦绣山河小区13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计生委安置区C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迎丰中路332号5区10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团结社区广济楼1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老大米厂家属区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沿河西路285号自建房1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教师新村2栋3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在水一方小区B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中坡社区薰衣草家园15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中坡社区桔园新村30栋31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火车站社区通程2号楼
鹤城区 红星街道惠民社区牡丹花园7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新园社区河西安达18站物流
鹤城区 河西街道德善社区天凯干货市场一期玛莉莎牛肉面店
鹤城区 盈口乡昌顺火箱对面巷子进去左手边57栋旁边的新房子
鹤城区 盈口乡井坪村城南小学背后民房
鹤城区 盈口乡井坪村本业大道怡景秀苑门前自建房
鹤城区 盈口乡湖天桥村新街洞子口铁路边阳光家园新园巷100号
鹤城区 盈口乡盈丰村公园安置小区9号楼旁自建房
鹤城区 盈口乡盈丰村芙蓉春天5栋
鹤城区 盈口乡红星村湖天桃源
鹤城区 盈口乡红星村新中医院对面病例楼自建房
鹤城区 盈口乡新家庄村复家院组张家坪
鹤城区 盈口乡新家庄村恒高商砼
鹤城区 盈口乡新家庄村康复医院旁3栋自建房
鹤城区 盈口乡盈丰村小田安置区(紫东新苑)13栋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板桥巷139号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3组病例楼自建房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杉树湾自建房病例楼栋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龙湖田园后门45号门面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龙湖田园小区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胜利二巷
鹤城区 盈口乡赵家山村锦昌园2栋
鹤城区 盈口乡赵家山村1组和9组4栋自建房
鹤城区 盈口乡赵家山村顺天新村1期2栋
鹤城区 盈口乡赵家山村阳光新苑四合院
鹤城区 盈口乡团结村杨家田粉厂13栋
鹤城区 盈口乡团结村芷江路金泉馨城1栋
鹤城区 盈口乡榆市村舞水路菜市场中心家园2栋
鹤城区 盈口乡榆市村狗崽冲福安居1栋
鹤城区 盈口乡榆市村菜市场高电杆树对面10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云箭社区城东1号公租房小区5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云箭社区城东保障房小区10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城东社区五溪家园6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新街村瑞宸公馆
鹤城区 坨院街道新街村老街13组1栋自建房
鹤城区 坨院街道新街村八一路25-27号门面
鹤城区 坨院街道犀牛村五溪公馆后面自建房第1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中坡社区绿海新城1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瑞丰路社区翰林鑫苑B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龙塘社区怀北路790号7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瑞丰路社区世锦轩小区
鹤城区 城北街道瑞丰路社区新源里小区20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中坡社区恒大帝景86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瑞丰路社区幸福家园小区东苑2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宝家山社区后光明里14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茅谷冲社区二小区5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龙塘社区恒大御景湾B区5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副食批发城21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舞水一桥公交站后面(西兴街3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三角坪社区三角坪一完小农商银行对面楼
鹤城区 城中街道茶园社区蔬菜公司A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湖天桥社区水木天成9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仙人桥社区千禧花园3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南站社区红星南路钢材物流城5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怀化湖天南苑小区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金磊富裕城3栋4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盛世华都南区1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岳麓欧城二期42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禾塘村何家山2组
鹤城区 城南街道万达广场B座延泊酒店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迎丰市场
鹤城区 迎丰街道天生塘社区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怀仁大药房(市委店)
鹤城区 迎丰街道长湾里社区盛唐绿州5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长湾里社区长湾里162号
鹤城区 迎丰街道迎丰社区西南宾馆家属区4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团结社区人民银行家属区银馨苑2单元
鹤城区 迎丰街道天生塘社区城东家园1单元3单元
鹤城区 红星街道香洲社区怀仁大药房(香洲店)
鹤城区 红星街道湖天社区碧海苑1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武陵社区天星华府13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锦溪社区锦溪南路50号门面雨虹防水
鹤城区 红星街道宏宇社区鸿大第六区1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宏宇社区宏宇新城南区巴萨名门23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红星社区五中家属区1栋1单元
鹤城区 坨院街道山下村12组
鹤城区 城中街道东兴社区东兴步行街区域(东至上吉街、南至榆市路、西至东兴步行街西侧、北至上吉巷与中心市场工商大道交界处)
鹤城区 城中街道文化山社区文化山区域(东至人才学校、南至榆市路、西至上吉巷、北至上吉巷与中心市场工商大道交界处)
鹤城区 城中街道新街社区飞鹤新村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旺秀山苑1至10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香洲路以西、湖天南路以东、云集路以南沿线区域
鹤城区 红星街道同鑫苑小区及周边区域
鹤城区 红星街道香洲社区世纪花园小区
鹤城区 红星街道幸福湾社区橡树湾小区
鹤城区 盈口乡榆市村斜水塘区域(东至上吉街老中医院围墙、南至东兴街、西至舞水路、北至迎丰西路)
鹤城区 盈口乡红星村龙寨里全巷
鹤城区 盈口乡赵家山村锦溪新苑、宏泰小区
鹤城区 盈口乡胜利村4组
鹤城区 盈口乡板桥巷周边区域
鹤城区 迎丰街道银湾社区银湾小区
鹤城区 迎丰街道莲花池社区市教育局家属区北区
鹤城区 城南街道仙人桥社区怀仁公寓小区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舞水路364号及后1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西兴社区沿河路44号
鹤城区 城中街道新街社区阳光华庭12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三角坪社区沿河路和泰苑
鹤城区 城中街道芷江路社区粮运车队2栋3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天星坪社区气象局家属区楼
鹤城区 城南街道西冲社区警兴嘉苑南区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盛世华都南区17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岳麓欧城一期16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滨江社区滨江新村1栋2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滨江社区河西阳光邻里阳戏剧团
鹤城区 河西街道滨江社区五交化市场4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德善社区轻纺城23栋
鹤城区 盈口乡团结村世府小区2栋
鹤城区 盈口乡团结村自来水旁大门口右边巷子区域楼栋
鹤城区 盈口乡新家庄村4组怀安汽修对面垃圾池旁病例楼栋
鹤城区 盈口乡湖天桥村烂泥湾10组富贵家园
鹤城区 盈口乡湖天桥村汇丰家乐广场旁边清香羊牛肉粉馆楼栋
鹤城区 盈口乡湖天桥村烂泥湾10组烂湾浅水湾后面家乐福超市斜对面病例楼栋
鹤城区 盈口乡井坪村黄花坪钢材市场土地庙病例所在楼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迎丰社区丰和园小区10栋11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团结社区锦绣花园3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团结社区医药公司家属区4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太平桥社区星光大道3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顺天桥社区教师新苑17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府前社区盛世嘉园15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府前社区恒福一品
鹤城区 坨院街道犀牛村1组金海路264号至274号自建房
鹤城区 坨院街道学院岭社区犀牛小区
鹤城区 坨院街道迎丰东路288号里面自建房
鹤城区 坨院街道城东社区金海广场无线电管理家属区1栋2单元
鹤城区 坨院街道学院岭社区迎丰东路612号
鹤城区 坨院街道军民社区迎丰东路515号
鹤城区 坨院街道板山村岩冲村民小组
鹤城区 刘塘路与湖天大道交汇处东侧区域
鹤城区 湖天南路65号区域
鹤城区 黄金坳镇张家村小花园组
鹤城区 红星街道香洲社区中心血站家属区1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清水湾社区湖天一色20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锦园社区诚信花园3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幸福湾社区宏宇新城剑桥名门3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幸福湾社区宏宇新城柏景湾26栋
鹤城区 红星街道幸福湾社区盛世华都北区2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盛世华都南区15栋21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奥林社区金时花园2期18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仙人桥社区天星华庭2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新桥社区城南廉租房12栋
