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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可以抵押贷款吗(抵押笔记本还要还款480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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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抄材料就能无抵押贷款?起底新型诈骗犯罪手段“手抄贷”,下面是中国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电脑可以抵押贷款吗

委托协议书。 图片由警方提供

中国网8月14日讯(记者 林伊人)中国网记者8月14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近日,北京警方重拳出击,一举打掉3个“手抄贷”诈骗犯罪团伙,刑事拘留相关犯罪嫌疑人129名。“手抄贷”是“套路贷”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型作案手段,目的是诱骗借款人支付所谓“包装”费和服务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噱头:抄抄材料 就能贷款

市民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无抵押贷款广告,承诺“使用5年,先息后本,无前期费用”,急需用钱却无贷款资质的王先生立即与业务员取得了联系。对方承诺可以提供虚构缴税证明、补缴个税流水等“包装”服务,只要王先生在放贷公司面签时按照要求“抄抄材料”,就能百分百放款。信以为真的王先生支付了上万元“包装”费和服务费后,按照要求手抄了相关材料,不料面签时却说其抄写错误,拒绝贷款。王先生意识到上当受骗,随即报警。

据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李警官介绍,在核实情况后,北京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查明了以郑某海(男,33岁)、刘某(男,33岁)、胡某琼(女,30岁)等人为首的3个“手抄贷”犯罪团伙。8月4日上午,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9人,刑事拘留129人。起获涉案手机、电脑、POS机、车辆、诈骗话术材料等大量涉案物品。

特点:犯罪具有隐蔽性,事主被骗不敢言

记者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上述3个犯罪团伙反侦察意识较强,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会变更办公地点、拉黑老客户,如有客户发现被骗声称要报警,犯罪团伙便马上退钱,避免与公安机关接触。

此外,被骗事主多在外地,返回老家后发现贷款不成功后,误认为对方是正规公司,是自己的原因贷款不成功,而且自己人生地不熟,不愿再回北京,再加上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写明“因个人原因贷款不成功与我方无关”,认为即使打官司也告不赢,警方也可能不会受理,便不了了之。这种种情况给警方侦查取证工作带了一定的实际困难,为此,专案组全面梳理110警情,回访大量被骗事主,逐步掌握了3个涉案团伙的犯罪证据,查明了涉案团伙涉嫌实施“手抄贷”诈骗的犯罪事实。

在诈骗过程中,借款人被诱骗到所谓的放贷公司后,犯罪团伙的“业务员”会安排其他团伙成员充当“群演”,手持假币,假装已经成功批贷,获取借款人的信任。3个犯罪团伙之间还会互为放贷公司,实施二次诈骗。他们打着可以申请无抵押贷款的幌子,从账目上看,有的公司年流水高达上千万,最少的也有几百万,签署的客户合同有上百份,但无一笔成功贷款,且3家公司均无放款资质,更不会去银行申请贷款。

套路:高端写字楼办公,主犯开豪车,公司规模化

涉案团伙主犯为提高可信度,开着豪车,将办公地点设在繁华地段的写字楼内,团伙组织架构十分严密,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具有一定规模性,分工明确,下设人事部、业务部、渠道部。犯罪嫌疑人以90、00后为主,其中女性多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宣传推广,男性多负责组织诱导事主进行面签。

据了解,作案过程一般有四个关键步骤: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涉案团伙的“业务员”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无抵押贷款虚假信息,招揽客源;以“包装”为由收取费用。“业务员”以帮借款人更改个税缴纳记录、征信记录,伪造真实公司的从业经历、职位等为由,要求借款人支付各类“包装”费和服务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承诺抄写材料就能贷款。“业务员”将“包装”后的材料提供给借款人,承诺只要借款人把“包装”出来的材料抄写正确,就能百分百放款;寻找理由拒绝放款。“业务员”将借款人带到虚假的放贷公司进行面签,面签人会提问各种刁钻问题,甚至临时更换“包装”材料,以借款人手抄材料错误等为由拒绝贷款。

北京警方提示广大群众,需要资金应通过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通过中介办理,要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业务员的从业资格,在签合同时要注意明确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千万不要相信所谓“抄抄材料”就能贷款的虚假宣传,防止受骗上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

抵押笔记本还要还款480元吗

案件经过



  父母为借贷将孩子名下房产抵押出去,孩子成年后能否主张抵押无效?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案涉行为系为家庭对外所负债务设定抵押,且父母的行为从主观上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该抵押合法有效。


  2014年1月6日,陈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储某借款480万元,承诺同月20日归还。陈某父母、妻子许某为其提供担保。

  2014年6月,因陈某一直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储某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小额贷款公司,约定两年内归还。同时,陈某父母、妻子许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陈某父亲及陈某年仅14岁的儿子陈晨(化名)各占50%的份额共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当月24日,陈晨的法定监护人陈某、许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家庭生活需要,需将陈晨案涉房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抵押贷款,此款用于陈晨,并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还款,但直至2020年9月陈某仍未能还款。最终,小额贷款公司将陈某及其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陈晨辩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关于自己部分的房产,抵押权不能成立,并明确表示自己对房屋抵押不同意也不追认。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案涉抵押房屋实为家庭共有财产,案涉债务系家庭共同债务。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认定抵押有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人为减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行为。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时的监护责任系对家庭内部责任的认定,并不影响对外抵押的既有效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陈父、朱某、许某对陈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陈晨份额的财产抵押是否有效。第一,从财产来源分析,当时陈晨未满14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其所得房产份额系其家人赠与。第二,从借款目的分析,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陈晨父母以案涉房产对外设立抵押,主观上是为了使家庭生活得到改善,为子女成长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亦可以认定为未成年人利益。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共同偿还。第三,从法定代理分析,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四,从成年后行为分析,陈晨并未主动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只是消极抗辩,其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该抵押权的效力。

  从上述四个角度结合公平原则统筹分析,法院作出该抵押合法有效的判决,并无不当。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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