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进补”!券商年内新增借款规模大增,为何密集补血?,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券商委托贷款业务
不差钱的券商也在开启“借借借”模式!
中证君根据上市券商公告不完全统计发现,今年以来,至少有16家券商披露新增借款金额超上年末净资产20%,累计新增借款规模合计3177.72亿元。其中下半年以来,共有9家券商披露了最新的今年以来的新增借款规模,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前10个月累计新增借款分别超上年末净资产的20%和40%。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券商业务的转型升级对资本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券商不断发行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可转债等,以补充资本金、增强竞争力。
券商开启“借借借”模式
从已披露的新增借款规模来看,共有9家券商今年以来新增借款金额超过百亿元,其中华泰证券新增借款规模最大,今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491.57亿元,截至1月底的借款余额为2417.21亿元。而2020年末华泰证券的净资产为1322.1亿元,也就是说,华泰证券今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占去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37.18%。
另外几家头部券商的新增借款规模也同样引人注意。国信证券今年前7个月新增借款金额为427.86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52.87%,截至7月底公司借款金额为1929.89亿元。
来源:Wind
“券商一哥”中信证券今年前4个月的新增借款为404.36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21.75%。截至4月底中信证券的借款余额为4390.73亿元。
山西证券前9个月新增借款为93.86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53.79%;国信证券前7个月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超过50%;华鑫证券前8个月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超过50%。另外,申万宏源、东北证券、西部证券前8个月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超20%。
融资偏好各有不同
根据《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新增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通过以下方式筹借的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披露的新增借款分类明细来看,各家券商选择融资补血的方式不尽相同。
广发证券新增借款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银行贷款;二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截至10月底,广发证券债券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370.65亿元,增加额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6.24%,主要系公司债券及永续次级债券增加所致;三是其他借款。
中小券商也钟爱公司信用类债券,从山西证券的新增借款的类型来看,公司信用类债券占据很大一部分比例。截至9月底,公司应付债券余额为107.55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31.00亿元,变动数额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17.77%,主要为新增发行次级债及美元债所致。
也有不少券商选用其他借款类型。截至7月底,国信证券其他借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237.85亿元,变动数额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9.39%,主要系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增加所致。
业务头部化趋势更加明显
对于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券商均在公告中表示,新增借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新增借款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况需要予以公告。
事实上,迅速补充的资金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开展业务的新契机。方正证券非银团队表示,证券行业受基本面和政策红利支撑,且注册制进一步深化,投行等机构业务头部化的趋势更加明显,财富管理市场方兴未艾,建议关注头部券商及财富管理特色突出的券商股。
中信建投非银分析师赵然表示,在培育航母级券商的政策导向下,头部券商在财富管理、衍生品交易、投行承销保荐等业务领域的长期成长性占优,且有望通过外延收购持续做大做强。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什么是银行委托贷款
答: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定义来看,贷款诈骗罪的被害人应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银行向行为人发放贷款,所用资金并非银行的资金,而是个人或者单位的资金。银行仅提供通道服务,并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风险。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上是个人或者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不是银行的财产权益,被害人应是个人或者单位,而非银行。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诈骗委托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国建)于2010年2月8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6月12日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亦系山东雷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奇)、山东国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国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建)等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赵某系潍坊国建财务总监。
被告人陈某为在青岛承接建筑节能项目,于2014年成立了青岛国建作为潍坊国建的项目公司,青岛国建无资金及资产。同期,潍坊国建出现资金短缺,基本无资金维持正常运转,且拖欠大量外债。2014年4月至10月,陈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采用伪造的相关项目合同、政府部门回执及他项土地权利证明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谎称潍坊国建取得了青岛市政府推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回款及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向远东公司“借款”,从而骗取远东公司的信任。2014年10月15日,潍坊国建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远东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远东公司委托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潍坊国建发放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700万元。同月27日,潍坊国建和远东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资金支付监管协议》《抵押协议》和《保证协议》等。同年11月6日,潍坊国建骗得远东公司5,700万元,上述资金中有714万元被用于支付远东公司管理费等费用外,余款被用于为山东雷奇归还贷款、提取现金、划转给马某等数十个自然人、划款至山东共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造成远东公司实际损失4,986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沪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潍坊国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人赵福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追缴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6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上述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远东公司。
宣判后,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不服,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98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索引:(2016)沪刑终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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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券商委托贷款业务(什么是银行委托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139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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