鹤城区 城南街道杨村桥梁泸阳林场安置区1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长湾里社区锦溪雅苑5栋6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长湾里社区宝圆财富3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长湾里社区迎丰公园安置区9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太平桥社区迎丰新苑1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学林社区学林雅园二期7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学林社区原建校家属区1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学林社区大汉龙城1期6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学林社区嘉裕阳光2栋5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大汉龙城骏龙府2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锦溪北路锦溪小学对面启生雅苑1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板桥铺社区迎丰市场锦溪北路90号大院6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华峰社区东方新城22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天生塘社区七公司19栋
鹤城区 迎丰街道府前社区城北碧桂园2期5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新街社区阳光华庭13栋
鹤城区 城中街道雪峰社区银宝居
鹤城区 城中街道茶园社区舞水嘉园C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龙塘社区恒大御景湾B区4栋
鹤城区 城北街道中坡社区绿海新城2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云箭社区云箭家园C区8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云箭社区城东保障房1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城东社区金盾花园D栋
鹤城区 坨院街道学院岭社区亿利城11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舞阳社区河西建材市场5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新园社区舞阳尚品星城1栋
鹤城区 河西街道滨江社区河西家电城3栋
通道侗族自治县 牙屯堡镇文坡村元现组寨头团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个
龙山县 民安街道茶亭寺余家陇社区38-9
龙山县 民安街道茶亭社区第一网格
龙山县 民安街道五爱社区第一网格
龙山县 民安街道书院坪社区第一网格
低风险区(28)个
长沙市(7)个
芙蓉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天心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岳麓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开福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雨花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望城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长沙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株洲市(2)个
天元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醴陵市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湘潭市(4)个
雨湖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岳塘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湘潭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高新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衡阳市(3)个
珠晖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蒸湘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高新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常德市(5)个
武陵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鼎城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安乡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澧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经开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郴州市(2)个
北湖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苏仙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永州市(2)个
冷水滩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东安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怀化市(2)个
鹤城区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个
龙山县 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地区
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1月29日
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是真的吗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履职
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
助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刘远鹏(化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盛开(化名)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依托司法办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社会治理涉及经济、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供水安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案件的发生,反映了当前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和弱项。检察机关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过程中,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等手段,结合案件办理,查找社会治理漏洞,督促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高景峰指出,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办案不仅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而且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通过办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涉及的很多问题和领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回应社会关切,以案释法,发挥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特殊作用。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选取的长江经济带保护、套路贷虚假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等案例,都是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选取这些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是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结合办案开展普法的具体举措,必将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高景峰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扬“工匠精神”,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坚持问题导向,聚力解决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履职,提升工作质效,强化协作配合,增强社会治理合力,以促进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服务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目标。(戴佳)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85—89号)作为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刘远鹏涉嫌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检例第85号)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创新产品 强制标准 听证 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对涉及创新的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促进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标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远鹏(化名),男,1982年5月出生,浙江动迈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26日,刘远鹏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将其公司生产的“T600D”型电动跑步机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产品质量抽查,委托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检验,发现该跑步机“外部结构”“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11月至12月,刘远鹏将研发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跑步机的名义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701.4万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该产品未根据“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加装“紧急停止开关”,且“安全扶手”“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以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发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时了解到涉案企业系当地纳税优胜企业,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是该公司历经三年的研发成果,拥有十余项专利。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刘远鹏系企业负责人和核心技术人员,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建议对刘远鹏变更强制措施。