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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投向是什么(投机性借贷是什么意思)

贷款知识 新华社 原创

19.95万亿元新增贷款投向了哪里?——解读2021年我国主要金融数据,下面是新华社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投向是什么

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 题:19.95万亿元新增贷款投向了哪里?——解读2021年我国主要金融数据

新华网 李函林

央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9.95万亿元,同比多增3150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2.0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1.35万亿元,增速为10.3%。

这是2021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交出的一份答卷。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优化信贷结构 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

“2021年全年企业贷款利率为4.61%,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最低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在1月18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说。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不断调整信贷投向,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制造业和小微企业。

图为重庆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使用智能化焊接机器人进行焊接作业。新华社记者 黄伟 摄

“2000万元信贷支持很快审批到位。”提起贷款压力,聚焦高端测控装备研发设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珠海精实测控负责人说,融资难题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瓶颈,“科技企业轻资产、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不容易。”

疫情之下,居家学习办公的需求使电子产品行业得到拉升,作为供应链上游企业,精实测控急需资金扩大产能。了解企业资金需求后,建行珠海分行创新以专利权质押作为补充担保,为该公司提供期限1年的2000万元信贷支持。

“我们累计有超过300件知识产权。本以为只能申请小企业贷款,多亏了银行这两年的产品创新,原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成为轻资产高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手段。”精实测控负责人感慨地说。

“围绕‘专精特新’企业需求,我们创新金融服务方案。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知识产权在金融领域的‘信用化’,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评价难、融资难’的痛点。针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这一重要客群,建行贷款余额为8000亿元,有贷户超过4万户。”建设银行行长王江说。

2021年我国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数据显示,2021年12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1.8%,有利于经济恢复和稳定企业信心。

“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保持快速增长,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提升较多,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平稳较快增长。”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说,2022年,在金融政策支持下,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将继续获得资源倾斜。

创新政策工具 提升货币政策精准性直达性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在加大信贷投放量的同时,还需提升货币政策的精准性直达性,将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对此,央行加大了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的作用,推出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

图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在点钞。新华社发

初冬时节,江西吉安市遂川县五斗江镇的青丰林场里,林场工人们正在采摘黄精药材。

与林木打了近20年交道的遂川县五斗江镇青丰林场负责人廖石民介绍说,“山林投资回报慢,长达数十年才有收益,交通银行的20万贷款真是‘及时雨’。资金难题解决了,我们发展‘林下经济’种植中药材更有底气。”

针对小型农业经营主体“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的需求特点,交行江西分行推出金融信贷产品“林农贷”,不仅担保时无需抵、质押物,还降低了利率。

专家表示,新工具让货币政策直达实体经济与基层民生,能降低政策阻滞和传导成本,有效激活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

不搞大水漫灌、实现精准滴灌,各项政策的引导效果已落地显现。截至2021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7.3%,普惠小微授信户数超过4400万户。

金融血脉相通,实体经济才能枝繁叶茂。2021年我国不断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两次全面降准落地共释放长期资金约2.2万亿元,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两项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专项工具落地,引导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5个基点……

截至2021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9%,好于预期。记者注意到,自2021年4月以来,M2增速均低于9%,12月末再次回升至9%。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一方面央行2021年12月15日实施全面降准,有助于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同时财政支出也在加快,使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有助于金融体系进一步地加大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今年开年,人民银行继续加大流动性投放力度,强化跨周期调节。1月17日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和7天期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均下降了10个基点。

“此次中期借贷便利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标利率下降,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传导降低企业贷款利率,促进债券利率下行,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稳定性。”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说。

保持房贷稳定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房地产贷款“稳刚需”的政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近期房地产销售、购地、融资等行为已逐步回归常态,市场预期稳步改善。

央行数据显示,2021年末,全国房地产贷款余额52.2万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四季度房地产贷款新增7734亿元,同比多增2020亿元,较三季度多增1578亿元。

图为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附近的一处在建楼盘。新华社记者 张楠 摄

中国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个人住房贷款中90%以上用于支持首套房。全年住户贷款增加7.92万亿元。

专家表示,合理、适度的房地产贷款增速,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推动作用。一方面,房地产业规模大、链条长、涉及面广、关乎众多就业。另一方面,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1100万以上,带来大量新增住房需求。

“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说。

近年来,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21年11月末,投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贷款增速接近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5倍。

