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庆阳人看过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调整!,下面是宁县发布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庆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从12月1日起,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变化啦!
近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限度保持同城同策。
(网络配图)
01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对于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上规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
对于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信息系统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认定。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02
贷款后离异职工须在离异满一年后申请
外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人购买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其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
购房人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及专家教师公寓等类型住房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
以上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已超过一年的,中心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中。
从2019年1月1日起,
西峰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
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9月20日,据微信公众号“银川发布”,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政策迎来新的调整,在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同时,明确提出“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
按照新政,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新政指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的自住住房购房款。
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直系亲属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此外,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不高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到25倍;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由不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到25倍。
另外,新政提出,延长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年限,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使用年限要求从20年延长到不得超过25年。全面推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银川地区自住住房的,均可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商转公),贷款政策与银川本地缴存职工保持一致。
据介绍,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调整,旨在有效解决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减轻还贷压力。提取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了“一人购房全家帮”,缴存职工本人公积金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互用于支付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区内外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了提升缴存职工购房资金能力,缴存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的提高,以及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年限的延长和组合贷款和异地贷款支持范围的扩大,有效扩大了市民购房资金来源,解决了购房资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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