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刘远鹏改为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是创新产品还是不合格产品?能否按照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赴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运行速度与传统跑步机有明显区别。通过电话回访,了解到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投诉为零,且普遍反映该产品使用便捷,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检察机关经进一步审查,鉴定报告中认定“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为不合格产品的主要依据,是该产品没有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加装紧急停止装置、安全扶手、脚踏平台等特殊安全配置。经进一步核实,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最高限速仅8公里/小时,远低于传统跑步机20公里/小时的速度,加装该公司自主研发的红外感应智能控速、启停系统后,实际使用安全可靠,并无加装前述特殊安全配置的必要。检察机关又进一步咨询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业内认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是一种新型健身器材,对其适用传统跑步机标准认定是否安全不尽合理。综合全案证据,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可能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跑步机的创新产品,鉴定报告依据传统跑步机质量标准认定其为伪劣产品,合理性存疑。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听证,邀请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跑步机协会代表共20余人参加听证。经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是企业创新产品,从消费者使用体验和技术参数分析,使用该产品不存在现实隐患,在国家标准出台前,不宜以跑步机的强制标准为依据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
结合听证意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远鹏生产、销售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在运行速度、结构设计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跑步机有明显区别,是一种创新产品。对其质量不宜以传统跑步机的标准予以认定,因其性能指标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不属于伪劣产品,刘远鹏生产、销售该创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综合全案事实,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远鹏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办理后,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层报国家有关部委请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经层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书面答复:“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因具有运行速度较慢、结构相对简单、外形小巧等特点,是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总局同时还就“走跑步机”类产品的名称、宣传、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意见。
【指导意义】
(一)对创新产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宜简单套用现有产品标准认定为“伪劣产品”。刑法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不合格产品”,以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为前提。《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同时,产品还应当具备使用性能。根据这些要求,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传统产品,只有符合标准的才能认定为合格产品;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创新产品,应当本着既鼓励创新,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多方听取意见,进行实质性研判。创新产品在使用性能方面与传统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不宜简单化套用传统产品的标准认定是否“合格”。创新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且具备应有使用性能的,不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相关质量检验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二)改进办案方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有针对性地转变理念,改进方法,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标准,把办案与保护企业经营结合起来,通过办案保护企业创新,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要注重运用听证方式办理涉企疑难案件,善于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结合起来,力争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完善。办理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产品技术革新的案件,发现个案反映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应当及时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和行业标准等,推进相关领域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促进提升治理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86号)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参与调解 连带责任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积极参与调解。造成环境污染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愿加入诉讼,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担保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让其作为共同赔偿主体,督促其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盛开水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盛开水务公司),住所地南京某工业园区。
被告人郑一庚(化名),男,1965年3月出生,南京盛开水务公司总经理。
盛开水务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主营污水处理业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该公司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序批式活性污泥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处理水中有机物)反应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6万立方米和含有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54.06吨。该公司还采取在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向长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吨及超标污水906.86万立方米。上述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单位治理成本总数乘以环境敏感系数,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70亿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盛开水务公司等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17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根据南京市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019年3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危险废物判定、涉案公司处理工艺、污染标准认定、虚拟治理成本适用方法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刑事指控,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郑一庚等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年5月17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盛开水务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一庚等1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作出后,盛开水务公司及郑一庚等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发现公益受损的案件线索,遂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7年9月22日,按照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求,该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走访环保部门及辖区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公益组织的方式履行了诉前程序,环保部门和公益组织明确表示不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并委托环保部南京生态环境研究所等专业机构,组织20余次专家论证会,出具6份阶段性鉴定意见。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盛开水务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约4.70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8年10月、2019年3月,人民法院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7日,盛开水务公司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调解申请,但其资产为1亿元左右,无力全额承担4.7亿元的赔偿费用。其控股股东盛开(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盛开投资公司,持有盛开水务公司95%的股份)具有赔付能力及代为修复环境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愿意进行环境修复并出具担保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经审查均予以认可。