“截至2021年11月末,建行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已覆盖全国96%的地级和以上行政区域,发放公司住房租赁贷款785.98亿元,依托建信住房子公司打造长租社区约200个,盘活社会闲置房源约12.6万套/间。”王江说。

在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背景下,金融宏观调控将聚焦经济运行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在人民银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下,银行信贷将加速流向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护航中国经济稳健前行。

投机性借贷是什么意思

引言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会出于种种原因而实施借名买房行为,但这存在有巨大的法律问题。不仅对买房人有影响,对于借名的人也有一定的影响。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用法律提醒那些想要借名买房的人。

一、借名买房中的法律行为1.借名买房的含义

什么是借名买房?大致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人)经得另一方(出名人)的同意,借用出名人的名义与出卖人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出名人,并且约定了房子归借名人所有的一种行为。

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借名买房行为一般包含两个合同:一种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借名义人签订的借名合同,另一种是出借与出借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由此,借名买房行为也因上述行为可能会产生两大类别的法律纠纷,也就是说借名买房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借名人实施借名买房行为通常是深居幕后,仅仅是完成出资义务,房产交易以及房产登记等事项也通常由出名人完成,因此,出名人往往属于该权利外观人。


当出名人出现债务纠纷或判决履行等情况又无力偿付时,那么其名下的房产便会成为首当其冲的折价物来进行偿付。

虽然不是出名人实际付的钱,但由于房产登记是出名人的名字,所以一般也就直接认定这属于出名人的财产,这将会给借名人带来巨大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违法必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2012年徐某因限购政策无法购得房屋,于是和曾某签订出借合同,以其名义购房,相关产权登记由曾某完成。但曾某只是名义上的房主,未经同意不得对房屋私自处分。

为此支付2600多万的徐某还在为此事沾沾自喜的时候,在2016年下半年的某天,法官突然登门,通知该房屋已被查封,要求尽快搬离。徐某瞬间傻了眼,自己的房子怎么一下子被查封了呢?


原来,曾某在2016年上半年输掉了与A公司的官司,由于曾某未及时履行判决,A公司随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法院立马查封冻结了曾某名下的相关财产,包括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房产。

之后徐某心急火燎地向法院起诉,声明该套房屋是自己的,不是曾某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拿回自己的房子,徐某和A公司就此事一直打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判决该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为无效的行为,不能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行为,也不得依据该合同当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认定1.违反法律为无效行为

现实中借名人通常是为了达到规避相关政策或问题的目的而实施借名买房行为,所以此种借名合同的效力认定在此前一度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首次明确态度借名购房规避限购政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呢?一是指公共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

民事主体地位互相平等,彼此之间都按照自由意志来从事民事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无所顾忌地去行使民事权利,更不能够用有损于社会秩序的方式来实现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除非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没有导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根据该条法律规范,只有当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才能够应用该条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

当某种行为能够被法律法规直接认定的时候,就无法适用该原则。在上述案例中,此次国务院发布通知,旨在使房价上涨的趋势变缓,禁止有人通过炒房或者投机性购房来破坏稳定的购房环境。

现如今借款买房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与政策相违背的行为将会使其他拥有正常资格购房的民众因此受到损失,破坏稳定的购房环境,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该通知虽然由国务院下发,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最高法作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这表现了国家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对炒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严肃处理的态度。

为了保证司法活动的前后一致和相对稳定,各级法院的裁判都必须充分考虑已判决案件的审判思路和指导意见。我国现在正在构建指导案例制度,因此,最高法的意见对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指导意义重大。

因此,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一般而言,借名人是出于正当理由签订的这种借名合同自然是合法有效的,借名人可以凭借借名合同,要求出借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借名人的这项权利是基于借名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没有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借名人无法依据借名合同关系直接被确定为房屋的物权人,借名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无法对抗其他第三人。

三、买房借名不可取

最高法的判决仅仅是否定了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要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来杜绝投机性购房和炒房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借名人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来满足其本人住房的刚需要求。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要结合具体情况,例如,借名的房屋的性质,对双方的利益关系进行综合衡量。

对于不违背国家政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仍应充分尊重合同主体的意思自由,最高法对借名买房裁判观点的变化展现了国家对打击此种行为的坚决态度。

我国现在正在构建指导案例制度,法院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借款购房合同无效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相关当事人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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