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调解方案,由盛开水务公司承担现金赔偿责任,盛开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盛开投资公司承担替代性修复义务,并确定承担替代性修复义务的具体措施,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设立保护江豚公益项目等内容。
经过多次磋商,被告及盛开投资公司认同检察机关关于该案环境损害鉴定方法、赔偿标准与赔偿总额、赔偿方式等问题的主张。2019年12月27日,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盛开水务公司、盛开投资公司共同签署分四期支付2.37亿元的现金赔偿及承担2.33亿元替代性修复义务的调解协议。2019年12月31日,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网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2020年2月7日,调解协议签订。目前,盛开投资公司已按期支付1.17亿元赔偿金,剩余1.20亿元分三年支付。替代性修复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三)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地方立法
办理该案后,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环境监管漏洞等问题,积极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一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污水排放核定标准中氯离子浓度过高等问题,鉴于环保部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将氯离子浓度纳入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予以监管,被建议单位予以采纳。二是对包括盛开公司在内的300余名化工企业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三是结合本案,对长江水污染问题开展调研,针对长江生态保护的行政监管部门多,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出制定“南京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获得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决定适时研究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助力长江生态保护,促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指导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在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参与调解。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要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要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又要注意办案方式方法的创新。在办案中遇到企业因重罚而资不抵债,可能破产关闭等情况时,不能机械办案或者一罚了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与一般的民事调解不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在调解中应当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在被告愿意积极赔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考虑生态修复需要,综合评估被告财务状况、预期收入情况、赔偿意愿等情节,可以推进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既落实责任承担,又确保受损环境得以修复。在实施替代性修复时,对替代性修复项目应当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应当既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又具有公益性,同时,还应当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二)股东自愿申请加入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利于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可以同意其请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单位的控股股东自愿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加入确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等公益保护的,可以准许,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将其列为第三人。是否准许加入诉讼,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与损害发生确无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控股股东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不能由其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诉讼。
(三)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检察机关办理涉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对于涉及地方治理的重点问题,可以采取提出立法建议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法制完善。对于法治教育和宣传普及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办案以案释法,对相关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李卫俊等“套路贷”
虚假诉讼案
(检例第87号)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套路贷 刑民检察协同 类案监督 金融监管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卫俊,男,1979年10月出生,无业
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陶、王岩、陆云波、丁众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李卫俊等并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被害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李卫俊等人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骗。公安机关对李卫俊等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涉嫌诈骗罪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卫俊等人长期从事职业放贷活动,具有“套路贷”典型特征,有涉嫌黑恶犯罪嫌疑。办案检察官随即向人民法院调取李卫俊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情况,发现2015年至2018年间,李卫俊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上百起,多为民间借贷纠纷,且借条均为格式合同,多数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经初步判断,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罪集团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情形。检察机关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套路贷”犯罪事实后,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月25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四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李卫俊等人犯罪事实后,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卫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开展虚假诉讼案件民事监督
针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李卫俊等人套路贷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并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李卫俊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查明李卫俊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113件,申请民事执行案件80件,涉案金额共计400余万元。二是向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相关民间借贷案件借贷事实不清,金额虚高,当事人因李卫俊等实施“软暴力”催债,被迫还款。三是对民事判决中的主要证据进行核实,查明作出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确无合法证据。四是对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进行核实,查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商贸公司均存在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等问题,金融监管缺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李卫俊等人主要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相关民事判决应予纠正;对于李卫俊等与其他当事人的民事调解书,因李卫俊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予以纠正。2019年6月至7月,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7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8月,常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将8件案件指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9月,金坛区人民法院对42件案件裁定再审。10月,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办结后,经调查,2020年1月,金坛区纪委监委对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职问题的涉案审判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活动,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03件,移送犯罪线索12件15人;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民事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及民事案件再审信息共享机制,与纪委监委、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案件协作机制,有效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二是针对发现的小微金融行业无证照开展金融服务等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份;联合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融整治专项活动,对重点区域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金融活动集中的写字楼开展“扫楼”行动,清理取缔133家非法理财公司,查办6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三是向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推动出台《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要求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政法机关信息大平台建设、实施虚假诉讼联防联惩等9条举措。四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律师违规代理和公民违法代理的行为,分别向常州市律师协会和相关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获采纳。常州市律师协会由此开展专项教育整顿,规范全市律师执业行为,推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意义】
(一)刑民检察协同,加强涉黑涉恶犯罪中“套路贷”行为的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存在“套路贷”行为时,应当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又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开展关联案件的研判分析,并予以精准监督。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打击黑恶犯罪力度,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办理“套路贷”案件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对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套路贷”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实现“套路贷”非法利益的情形。对此,可围绕案件中是否存在疑似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是否为统一格式,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是否不合常理,被告是否缺席判决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金融行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业监管漏洞、诚信机制建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分析监管缺位的深层次原因,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业监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还应当积极会同纪委监委、法院、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惩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和打击共识。对所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促进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
(检例第88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检察建议 禁烟保护
【要旨】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予以司法保护。校园周边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法治进校园宣传活动中,结合调查核实发现,本区学校周边的部分零售经营场所存在违法出售烟草制品等行为,使得未成年人可轻易获得烟草制品,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9年5月17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针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核实发现,本区存在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明显违法的情形,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机关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消除学校周边可随意购买烟草制品的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调查核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后,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在一个月内对辖区30多所中小学周边的100余处烟草零售经营场所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在涉及未成年人禁烟保护问题上存在以下违法现象:一是学校周围存在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在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便利店等零售场所,经营者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针对部分经营者存在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现象,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梳理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职责认为:区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学校周边禁售烟草制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监管职责,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零售业务,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两机关均未依法履职。
经调查核实,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二)制发检察建议
2019年5月24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烟保护问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两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案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强化沟通协作,多次监督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确保整改效果。
2019年7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收到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回函。回函称检察建议中的涉案违法行为全部得到整改:对未依法设置标识的违法行为,已责令违法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了标识;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立案审查后,对经营者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均已缴纳罚款;对学校周边100米内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分别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烟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决定。
(三)健全长效机制
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还与行政机关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切实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引领效应,着力构建解决和防范涉案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开展全区类似问题排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中小学校、少年宫等85家单位周边销售烟草制品商户进行全面摸排整治;海淀区烟草专卖局逐户排查是否设置控烟标识,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查处力度。二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预防活动。开展宣传讲解,建立辖区街道互助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暗访检查,做到防控“零距离”;两机关还联合召开专项行动约谈会,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烟草制品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同时注重总结宣传,邀请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对案件进行广泛报道,引起较大反响。2019年10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校园周边存在售卖烟、酒制品,销售彩票,售卖不合格食品,不审查未成年人身份即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常见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依法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断未成年人获取烟酒等的途径,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实现社会问题的前端治理。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重沟通协作,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监督效果。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通过事前全面调查取证,事中充分沟通协调,事后严格跟踪监督,凝聚各方共识,确保有效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实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依法履职,最大限度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社会问题,要推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理的案件,推动搭建多部门配合协作的平台,实现“检察+行政+学校+社会”的多维度联动协调,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的改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条(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
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89号)
【关键词】
重大民生 区域治理 协同整改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果其他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较大区域内存在公共利益受损情形且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统筹各部门协同整改。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民投诉,反映该区供水公司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次供水是指为了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或者高层建筑用水需求,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用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后,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且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该区供水公司所属的小半道泵站负责将滴道区北山水厂的生活饮用水通过加压供给滴道区1.8万户约5.4万居民。该泵站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进行二次供水,直接从事供水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直接上岗,加压站水箱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清洗消毒,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
发现二次供水公共安全隐患后,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2日决定立案,6月14日分别向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消除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卫生许可等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小半道泵站二次供水卫生,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委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整改,并回复了整改情况。与此同时,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分析认为,上述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可能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遍性,遂在全市部署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类案监督,共摸排“二次供水”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7件并全部立案。经调查核实,2018年10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向鸡西市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鸡西市卫生健康委等积极督促供水公司整改。经整改,鸡西市卫生健康委为验收后合格的供水单位签发卫生许可证。为巩固治理效果,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还推动并参与起草《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拟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的长效机制,填补社会治理疏漏。该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经鸡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提请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在“二次供水安全”类案监督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后,将监督情况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
1.调查核实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二次供水安全隐患在全省具有普遍性,危及公共健康。为推动集中解决全省二次供水安全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专项监督的方式,对全省相关居民小区及自来水公司的二次供水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全省二次供水单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情况突出;存在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监测、采取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在储水池或者水箱附近长期堆放垃圾、水箱无盖无锁等违法违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部门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履职不到位导致水质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健康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先后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部分市、县、区调查核实情况,就其各自职责领域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沟通。
结合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判认为,全省二次供水行政监管领域存在治理疏漏。一是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不到位,运维水平低,应急响应滞后,部分供水设施老化,影响供水稳定和水质安全。二是政府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缺少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且监管手段落后,监测智能化和覆盖度不够。三是部分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和管理单位不明晰,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四是相关政策不完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对各部门职责做了框架性规定,但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够明确。对此,仅靠基层检察机关以个案监督方式督促基层行政单位依法履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督促上级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统筹相关部门进行系统性、源头性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2.制发检察建议
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为提升督促履职的精准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听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难点和需要协同推动的重点事项,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的意见建议;并就检察公益诉讼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乃至促进省域内行业治理的工作思路,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行多次沟通。在上述工作基础上,2019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推行供水服务到终端,逐步实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二是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严格的抽检和通报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强化系统监管促进系统共治,将二次供水监管成效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四是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政策资金,综合施策融通资金,保障配套资金到位。五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完善二次供水制度规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供水设施改造。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1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向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4月28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黑龙江省既有小区供水设施改造技术导则》,加强对城市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设计的技术指导。同年5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对全省二次供水泵站和管网底数、老旧二次供水泵站数量、健康卫生许可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2020年改造目标任务。6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三年之内完成全部“老、旧、散、小、差”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二次供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卫生问题。经认真开展整改工作,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回复了整改落实的情况。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密切关注重大民生问题,通过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供水是基础性的民生工程,关系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针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理疏漏,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核实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最后一公里”安全,彰显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既要办好个案,又要注重从个案到类案的拓展,更好地提升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认为其他地方也有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如果公益受损问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基层人民检察院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发挥“检察一体”的优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在办理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利益且具有多发性的公益诉讼案件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类案监督的方式,集中解决区域或者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整治一片”的效果。
(三)对于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应当向有统筹协调职能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成问题的系统性整改。对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及上级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或者多个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等因素而致使涉及面广的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督促同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省级人民政府在省域社会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涉及省域范围的社会治理问题,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从根本上推动问题的解决,促进自上而下进行源头性、系统性整改,形成公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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